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如何完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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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隨着社會的進步,人們的法律意識越來越高,醫療損傷賠償糾紛案件逐年增加。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涉及醫患雙方利益,是社會發展中必須解決的理由之一。由於醫療損害賠償產生的醫患矛盾,嚴重影響了醫務人員工作的積極性,阻礙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國家必須出臺相關法律、法規,明確醫療損傷中各方責任,爲醫療損害賠償提供科學、合理的法律依據,以減少糾紛的發生。本文主要探討如何完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法律制度

淺談如何完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法律制度

 【關鍵詞】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法律制度

隨着我國醫療機構改革的深入,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事件時有發生,這已經成爲公衆普遍關注的話題之一。造成這種現象的理由有很多,其中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法律制度不完善是其主要理由。目前,我國醫療法律法規建設還不完善,仍然沒有一部完整的關於侵權行爲法或者一部專門性的立法來調整醫療損傷賠償糾紛,我國急需完善醫療糾紛處理的相關法律制度,爲醫患雙方利益提供合理的法律依據,以協調醫患關係,推動社會和諧發展。

 一、醫療損傷責任界定

醫療損傷是指在醫療過程中,因爲存在過錯的醫療行爲,對患者造****身傷害、財產損失、精神傷害以及對患者的名譽權、隱私權構成損害等行爲都是醫療行爲所引起的對患者不利的事實。醫療損害賠償是指患者在享受醫療服務的過程中,由於提供服務一方造成的過錯給患者帶來了損傷,應該給予患者的一種賠償。

二、現有醫療損害賠償制度存在的理由

(一)立法存在的理由

1.立法體系不合理

我國醫療法律法規制度在立法上不夠完善,體系比較混亂。從現行的法律來看,往往存在多頭立法,沒有完善、統一的體系,人們很難掌握完整的法律規範體系。另外,立法中還存在層次不清,基本法中缺少具體詳細的法律規定,致使基本法不能很好地起統領作用。

 2.立法內容不合理

我國的法制建設起步比較晚,有關醫療損傷賠償的內容也比較滯後,有缺項、漏項,甚至存在衝突的現象,在實際運用中會遇到很多理由。立法內容上的理由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其一是法律制度內容不完善,一方面國家頻頻出臺有關醫療賠償制度的法律法規,另一方面這一制度不是因爲對法律法規作出解釋就能完善,往往只是在一定範圍內基本滿足現實需要,有很多基本內容沒有涉及;其二是基本法的內容不夠詳細,民法通則是人身損傷賠償的基本法,但是關於人身賠償的規定只有一條,在司法實際執行中賠償項目很多,但是造****身損害的撫慰金等沒有規定。

 (二)司法中存在的理由

1.訴訟資源配置不合理

司法審判中存在的."二元化"審理模式,增加了審判的難度,在醫療糾紛中,醫療機構可能爲爭取最低限度的賠償,不管自身行爲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都積極主張以醫療事故鑑定,而患者追求最大的賠償,即使對方構成了醫療事故,仍然繞開醫療事故鑑定而走司法鑑定,這種失衡現象嚴重動搖了人民對法律的信心。

 2.培養額度差別比較大

在二元化體制下,醫療事故鑑定和司法鑑定的培養額度差別過大,容易使法律失去公平正義的作用。患者在同樣的損害情形下,得到的賠償差別卻很大,這一點違背了民法的基本價值理念(同等損害,同等賠償),在醫療損害使用《條例》侵犯了醫療侵害被害人獲得實際賠償的權利,實質上是對醫療侵犯機構的特殊保護,同時《條例》也限制了賠償金額和範圍,比例與患者利益的保護。

三、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法律制度完善的具體措施

(一)建立健全專門性的醫療損傷賠償糾紛法律文件

我國法制建設不健全,很多方面的法律事件需要依據《明法通則》進行審理,很少有針對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專門性法律文件,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般採用現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進行處理,在處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過程中這項行政法律存在很多的缺陷,不適合處理醫療損傷糾紛。如果按照《民法通則》中相關的法律條文處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又顯得太籠統,在實際操作中很難有效地解決類似糾紛。所以,我國繼續建立有關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專門性法律文件,以便合理處理醫患關係,爲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提供科學的法律依據。

(二)建立健全醫療損失保險制度

近幾年,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事件越來越多,而且處理案件比較難,賠償數額比較大,這無形中增加了醫療機構的經營風險,遏制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不利於醫患雙方利益的平衡。緩解這種現象的有效方式,除了建立專門性的法律法規以外,還要建立健全醫療損失保險制度。保險公司介入醫療衛生事業,患者在就醫過程中醫患雙方均參加醫療損失賠償責任保險,在治療過程中發生的醫療事故可以按照保險條例由保險公司承擔一部分風險,減輕了醫患雙方的負擔,有利於醫患雙方利益的平衡。

 (三)完善司法審理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在生理的過程中,要尊重適用法律的統一性,所有的醫療損傷不管有沒有構成醫療事故,都應該遵隨《民法通則》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另外,在司法審判過程中可以實行醫學專家陪審制。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不同於其他形式民事糾紛,審理難度大、專業性強,對於一些疑難案件可以聘請醫學專家做陪審員,醫學專家對案件中涉及專業技術理由案情可以提出爭議,請求鑑定機構專門鑑定,從而彰顯法律的公平性原則。

 四、結語

我國現行的醫療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不夠完善,不利於平衡醫患雙方的利益,因此我們仍需做到,在現行法律體制下,法院應統一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處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注重法庭審判藝術的改進與創新,改進合議庭的組成,實行醫學專家陪審制,嘗試適用仲裁程序處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引入強制性醫療損害責任險,鼓勵自願性的醫療損害意外險,以期達到醫患雙方共贏的目的,實現社會的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1] 楊濤,婁歡歡.論我國醫療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的完善[J].金卡工程,2010,14(3):44-45.

[2] 趙新河.論我國醫療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J].中州學刊,2008,(3):8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