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資源數字化傳輸中的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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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關鍵詞:信息 數字化傳輸 網絡傳輸權 知識產權保護

信息資源數字化傳輸中的知識產權

    論文摘要:信息資源的數字化傳輸行爲受著作權法保護;將作品通過網絡向公衆傳播,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的權利。在信息資源數字化傳輸中保護知識產權,首先要確保社會公衆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優先權,採取國家強制保護;其次要注意他方權利兼顧原則;最後也應注重平衡與均衡,特別是要保護社會弱勢羣體的信息權益。對此,可採取以下途徑:制定付酬標準與賠償原則;引入法定許可制度;建立強制許可制度;適當放寬知識產權“合理使用”的範圍;借鑑“避風港”原則;增加對規避行爲的法律約束;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獲得版權授權;注重知識產權保護與數字化信息資源共享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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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北京大學教授陳興良狀告中國數字圖書館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數圖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中,北京市海淀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爲:(1)原告陳興良是《當代中國刑法新世界》、《刑法適用總論》、《正當防衛論》的作者並對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權。然而在沒有徵得原告同意、授權或許可的情況下,數圖公司卻將上述三部著作全部上傳至網站“中國數字圖書館”,其行爲已經侵犯了原告對上述著作享有的使用權和獲酬權。(2)法院經審理認爲,數圖公司利用網站上的大量圖書吸引讀者並以收費的方式發展會員,而且讀者只有在付費成爲會員之後方可閱讀並下載被告網上的作品。而圖書館的功能在於保存作品並向社會公衆提供接觸作品的機會,這種接觸是基於特定的作品被特定的讀者在特定的期間以特定的方式完成,其對社會文明的進步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對作者行使權利的影響有限,不會構成侵權。但在本案中,被告作爲企業法人將原告的作品上傳到國際互聯網上,雖以數字圖書館的形式出現,卻擴大了作品的傳播時間和空間、擴大了接觸作品的人數、改變了接觸作品的方式,而且在此過程中數圖公司並沒有採取有效手段保證作者獲得合理的報酬。因此,被告的行爲阻礙了陳興良以其所認可的方式使社會公衆接觸其作品,侵犯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爲此,判令被告停止在其“中國數字圖書館”網站上使用原告陳興良的作品,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