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併商譽的確認與計量問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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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併商譽的確認與計量問題探討
企業合併商譽的確認與計量問題探討 一、商譽及其經濟實質

  IASC所發佈的國際會計準則第22號將商譽定義爲:購買成本超過購買方在交易日對所購買的可辨認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的部分。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16號意見書(APB16)將商譽定義爲:企業購併過程中產生的,收購方企業所支付的收買成本與購得股權對應的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該差額通常爲正值,若出現負值則稱爲負商譽。商譽的定義爲其確認與計量提供了依據。爲了分析商譽的經濟實質,FASB則將商譽的經濟內容歸納爲以下6個要素:(1)購併日被收購企業淨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2)因爲種種原因未能由被收購企業確認的其他淨資產的價值;(3)被收購企業持續經營中各種得以存續的優越條件和各種無形資源所具有的公允價值;(4)通過企業併購實現收購方企業與被收購企業的整合所具有的公允價值;(5)收購方企業由於高估被收購企業淨資產而多付的價值;(6)因爲併購雙方的討價還價而導致收購方企業多付或少付的價值。以上第一個要素產生的主要原因是,在一定情況下,被收購企業難以準確確定其淨資產的公允價值或者是由於企業爲了藉此儘量縮短商譽,攤銷影響未來報告價值的組成部分;第二個要素是指企業某些原本在性質上屬於可辨認的無形資產,由於他們不符合會計確認的標準,或是因爲會計確認標準中的某種限制條款的制約,使其無法作爲可辨認的無形資產得以確認;第三個要素是指合併前被收購企業通過自創或在此次收購前已存在的外購商譽,也就是企業的持續經營商譽,它是與企業實體密切相關的,是企業實體藉助其全部淨資產獲取超額收益的能力,而如果這些資產和負債項目是被分別出售和取得的,則企業也就喪失了獲取超額收益的能力,因此,商譽的這部分價值是以被收購企業作爲獨立企業的市場價值爲基礎的;第四個要素在企業合併之前不存在,它是收購方企業與被收購方企業資源搭配後共同獲取的未來超額利潤的現值;第五個要素是一種計量誤差所導致的結果;第六個要素是一種交易損失或利得,是購併交易中雙方認可的交易價格的組成部分。
  總而言之,商譽是購買企業通過企業購併形成並控制的能爲購併主體帶來未來超額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商譽的實質是企業獲取超額利潤的能力,這種能力的形成依賴於多種因素,如擁有較高的知名度、先進的技術、先進的管理水平、穩定的客戶資源、優越的地理位置,等等。這種能力沒有被買賣時稱爲自創商譽,被買賣後確認爲商譽。自創商譽無法具體辨認,其價值構成複雜,難以對其各形成因素分別計價,且其價值與形成商譽過程中發生的成本支出無必然的聯繫,因而自創商譽未被納入傳統的會計確認計量體系之中。外購商譽是企業購併過程中,由於購買企業對被購買企業存在着良好的預期,認爲其能夠在未來時期獲取超額收益,因而確認的被合併企業所擁有的無形資源。

  二、企業合併商譽的確認和計量

  1.企業合併商譽的確認
  對於商譽的確認,正如英國標準會計實務公告《商譽會計》(SS-AP22)描述的那樣:“購買商譽與自創商譽的特性沒有差別,然而由於特定時間上發生的市場交易這個事實,儘管對企業的計價是主觀的,購買商譽的價值可以被確定,而自創商譽是不可能的。”自創商譽是企業在長期的生產經營過程中逐步積累形成的,其中一部分可確認、計量的代價不是一次性付出的,在支出的不同時期內被陸續確認爲費用,如果再次確認自創商譽成本,就會形成重複確認;還有一部分代價則無法可靠地計量,因此對自創商譽不進行確認和計量。購入商譽的代價是一次性付出的,該代價會給購買企業帶來未來收益,需要對其進行確認和計量。
  目前國際會計界對購買商譽的確認,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將購買商譽作爲企業的一項永久性資產,以後時期不予攤銷,除非有證據表明其價值發生了持續下跌。這一觀點的理由是,外購商譽的價值不會減少,因爲以後的經營活動能夠不斷地維持這種無形價值,此外,被合併企業在正常的生產經營過程中爲創造商譽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已被計入被合併企業的損益,因而無需重複攤銷;二是將購買商譽單獨確認爲一項資產,並在其預計的有效年限內加以攤銷,或者列爲費用,或者沖銷留存收益。其理由是,實施合併的企業爲了取得以後若干年度的超額利潤,發生了超額的耗費,表明被合併企業有商譽存在,雖然商譽在形態上不同於其他資產,但在本質上並無區別。按照配比原則,爲取得購買商譽而發生的費用應與以後各期產生的超額利潤加以配比。三是將購買商譽在合併時立即註銷,直接衝減留存收益。理由是商譽的價值很不確定,不能單獨存在和變現,而且形成商譽的因素難以爲企業所控制,在合併之後,商譽是否存在令人置疑,所以將其列爲商譽不符合謹慎性原則,雖然在合併時,企業多付了一部分價款,但它僅僅是與合併業務相關的費用,在被合併企業被迫清算的情況下,商譽毫無價值。可見,三種處理方法的分歧主要表現爲是否將購買商譽確認爲資產以及如何對購買商譽進行後續計量。從各國現行做法來看,絕大多數國家將購買商譽確認爲企業的資產,如美國會計程序委員會(CAP)早在1953年發佈的第43號《會計研究公報》就堅持將購買商譽確認爲資產,此後APB和FASB都堅持了這一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