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

學識都 人氣:1.12W
淺議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
大悟縣地方稅務局 李景然


稅務行政處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稅收徵收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爲,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由稅務機關依法對其實施一定製裁的措施。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機關主動作爲的具體行政行爲,是對相對人的人身自由、財產、名譽或其他權益限制或剝奪,或者科以新的義務,體現了強烈的制裁性質,因此國家專門制定了《行政處罰法》規範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爲。
一、稅務行政處罰管理現狀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有七種:(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和(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施規定的處罰種類。考慮到其他法律法規具體調整的需要,因此《行政處罰法》在規範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種類時在第八條特別作了一條附加規定,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這實際上是在行政處罰的種類上開了一個口子,按此規定在《行政處罰法》頒佈前其他生效的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還可以繼續適用,而且以後出臺的法律、法規還可以補充行政處罰的種類。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務行政複議規則》第七條第六款的規定,稅務行政處罰包括: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其中停止出口退稅權的處罰設定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的是在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修訂後的《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才予以明確爲一種行政處罰,這才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種類設定權限的規定。
正確劃分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利於規範稅務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爲,因爲稅務行政處罰是對管理相對人違反了稅收管理秩序後,稅務機關給相對人一定製裁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爲,是一種可訴訟行爲,稅務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和權限作出,否則稅務機關的行爲是違法行爲,因此應當正確界定稅務行政處罰行爲和“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覆的行爲”(《稅務行政複議規則》第七條第七款規定)。
然而,在新修訂的《稅收徵收管理法》出臺前,對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規定還不規範和完善,根據《稅務行政複議規則》及稅收徵管工作規程等規章規定,確定的稅務行政處罰種類少,與基層稅務機關的管理實際不相適應,一些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徵管規程規定,在管理中已經採取的有效管理措施在法律上沒有充足的依據,特別是涉及到損害到納稅人利益的措施,如果不在法律上予以明確,不利於日常稅收管理。因此,應當根據稅收徵管的發展情況,將原有規章、規程規定的有效管理措施上升爲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
根據修訂後的《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應當有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罰款、停止出口退稅權、沒收違法所得、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提請吊銷營業執照、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
其中責令限期改正從實質來看,它基本近似於《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警告,無論是就其作用還是性質而言,幾乎與警告相同,只是名稱不同而已。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停止出口退稅權是《稅務行政複議規則》中已明確的稅務行政處罰種類。
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是在原《稅收徵收管理法》中已明確規定的處罰措施,《稅務行政複議規則》將其作爲單獨的複議情形,未作爲稅務行政處罰。而全國稅務人員執法資格統一考試用書《稅收執法基礎知識》第57頁認爲“其他法律法規還規定有關機關可以依法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可以採取驅逐出境、限制進境或出境、限期出境的行政處罰”。《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它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其出境。”從該種措施的性質和手段看,應該屬於稅務機關依法提請,而由有權機關協助執行的一種稅務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因此應當將阻止處境作爲一種稅務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