綠茶項目策劃書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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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談判雙方:

綠茶項目策劃書範文

我方:

對方:

二、我方談判團隊組成人

主談人:

決策人:

技術顧問:

法律顧問:

市場總監:

財務代表:

三、談判籌碼分析

1、我方優勢

(1)綠茶產自美麗而神祕的某省,它位於中國的西南部,海拔超過2200米。在那裏優越的氣候條件下生長出優質切純正的綠茶,它的茶多酚含量超過35%,高於其他(已被發現)的茶類飲品,茶多酚具有降脂,降壓,減少心臟病和癌症的發病機率。同時,它能提高人體免疫力,並對消化、防禦系統有益。

(2)已註冊生產清清品牌綠茶,品牌和創意都很不錯,品牌效應在省內正初步形成。

(3)已經擁有一套完備的策劃、宣傳戰略。

(4)已經初步形成了一系列較爲順暢的銷售渠道,在全省一知名連鎖藥房及其它大型超市、茶葉連鎖店都

2、我方劣勢

(1)品牌的知名度還不夠,但相信此品牌在未來幾年內將會有非常廣闊的市場前景。

(2)缺乏足夠的資金,需要吸引資金用於擴大規模和宣傳力度。

3、對方優勢

(1)經營建材生意多年,積累了一定的資金,閒置資金比較充足。

(2)公司知名度高,經濟實力強

(3)合作伙伴多,選擇餘地比較大。

4、對方劣勢

(1)對保健品市場的行情不甚瞭解,對綠茶的情況也只知甚少

(2)對方有很高的知名度,一旦雙方達成協議,爲了自身的名譽和利益,不能輕易單方面撕毀合約。

四、談判目標

1、最理想的目標:

傳承企業原有形象。企業項目運作自主。維護長期合作。擴大我方品牌綠茶的知名度。獲得不低於()萬的投資資金,並建立長期合作關係,解決雙方合資(合作)前的疑難問題,達到合資(合作)目的。

2、可接受的目標:

企業項目運作採用商討式,具有主要決定權。獲得()萬的投資資金,維護長期合作,解決雙方合資(合作)前的疑難問題,達到合資(合作)目的。

3、最低目標: 企業項目運作採用商討式,但具有主要決定權。運作短期合作,獲得()萬的投資資金,並且要求我方控股。

五、談判進程

(一)具體日程安排

_______爲第一階段;

_______爲第二階段。

(二)談判地點

第一階段的談判安排在______________

第二階段的談判安排在______________

六、談判具體策略

1、 開局階段策略

方案一:感情交流式開局策略。通過談及雙方發展現狀及前景形成感情上的共鳴,把對方引入較融洽的談判氣氛中,這也是針對第一次進行商務談判所採取的較好開局方式。

方案二:採取進攻式開局策略。因爲雙方的第一次合作,對對方的瞭解不是很深入,故由我方首先發言,表明我方的衆多優勢、渲染自己的實力,或是從側面指出對方此行的必要性和對該合資合作的重要性。利於削弱對方的談判地位,把握談判的主動權。

2.中期階段

1)層層推進策略。因爲本次是雙方的第一次合作,對雙方合作的條件不能作深入瞭解,所以就先提出一組交易假設條件,向對方進行詢問,最後在討價還價中確定。本策略需得注意虛實結合,讓對方難以琢磨你的意圖。

2)突出優勢。通過我方掌握的有利資料,突出己方的優勢所在,強調我方能爲對方所帶來的最大的利益體。暗示對方若與我方打不成協議將會對其帶來巨大損失。

4)把握讓步原則。明確我方的核心利益所在,實行以退爲進的策略,進行迂迴戰術,堅持底線。

5)打破僵局。合理利用暫停,分析僵局形成原因,最後可以通過誇讚對方的方式來打破僵局緩和氣氛。

3.休局階段 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已有方案進行進一步的修正和調整。

4.最後談判階段

1)把握底線,適時運用折中調和策略,把握最後讓步的幅度,在適宜的時機提出最終要價,使用最後通牒策略。

2)埋下契機。在談判中形成一體化談判,以期建立長期合作關係

3)達成協議。明確最終談判結果,出示會議記錄和合同範本,請對方確認,並確定正式簽訂合同時間。

七、準備談判資料

相關法律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國際合同法》、《經濟合同法》 法律依據

(一)根據《國際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若違

約方具備免責事由,就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若違約方能夠證明違約行爲與違約結果之間無因果聯繫,也不承擔違約責任。

1、在合約有效期間與他方建立同一項目的合作關係;

2、不按照合約相關規定操作;

3、無經雙方協議擅自修改或終止合同;

4、項目合作期間產生涉及雙方利益的問題,未經協商一方擅自解決對對方造成損害;

5、合作雙方若有一方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活動,造成經濟損失;

6、若一方向外界透露雙方合作相關事項。

7、上述違約情況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名義損害,違約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以上行爲都視爲違約行爲。

(二)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買方違反合同時適用於賣方的補救辦法

1.要求履行義務。依公約第61—63條的規定,如果買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和公約中規定的任何義務,賣方可以要求其履行義務,賣方可以要求買方支付貨款、收取貨物以及其他應履行的義務,只要賣方沒有采取與此要求相牴觸的某種補救辦法。賣方可以規定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讓買方履行義務。除非賣方收到買方的通知,聲稱其將不在所規定的時間內履行義務,賣方不得在這段時間內對違反合同採取任何補救辦法。當然,賣方並不因此而喪失因買方遲延履行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2.解除合同。依公約第64條的規定,賣方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1)當買方沒有履行合同或公約規定的義務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2)買方不在賣方規定的額外時間內履行支付價款的義務或收取貨物,或買方聲明他將不在所規定的時限內履行。但如買方支付了全部貨款,賣方原則上就喪失瞭解除合同的權利。

(3)適用於買賣雙方的一般規定上述是適用於買方或賣方的特殊規定,此外公約還規定了適用於買賣雙方的一般規則,主要有中止合同、損害賠償、支付利息、免責、解除合同的效果、貨物保全等。

3.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公約違約補救制度中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補救辦法,買方或賣方所進行的其他補救,並不妨礙其同時提出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