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備考練習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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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單項選擇題

2016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備考練習答案

1.

【答案】B

【解析】選項B:沒有物權擔保的債權人當然享有破產申請權,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同樣享有破產申請權。

2.

【答案】D

【解析】選項D: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

【答案】D

【解析】(1)選項A: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而非實繳的出資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2)選項BD: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3)選項C:管理人要求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不必經人民法院的批准。

4.

【答案】A

【解析】選項A: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無償轉讓財產的纔可以撤銷。

5.

【答案】B

【解析】最短不得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6.

【答案】C

【解析】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均是以債務人財產爲清償對象的,並享有優先於其他債權的受償權。但是,它們優先受償的範圍僅限於債務人的無擔保財產,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仍然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受償的權利。選項A屬於破產費用,選項BD屬於共益債務,選項C屬於有特定財產擔保的債務,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於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受償的權利。

7.

【答案】C

【解析】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比例清償。

8.

【答案】C

【解析】(1)選項A: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2)選項BC:破產案件受理時主債務未到期的,負補充責任的保證人並無提前履行保證責任的義務,仍然應當按照原保證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3)選項D:債權人先向債務人申報債權追償的,對於其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最遲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後6個月內提出,即保證人仍舊要承擔保證責任。

9.

【答案】B

【解析】選項B:債權人委員會爲破產程序中的選任機關,由“債權人會議”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設置。

10.

【答案】D

【解析】選項D:破產企業對外出租不動產的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除存在嚴重影響破產財產的變價與價值、且無法分別處分等特殊情況外,管理人不得違背合同約定任意解除合同。

11.

【答案】D

【解析】和解申請只能由債務人一方提出。

12.

【答案】D

【解析】選項D:破產法上的和解協議只具有程序法上的意義,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13.

【答案】D

【解析】在破產清算程序中,是指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之前;在重整與和解程序中,是指和解協議草案、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之前。

二、多項選擇題

1.

【答案】CD

【解析】破產原因有: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2.

【答案】ABCD

【解析】債務人賬面資金雖大於負債,但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1)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3)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4)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5)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3.

【答案】BCD

【解析】選項A:重整期間,僅指重整申請受理至重整計劃草案得到債權人會議分組表決通過和人民法院審查批准,或重整計劃草案未能得到債權人會議分組表決通過或人民法院不予批准的期間,不包括重整計劃得到批准後的執行期間。

4.

【答案】BC

【解析】(1)選項AD: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和解債權人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無物權擔保債權的人;(2)選項BC:和解協議對債務人的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無效。

5.

【答案】AD

【解析】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通過和解協議、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決權。

6.

【答案】ABC

【解析】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其他債權人也可以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7.

【答案】ABCD

【解析】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1)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於債權人的行爲;(3)由於債務人的行爲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

8.

【答案】BC

【解析】(1)選項A:經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包括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2)選項D:債權人未依法申報債權的,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能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後,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9.

【答案】AB

【解析】(1)選項AC: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佔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時,即爲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2)選項BD:

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爲通過。

10.

【答案】BCD

【解析】選項A:重整計劃草案可以由債務人制作,也可以由管理人制作,債權人、股東、戰略投資人等利害關係人也可以製作重整計劃草案;但是和解協議的草案只能由債務人制作。

11.

【答案】CD

【解析】(1)選項A:別除權是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本題中甲公司破產,辦公樓是乙公司所有,不構成別除權;(2)選項B:我國法律規定的擔保物權中被公認的在破產程序中可享有別除權的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與“保證”無關。

12.

【答案】ABC

【解析】選項D:重整計劃在執行過程中確需變更的,由“債務人”提出變更方案,經負責監督的管理人審查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13.

【答案】ABCD

【解析】選項ABCD都屬於。

14.

【答案】ABC

【解析】選項D:由個人擔任管理人並非僅有一個個人完成破產案件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