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知識產權法修改目標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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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知識產權法修改目標的建議
爲了完善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國家有關部門正在醞釀修改現行的有關法律。確定修改的目標,對於具體的修改工作來說至關重要,我近年從事高新技術知識產權及對傳統知識產權制度影響的學習與研究。現根據研究心得,就知識產權修改的目標提出幾點看法。

  一、知識產權法的健壯性

  知識產權法的健壯性(durability)指知識產權法適應技術變化、新環境的能力。概括起來說,它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知識產權基本原則的穩定性。知識產權制度發展到今天,它吸收了各國的文化與法律傳統,基本上形成了各國都認可的基本原則,例如在著作權法中有作者身份(authorship)原則,保護原作的原創性(originality)原則,作品須在有形載體(或用一定形式)固定(fixing)的原則。保護思想的表達形式(expressionidea)的原則,平衡發明者與社會公共利益關係等原則。版權國際保護中的國民待遇、獨立保護等原則。我們在修改知識產權法時應保持已被中國吸收的上述原則。無論將來技術如何變化,這些基本原則是不會發生變化的;但是我們在修改法律時,應注意這些不變的原則在新技術環境下的時代特徵。例如版權法中的“固定”的概念在信息網絡環境下將會賦予新的意義。此類的概念如《中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3條中的“創作”、第5條(一)複製、(二)播放、(三)展覽、(四)發行、(五)出版等概念的解釋均應做出修改,以適應技術環境的變化。

  (2)適應高技術的能力,高技術是指處於學科前沿並具有應用前景的.技術。高技術可表現爲思想、工藝、方法、材料或機器產品,與知識產權關係十分密切。八十年代以來世界各國均選擇若干技術領域,作爲本國的關鍵技術重點發展。我國在1986年將信息技術、計算機技術、生物技術、自動化技術、新材料技術、航天技術、海洋技術等列入高技術計劃之內。高技術具有高投入、高產出、高風險、技術尖端等特點,已成爲世界各國競爭的焦點,擁有關鍵技術中的知識產權,將帶動本國一系列產業的發展。例如超導技術將影響機械製造、自動化、能源、交通等一系列產業,國際上關於低溫超導技術知識產權爭奪激烈。我國版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均制定或修改於九十年代初,九十年代以來高技術發展極爲迅速,尤其是信息技術。在修改專利法時必須考慮到我國高新技術在今天及二十一世紀的發展情況,在國家有關高技術發展計劃中,發展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作爲一項政策目標。例如生物技術已列爲我國高新技術發展計劃,但《專利法》卻並不保護動植物的新品種,希望這次修改增加與高新技術有關的主題,有關基因工程的保護在專利法中也十分薄弱。

  (3)在現在或將來的技術與經濟環境變化中,具有靈活性。要求修改後的知識產權法具有預見性,能將不同的主題及時地納入自己的保護範圍,井將保護的範圍延及可能出現的新領域。這一點,美國的教訓值得我們借鑑。美國《版權法》頒佈後,技術不斷變化,相應地出現了許多新的客體,至1976年經過了十幾次大的修改。先後增加了設計、雕刻、攝影、電影等作品類型;考慮到技術變化的無止境性。美國國會爲了避免今後過於頻繁的修改,搞了一個“開放終點保護方案”(OpenEndedProtectionScheme)。1976年將版權客體修改爲“對於固定於任何有形的表現媒介中的具有作者身份的獨創作品”,“這種表現媒介包括目前已知的或以後發展的,通過它,作品可以被感知、複製或以其他方式傳播,不論是直接的或藉助於機器或裝置。”很顯然,這個修改將一勞永逸地解決版權客體問題,使版權法具有較大彈性。

  (4)知識產權法的公正性。修改後的知識產權法必須更加公正,公正性是法律的生命。我曾做過一次涉及到不同職業、職位的人士的問卷調查,當問及“您認爲保護知識產權最重要的方面”時,絕大多數認爲應是知識產權法的公正性、合理性,而只有極少數人認爲是“嚴厲的法律”。這也充分說明知識產權法只有公正合理才具有生命力,例如關於計算機軟件的保護,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和《關於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中國和外國的權利主體受到的保護是不同的。目前知識產權法中有些地方,還有值得研究的地方,例如對行政機構授權組成的專利複審委員會授予終審權,應當給申請人一些其他的解決機會。此外,還有圖書館等公共信息機構使用作品的問題,從美國及歐洲情況看,版權法對圖書館都有許多的例外規定。我國自版權法頒佈以來,圖書價格上漲8倍之多,全國圖書館年進書量比80年代下降80%,中國科技信息研究所1996年與1986年相比中國科技文獻源縮減80%,以至國家科委信息司不得不把解決外文書刊版權問題作爲1997年第一件大事。我們注意到中國版權法、專利法過份強調保護作者利益,在某些方面已有些失衡了。我們並不將書刊漲價,公共圖書館藏書銳減的原因全部歸結版權法,但版權法在平衡版權所有者與社會公共利益方面是應該可以發揮更大的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