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的成效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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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現行的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作爲檢察機關的一項創新,通過幾年的實踐,取得了令人囑目的成效,得到了社會的贊同。本文着重結合我院開展試點工作以來的成果顯現,談幾點個人思考。

談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的成效及思考

關鍵詞:檢察機關;人民監督員制度;成效;思考

2003年以來,高檢院相繼在全國檢察機關推行了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經過幾年時間的實踐檢驗,該項制度不但彰顯了旺盛的生命力,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也得到了社會的認同,對於促進檢察機關全面正確履行法律監督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推動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意義是十分重大的。就我院而言,啓動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以來,通過開展對“三類案件”的評議和“五種情形”的監督,邀請、組織人民監督員參加本院其他工作活動,以及定期不定期的學習和交流等,對我院的工作也起到了有力的促進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轉變了檢察幹警的執法觀念。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的開展,檢察幹警始終圍繞強化法律監督職能,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實現公平正義的工作主旋律,自覺摒棄思想中存在的各種模糊認識,切實把人民監督員制度作爲推進檢察機關外部監督的有效途徑,認真對待。

二是提高了檢察機關的辦案質量。在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前,我院自偵部門辦理的案件,每年都會有一兩件案件被作爲撤銷案件或作不起訴處理。人民監督員制度試行後,由於此類案件屬人民監督員剛性監督範圍,每一個辦案人員的“鐵證”、“鐵案”意識不斷增強,近年來我院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都被人民法院作了有罪判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都在權利義務告知書上簽了字,沒有不服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的情形,也沒有出現擬撤銷案件的情形。

三是規範了檢察幹警的執法行爲。隨着人民監督員制度的不斷深入推進,加之全國政法系統和各級檢察機關逐年開展的各種主題教育活動,不但使我院形成了完整、系統的質量評估體系,嚴格案件流程管理及績效考覈制度,也有效地規範了全院幹警的執法行爲,截止目前,沒有出現:有案不立;超期羈押;違法搜查、扣押、凍結;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確認或不執行刑事賠償決定;辦案人員徇私作弊,貪贓枉法等五種情形。也沒有收到社會上對幹警的任何不良反映。

四是加強了與人民羣衆的緊密聯繫。通過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這一有效載體,消除了檢察機關辦案“神祕感”,辦案的透明度高了,接受監督的力度大了,檢察機關融入社會的層面更廣闊,也更深入,對時代需求和經濟生活的瞭解更真切,固化的思維方式和辦案意念融入了“公正、效率、親和”等新因素,人民監督員制度正成爲我們公正辦案、文明辦案的有力屏障。

客觀地講,人民監督員制度作爲一個新生事物,雖然具有強大的生命力,但作爲一個新事物的出現,還不可避免地帶有其不完善的缺陷,還有許多制約的因素,還沒有得到全社會的瞭解和認同,需要一個逐步深化和漸進的過程。筆者認爲,要改變這種狀況,應當進一步明確以下四個關係:

1、應當明確檢察機關與人民監督員之間的關係。檢察機關與人民監督員二者是一種制約與被制衡的統一體,所謂制約是指人民監督員是監督者,行使的是監督權,檢察機關處於被監督的地位,是接受制衡的對象。切忌將二者看作是對立關係,更不能把二者當作是配合的關係,否則將會使這一制度失去應有的監督作用。所謂統一體,是指二者要共同承擔起依法懲治犯罪、保障人權、公正執法的責任,是促進法治建設的同路人,是講法律話的共言人。爲此也不應將二者關係理解爲是說一家話的一家人。

2、應當明確檢察機關與人民監督員之間權力的關係。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是憲法賦予檢察機關的權力,檢察機關享有對案件的終結權,最終檢察機關要對案件的質量負責,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負責,所以檢察機關一方面要重視、尊重人民監督員的意見,使這一制度不流於形式,另一方面又要嚴格依法辦案。人民監督員的權力則體現爲對檢察機關及所辦案件的制約權、建議權、請求複覈權,只有明確二者的職權才能擺正各自的位置、行使好各自的權力。

3、應當明確檢察機關與人民監督員之間體系的關係。原則上講,二者從組織形式上應是並列的兩套體系。但檢察機關的體系是明確的,有檢察院組織法的定位,而人民監督員的組織形式並不規範,雖說人民監督員是經一定辦法產生,但無論是現行的被檢察機關聘任制也好、選任制也罷,都較不妥,在這種形式授權下的人民監督員到檢察院機關來履行職責,從哪個角度上講,充其量是一種友情客串,因此,筆者認爲,人民監督員的產生,監督權的授予不應來自於接受監督的檢察院。可行的方案應當是由同級人大選舉、同級人大授權、同級人大委派,只有這樣,才能擺脫檢察機關自己找人監督自己的境地,而監督員到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才名正言順。

4、應當明確檢察機關與人民監督員之間履行職責程序的.關係。關於“三類案件”的監督,由於人民監督員履行監督職責的程序與檢察機關的辦案程序是同步的,是事中監督、個案監督,其操作程序也有剛性的規定,實踐證明,其操作性、實效性是可行的。而對於“五種情形”的監督。其監督程序與檢察機關的辦案程序通常是不同步的,屬事後監督、是對檢察機關執法活動整體狀況的評價。對此類監督操作起來難度較大,問題的關鍵就在於監督渠道難以暢通,因爲人民監督員通過什麼渠道去發現檢察機關辦案中存在的“五種情形”,上級並沒有明確規定,也沒有現成的模式,實踐中是很難把握的,儘管不少檢察機關爲之做了大量的探索,但有些做法也是不盡科學和合理的。要解決這個問題,就應當在保證人民監督員的“知情權”上做文章,通過建立告知制度、通報制度、人民監督員參加例會制度,請人民監督員參加專項執法檢查活動制度,定期交流聯絡制度及辦案部門履行如實報告義務等,以確保人民監督員真正充分享有知情權、諮詢權、質詢權,以可行的程序保證把“五種情形”監督落到實處。

在理順關係的基礎上,還應確保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 “三個到位”:

一是對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的宣傳要到位。要利用各種傳媒,大力營造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的宣傳氛圍,提高對試點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消除檢察機關內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對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的各種模糊認識和思想障礙,擴大人民監督員的社會地位和社會影響,提高全民知曉率。

二是對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的指導要到位。要不斷加強對試點工作的領導和指導力度,上級院對下級院人民監督員辦公室工作人員要集中學習培訓,到基層院現場調研指導;對試點工作中存在的普遍問題,要集中時間和精力,共同研究探索拿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對人民監督員的工作指導要側重“授人以漁”,使他們掌握科學的工作方法,從而,有的放矢地開展監督工作,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對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的條件要改善到位。爲保障人民監督員更好地履行職責,應當爲人民監督員提供良好的辦公室場所和工作條件,訂閱所需的法律書籍等相關資料,配備相應辦公設備,並應按工作量支付一定的勞動報酬,調動人民監督員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