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貨對傳統會計的影響與改革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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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股指期貨對會計要素確認的影響與改革

股指期貨對傳統會計的影響與改革論文

(一) 股指期貨給會計要素確認實務帶來的新問題

按照傳統會計要素理論對合約的平倉交易事項則難以確認或無需確認。因爲:第一,合約平倉交易屬於未來發生的事項。第二,未來發生的平倉交易行爲,並不完全是由交易者所能控制的經濟資源,例如,保證金不足時的強制平倉終止交易以及合約到期日的終止交易等。第三,合約的終止交易所形成的經濟資源的流出流入具有相當大的不確定性。股指期貨開倉交易,雖然形成交易者經濟資源的流出,但僅僅是極有限的交易佣金、印花稅等能夠確切計量的費用,然而這種費用的支出並不是交易者的目的,交易者的立足點在合約開倉時的股票價格指數與合約平倉時的股票價格指數的差額所形成的資本利得。然而就會計實務而言,這種合約的未來平倉交易事項,對企業管理當局以及會計信息的其他使用者來說,更具重要性和相關性,在會計實務中必須確認,這就給會計要素確認實務帶來了新問題。

(二) 股指期貨對會計要素確認實務的改革

爲了解決股指期貨等衍生金融品交易給會計要素確認所帶來的難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在第32號準則中提出了“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性工具”等新的會計要素。所謂“金融資產”,包括“從其他企業收取現金或金融工具的契約性權利”。“金融負債”則是指“向另一企業轉移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契約性義務”。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新概念的提出,突破了“過去的交易和事項”、“已經發生的經濟資源的流入與流出”等傳統會計要素定義的束縛,我國推出股指期貨交易以後,可參照以上準則,對傳統會計要素實務進行改革。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簡稱CAS22(下同)規定,股指期貨的確認應分爲初始確認、合約持有期間確認和終止確認。

1.股指期貨交易的初始確認。CAS22規定,企業成爲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時,應當確認爲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由於買入股指期貨合約時,與股指期貨合約的風險和報酬已轉移給合約買方, 按照衍生金融工具會計的一般原則, 投資企業應當在股指期貨合約開倉(交易者初次買進或賣出期貨合約)同時作初始確認。初次確認時, 應根據合約的實際成交價格確認爲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2.股指期貨合約持有期間的確認。股指期貨合約持有期間的確認,即合約持倉階段的確認,已初始確認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若在會計報表日(如果企業在報告期內),其公允價值發生變化且該變化能可靠計量時, 則應對股票價格指數的變動所導致的潛在資本利得或損失進行確認,可稱之爲“動態確認”。因此再確認就是股指期貨合約價格變動當日(其確認時間以報告期的時間爲標準)。

3.股指期貨交易的終止確認。在CAS22 中, 終止確認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從企業的賬戶和資產負債表內予以轉銷。

金融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 應當終止確認:(1)收取該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終止; (2)該金融資產已轉移, 且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3 號———金融資產轉移》規定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金融負債的現時義務全部或部分已經解除的, 才能終止確認該金融負債或其一部分。根據準則的規定, 股指期貨投資企業應當在合約平倉(交易者買進先前賣出的期貨合約或賣出先前買進的期貨合約)時, 必須立即對交易進行確認, 可稱之爲“終止確認”。其確認時間以平倉交易時間爲標準。金融負債全部或部分終止確認的, 企業應當將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對價(包括轉出的非現金資產或承擔的新金融負債)之間的差額, 計入當期損益。

二、股指期貨對會計計量的影響與改革

對股指期貨交易如何進行會計計量,傳統的會計計量理論也具有其侷限性,難以規範和指導股指期貨交易的會計計量實務。

(一)股指期貨給會計計量實務帶來的新問題

按照傳統會計計量理論,對“歷史成本”的確認標準有兩個,即“收付實現制”和“權責發生制”。這兩個確認標準也都以過去發生的事項作爲計量確認的基礎。由於股指期貨在持倉階段的持倉盈虧是一種尚未實現的投資損益,是“未來發生的事項”,按現行的'會計計量確認理論,對股指期貨交易的持倉盈虧則無需或難以確認。但是,如果會計計量實務不能及時揭示和反映未來發生的股指期貨持倉損益的變動情況,企業管理當局就無法及時分析企業操作股指期貨的效益,甚至有可能掩蓋其潛在的巨大操作風險,從而使企業管理者對股指期貨交易的有效控制和及時決策十分不利。

(二)股指期貨對傳統會計計量實務的改革

股指期貨交易過程的複雜性決定了會計計量實務的複雜性。解決這一棘手的難題,就必須對會計計量實務進行創新。根據企業管理當局股指期貨的交易目的,會計計量實務可分爲三種情況進行確認:第一,如果企業將期貨較長期持有或持有至到期日,則一般可按開倉時的期貨公允價值計量,進行初始確認。第二,若企業爲套期保值而持倉,則按財務報表日的公允價值計量,進行會計計量實務的“動態確認”。因公允價值變動而引起的損益,一般應予遞延。第三,若企業持有的股指期貨不屬於上述兩類,在報告期內已進行合約平倉交易,則一律對平倉交易的公允價值進行“終止確認”,其公允價值變動引起的損益,則應計入當期損益。在這裏,引用了“公允價值”作爲會計計量實務的確認值,而不是現行會計計量常用的歷史成本。就股指期貨這類衍生金融工具而言,在股指期貨交易活躍、價格連續的情況下,股指期貨的公允價值也就是它的現行市價。

