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滯後與城市化滯後程度測算

學識都 人氣:5.52K
城市化滯後與城市化滯後程度測算
本文就如何理解城市化及其滯後程度提出看法,並根據這種看法,對我國的城市化滯後程度做了匡算。  一、關於“城市化”和“城市化水平”  按照第6屆世界大城市首腦會議的提法,所謂城市化,是指人口由鄉村向城市的地理位置轉移和職業的轉變過程。這是一個歷史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人們需完成整個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深刻變化。
  與工業化的關係是理解城市化問題的關鍵。工業化之前,有城市,也有城市的發展,但不叫城市化。如同那時也有商家、酒店,但卻不能稱之爲第三產業一樣。城市化的進程是由工業化所引起的,是工業化之後的事情。城市化是工業化的必然結果。正是由於對這種必然性認識不足,致使城市化發育不足成爲制約甚至阻礙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
  當然,工業化這一概念是在不斷髮展的,工業化的內容,如今已遠遠超出了“工業”部門。在後面的統計處理中,筆者是從整個非農產業的意義上來理解工業化這一概念的。
  由於上述原因,人們通常將城市化水平的本質理解爲由於工業化所導致的社會勞動在城市和鄉村之間的分配比例,並在統計上,將這一本質通過人口在城鄉之間的分佈比例來予以反應。
  以第五次人口普查資料計算,我國2000年城市化水平爲36.22%。  二、關於“城市化滯後程度”與“工業化程度”  以上對城市化範疇的討論,目的在於解決如何評價和測算“城市化的滯後程度”問題。一個相當流行的說法是:“目前世界城市化平均水平爲47%,發達國家平均城市化水平爲75%,……,我國只有36%”,並由此得出結論,“我國的城市化水平嚴重滯後。”毋庸置疑,我國目前存在一個城市化的滯後問題。但是,第一,對這一滯後需要一個程度上的測定。將關於城市化的研究乃至決策,建立在“嚴重滯後”這樣一種由形容詞所構成的判斷之上,是不夠的。第二,在對我國城市化滯後程度進行定量判斷的時候,用發達國家或者世界的人口城市化水平做標準,則不僅不夠,而且可能產生某種誤導。
  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城市化滯後與否,應該是相對與其自身而言的,說到底,應該是相對與其自身的工業化程度而言的。所謂滯後,是滯後於工業化的發展,是城市化的水平不能和工業化相匹配,不能滿足自身工業化發展的要求。所以,我國的城市化滯後及其程度,和美國等發達國家的城市化水平沒有關係,和世界平均的城市化水平也沒有關係。
  根據上述對“城市化”範疇的理解,筆者主張將工業化的既有水平,作爲評價城市化滯後程度的標準。在和工業化水平的比較中,來測定我國目前城市化相對與工業化的滯後程度。此外,筆者還認爲,預測若干年後城市化所可能或應該達到的水平,也只能以工業化所可能達到的水平爲依據。由於篇幅的原因,本文將不進行這樣的預測。
  這樣以來,就需要先測算“工業化程度”。
  用產值指標所計算出工業化程度,在這裏顯然是不適用的。這裏,需要將工業化程度從社會勞動在不同產業間的分配比例的意義上來把握。只是,已如上述,這裏的“工業”不應僅包括工業本身,而且還應該包括第二次產業的其它部分以及整個第三次產業,即通常所說的非農產業。
  根據第三次人口普查資料計算,我國2000年的工業化程度爲50.00%。  三、“城市化滯後程度”和“城市化累積缺口”測算  在工業化程度和城市化水平之間有一個明顯的差數,就全國來說,這一差數爲
工業化程度50.00%-城市化水平36.22%=13.78%。
  看來,似乎可以將這一差數理解爲“城市化的滯後程度”,但是:其一,這樣一種理解,其背後的假定前提是,將“工業化程度”和“城市化水平”這兩個相對數完全相等,視做工業化與城市化的適應狀態。這是令人懷疑的。這樣的適應狀態將意味着,所有的鄉鎮企業都不復存在、整個農村不再有非農產業從業者。其二,現行的'城鄉人口統計,是將一些本來是城市化對象的人口,當作已經城市化了的人口予以統計了的。我國城鄉人口統計所採用的是常住人口登記原則,而所謂常住人口,按《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辦法》規定,是包括那些在城鎮居住半年以上,而常住戶口仍在鄉下的那一部分人口的。就是說,人們通常所說的“農民工”,也被統計爲已經城市化了的人口。但是,“農民工”是一些雖說已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從農村到城市的職業轉換,卻尚未能順利實現相應的生活方式轉換的人口。應該說,正是這一部分人口的存在,使城市化成爲了一個“急所”,成爲一項亟須大力推進的歷史性任務。他們應該是城市化的首要對象,而不應被列在城市化的任務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