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重大專項享受進口稅收優惠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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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重大專項享受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需要具備哪些條件?根據五部門聯合發佈的《科技重大專項進口稅收政策暫行規定》(下稱“規定”),申請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科技重大專項必須同時滿足如下五個條件:

科技重大專項享受進口稅收優惠的條件

一是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科技重大專項,必須是列入《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的民口科技重大專項,

包括核心電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礎軟件產品,極大規模集成電路製造裝備及成套工藝,新一代寬帶無線移動通信網,高檔數控機牀與基礎製造裝備,大型油氣田及煤層氣開發,大型先進壓水堆及高溫氣冷堆核電站,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轉基因生物新品種培育,重大新藥創制,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傳染病防治。

二是申請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

同時需具備經科技重大專項領導小組批准承擔重大專項任務。使用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安排的重大專項資金購置的儀器設備,在申報設備預算時,應當主動說明是否申請進口免稅和涉及的進口稅款。

三是項目承擔單位申請免稅進口的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應當符合三個條件,

即必須直接用於項目或課題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應用,且進口數量在合理範圍內;必須是國內不能生產或者國產品性能不能滿足要求的,且價值較高;申請免稅進口設備的.主要技術指標一般應優於當前實施的《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設備。

四是免稅進口的設備不得隨意挪動。

經海關覈准,有關項目承擔單位免稅進口的設備可用於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教學活動和技術開發,但未經海關許可,免稅進口的設備不得移出原項目承擔單位。科技重大專項項目或課題完成後,對於仍處於海關監管年限內的免稅進口設備和剩餘的少量原材料、零部件,項目承擔單位可及時向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提前解除監管的手續,並免於補繳稅款。如果項目承擔單位違反規定,將免稅進口物資擅自轉讓、銷售、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處理外,對於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從違法行爲發現之日起停止享受本規定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從違法行爲發現之日起停止享受本規定進口稅收優惠政策2年。

五是必須按規定時限辦理相關進口物資的免稅申請和進口手續。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每年7月15日前向牽頭組織單位提交下一年度進口免稅申請文件,項目承擔單位在領取《進口物資確認函》之前,可憑牽頭組織單位出具的已受理申請的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辦理有關進口物資先予放行手續。

項目承擔單位在2010年7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進口物資申請享受免稅政策的,應在2010年9月1日之前向科技重大專項項目牽頭組織單位提交申請文件,逾期則不予受理。符合條件的項目承擔單位自2010年7月15日起享受進口免稅政策,可憑牽頭組織單位出具的已受理申請的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辦理有關進口物資先予放行手續。

科技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應按有關要求,受理和審覈項目承擔單位的申請文件,並在2010年10月1日前向財政部報送科技重大專項免稅進口物資需求清單。享受本規定進口稅收政策的單位,應在每年2月1日前將上一年度的政策執行情況如實上報牽頭組織單位;牽頭組織單位應在每年3月1日前向財政部報送科技重大專項進口稅收政策落實情況報告,說明上一年度實際免稅進口物資總體情況,同時抄送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

牽頭組織單位連續兩年未按規定提交報告的,該科技重大專項停止享受本規定進口稅收優惠政策1年。項目承擔單位未按規定提交報告的,停止該單位享受本規定進口稅收優惠政策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