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稅務籌劃師有無必要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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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納稅籌劃(Tax Planning),是指通過對涉稅業務進行策劃,製作一整套完整的納稅操作方案,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

註冊稅務籌劃師有無必要考

納稅籌劃起源

納稅籌劃源於西方。19世紀中葉,意大利的稅務專家已經出現,他們爲納稅人提供稅務諮詢,其中便包括爲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籌劃在發達國家十分普遍,早已成爲一個成熟、穩定的行業,專業化趨勢十分明顯。如今美國60%以上的企業其納稅工作委託稅務代理人代爲辦理,日本則高達85%,在美國,納稅籌劃諮詢業年產值在1000億美元左右。

產生原因

主觀原因

任何納稅籌劃行爲,其產生的根本原因都是經濟利益的驅動,即經濟主體爲追求自身經濟利益的最大化。

中國對一部分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個體經營者所做的調查表明,絕大多數企業有到經濟特區、開發區及稅收優惠地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願望和要求,其主要原因是稅收負擔輕、納稅額較少。人們知道,利潤等於收入減去成本(不包括稅收)再減去稅收,在收入不變的情況下,降低企業或個人的費用成本及稅收支出,可以獲取更大的經濟收益。很明顯,稅收作爲生產經營活動的支出項目,應該越少越好,無論它是怎樣的公正合理,都意味着納稅人直接經濟利益的一種損失。

客觀原因

任何事物的出現總是有其內在原因和外在刺激因素。納稅籌劃的內在動機可以從納稅人儘可能減輕納稅負擔的強烈慾望中得到根本性答案.而其客觀因素,就國內納稅籌劃而言,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納稅人定義上的可變通性

任何一種稅都要對其特定的納稅人給予法律的界定。這種界定理論上包括的對象和實際上包括的對象差別很大,這種差別的原因在於納稅人定義的可變通性,正是這種可變通性誘發納稅人的納稅籌劃行爲。特定的納稅人要繳納特定的稅, 如果某納稅人能夠說明自己不屬於該稅的納稅人,並且理由合理充分,那麼他自然就不用繳納該種稅。

這裏一般有三種情況:一是該納稅人確實轉變了經營內容,過去是某稅的納稅人,現在成爲了另一種稅的納稅人;二是內容與形式脫離,納稅人通過某種非法手段使其形式上不屬於某稅的納稅義務人,而實際上並非如此;三是該納稅人通過合法手段轉變了內容和形式, 使納稅人無須繳納該種稅。

(2)課稅對象金額的可調整性

稅額計算的.關鍵取決於兩個因素:一是課稅對象金額;二是適用稅率。納稅人在既

納稅籌劃 定稅率前提下,由課稅對象金額派生的計稅依據愈小,稅額就愈少,納稅人稅負就愈輕。爲此納稅人想方沒法儘量調整課稅對象金額使稅基變小。如企業按銷售收入交納營業稅時,納稅人儘可能地使其銷售收入變小。由於銷售收入有可扣除調整的餘地,從而使某些納稅人在銷售收入內儘量多增加可扣除項目。

(3)稅率上的差別性

稅制中不同稅種有不同稅率,同一稅種中不同稅目也可能有不同稅率,這種廣泛存在的差別性,爲企業和個人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良好的客觀條件。

 (4)全額累進臨界點的突變性

全額累進稅率和超額累進稅率相比,累進稅率變化幅度比較大,特別是在累進級距的臨界點左右,其變化之大,令納稅人心動。這種突變性誘使納稅人採用各種手段使課稅金額停在臨界點低稅率一方。

(5)起徵點的誘惑力

起徵點是課稅對象金額最低徵稅額,低於起徵點可以免徵,而當超過時,應全額徵收,因此納稅人總想使自己的應納稅所得額控制在起徵點以下。

(6)各種減免稅是納稅籌劃的溫牀

稅收中一般都有例外的減免照顧,以便扶持特殊的納稅人。然而,正是這些規定誘使衆多納稅人爭相取得這種優惠,千方百計使自己也符合減免條件,如新產品可以享受稅收減免,不是新產品也可以出具證明或使產品具有某種新產品特點來享受這種優惠。

國際納稅籌劃的客觀原因

(1)納稅人概念的不一致

關於人們的納稅義務,國際社會有三個基本原則:一是一個人作爲一國居民必須在其居住國納稅;二是一個人如果是一國公民,就必須在該國納稅;三是一個人如果擁有來源於一國境內的所得或財產,在來源國就必須納稅。前兩種情況人們稱之爲屬人主義原則,後一種情況人們稱之爲屬地主義原則。由於

納稅籌劃 各國屬地主義和屬人主義上的差別以及同是屬地或屬人主義,但在具體規定,如公民與居民概念上存在差別,這也爲國際納稅籌劃帶來了大量的機會。

(2)課稅的程度和方式在各國間不同

絕大多數國家對個人和公司法人所得都要徵收所得稅,但對財產轉讓所得則不同,比如有些國家就不徵收財產轉讓稅。同樣是徵收個人和企業所得稅,有些國家稅率較高,稅負較重,有些國家稅率較低,稅負較輕,甚至有的國家和地區根本就不徵稅,從而給納稅籌劃創造了機會。

(3)稅率上的差別

同樣是徵收所得稅,各國規定的稅率卻大不一樣,將利潤從高稅地區向低稅地區轉移是利用這種差別進行納稅籌劃的重要手段之一。

(4)稅基上的差別

例如,所得稅稅基爲應稅所得,但在計算應稅所得時,各國對各種扣除項目規定的差

異可能很大。顯然,給予各種稅收優惠會縮小稅基,而取消各種優惠則會擴大稅基,在稅率一定的情況下,稅基的大小決定着稅負的高低。

(5)避免國際雙重徵稅方法上的差別

所謂國際雙重徵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在同一時期內,對參與經濟活動的同一納稅人或不同納稅人的同一課稅對象或稅源,徵收相同或類似的稅收,一般可分爲法律意義上的國際雙重徵稅和經濟意義上的國際雙重徵稅。爲 了消除國際雙重徵稅,各國使用的方法不同,較爲普遍的是抵免法和豁免法,在使用後一種方法的情況下,可能會產生國際納稅籌劃機會。

除此以外,各國使用反避稅方法上的差別,稅法有效實施上的差別,以及其他非稅收方面法律上的差別都會給納稅人進行跨國納稅籌劃提供一定的條件,也是國際納稅籌劃之所以產生的重要的客觀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