1.股指期貨交易初始計量。初始會計計量應用的計量屬性。CAS22第五章規定,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 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對於股指期貨交易來說, 由於其市場運行機制的完善性, 使得它的市場價格體現了股指期貨合約的公允價值, 其價格也較容易取得; 因此在股指期貨交易活躍、價格連續的情況下, 其初始計量採用的公允價值也就是它的現行市價。買賣股指期貨合約時, 要發生手續費等相關的交易費用。對於股指期貨這種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CAS22規定其相關的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2.股指期貨交易的後續計量。CAS22規定, 企業應當按照公允價值對金融資產進行後續計量, 且不扣除將來處置該金融資產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對金融負債企業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 按攤餘成本對其進行後續計量。

3.股指期貨合約持有期間相關利得和損失的處理

CASS22規定,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 除與套期保值有關外, 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 應計入當期損益, 影響利潤, 進入損益表。由於股指期貨合約的標的物——股票價格指數每天都在不斷地變動, 其變動所形成的利得或損失,就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三、股指期貨對會計信息披露的影響與改革

(一)推出股指期貨給現行會計信息的披露帶來的新問題

現行會計信息的披露主要是通過財務報告的形式。財務報告的核心是財務報表,而傳統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這三種通用財務報表則構成財務報告的主體。但在充分揭示股指期貨等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會計信息方面,這些通用報表存在許多不足之處。第一,通用會計報表具有固定格式、固定項目以及較爲固定的列表方式,難以反映企業從事的諸如股指期貨交易等特殊的經濟業務。第二,通用會計報表無法反映股指期貨交易的數字處理的會計程序和方法。第三,通用會計報表反映的是一種以歷史成本揭示的賬面信息,而不能及時反映股指期貨價格變動下的會計信息。由此可見,現行會計報表已難以適應股指期貨推出後金融市場發展變化的新形勢,難以向現有或潛在的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對決策有關的會計信息。

(二)股指期貨對現行會計信息披露實務的改革

會計信息的披露具有客觀性、相關性和重要性等特點。就股指期貨交易來說,現行的會計信息披露卻難以達到這樣的質量要求。爲此,會計信息披露實務必須進行創新。第一,可以對現行財務報表的結構進行改進。對於能夠合理計量的股指期貨的交易,要列爲正式會計報表項目,以使報表使用者能直接獲取其會計信息。第二,改進現行財務報表的結構和編制方法。可以增加報表的數量,編制一些專門反映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情況的報表。第三,進一步完善財務報告體系。強化“表外註釋”在財務報告中的地位,使“表外註釋”不再是原來意義上的“附註說明”,而應與其他財務報告共同構成財務報表體系的重要內容。

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結合IASC的相關規定,我國股指期貨會計信息披露可進行如下的處理。

1.會計報表的處理。在資產負債表中,要增加填列股指期貨的保證金科目。將用於交易的保證金列在“短期投資”科目下,將用於結算的保證金列在“貨幣資金”科目下。在利潤表的投資收益中,可設“股指期貨損益”項目,它既反映股指期貨業務已實現的盈虧,又反映未實現的持倉盈虧,對於持倉盈虧要在利潤表後予以說明。在現金流量表的“經營活動中的現金流出”項目增加“存入期貨交易所的股指期貨交易準備金淨額”,投資活動中的現金流入項目增加“股指期貨投資所收到的現金”,現金流出項目增加“股指期貨投資所支付的現金”。

2.資產負債表日後的披露。由於投資企業已經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當時的股指期貨合約價格對持有合約進行調整,因此,無論資產負債表日後的合約價格如何變化,均不會影響按資產負債表日的合約價格。但是,如果資產負債表日後發生的股指期貨合約價格發生較大變動,應對由此產生的影響在會計報表附註中進行披露,這屬於非調整事項。

3.風險的披露。對於股指期貨交易,保證金制度的實行使其風險巨大,所以股指期貨交易的風險信息披露特別重要。風險信息披露包括定性信息的披露和定量信息的披露。定性信息包括投資企業所面臨的主要風險及形成的原因、股指期貨會計政策、所採用的風險度量方法、風險管理目標等。風險定量信息可以通過引入風險估值模型VAR (Value at Risk)來披露。

總之,爲了解決股指期貨等衍生金融品交易給傳統會計帶來的影響,使之能夠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衍生金融工具的有關情況,就必須對現行會計理論中的有關“資產”、“負債”等會計要素進行重新界定,在初始計量和後續計量中都採用公允價值覈算,更應該採取多種方法加強股指期貨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