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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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淺析
內容摘要:近來證券市場中的違法違紀行爲頻見報端,不少受到損失的投資者紛紛向法院遞交了民事訴狀,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嘗試通過法律算什麼討回自己的經濟損失。現筆者就證券民事賠償訴訟中的訴訟主體、適用的訴訟方式和管轄等方面談一下筆者粗淺的認識。關鍵詞:證券民事賠償虛假信息管轄訴訟
一、訴訟當事人通過訴訟的途徑追究證券交易市場中不法行爲者的民事責任,首先就要面臨如何確定訴訟當事人的問題。什麼樣的投資者可以作爲原告?被告又是誰?(一)原告合格原告的範圍,應按不同的責任形態和不同的責任階段而作具體分析。《證券法》第63條規定:“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經理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以看出,因不實表示而“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投資者都可以提出賠償請求。《證券法》第202條規定:“爲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遺憾的是這條根本未指明誰有權提起訴訟。《公司法》第111條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違法行爲和侵害行爲的訴訟。”受害股東可提起訴訟,但只能是“要求停止違法行爲和侵害行爲”,而不能直接以此獲得賠償,讓受害的股東實在有點尷尬。從理論上講,凡因上市公司的虛假信息及其他違規行爲而遭受損失的投資者都可以提出賠償請求。在具體確定有資格提起訴訟的投資者方面,一種觀點認爲,應限定爲在侵害行爲發生之時並且直到提起訴訟這個期間都擁有該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資者,但不宜規定最低持股比例或數額。筆者認爲此種觀點過於片面,因爲某些投資者爲了減少進一步的損失,可能在起訴之前將所持有的股票賣出,但其基於不法行爲者的不法行爲所遭受的損失依然存在,其所受的損失也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另一種觀點認爲在時間上,將內幕交易、發佈虛假信息等違規行爲發生到此違規行爲披露之日買進或者賣出的所有投資者包括在具有請求權的主體範圍之內。比如在銀廣夏案件中,凡能證明因依賴不實表示而買賣該股票之投資者都可以主張權利,並不僅限於買方,也無須與發行人或包銷商有直接交易關係。(二)被告我國《證券法》第63條規定,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經理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該條責任主體並沒有包括髮起人。外國的證券法一般都規定發起人的責任,我國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了表示不實的民事責任主體中有發起人。《證券法》中對發起人的責任之遺漏是不妥當的。我國《證券法》第161條和第202條均規定,爲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就其所應負有責任的內容弄虛作假而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銀廣夏案件中,該上市公司的董事、高層管理人員、財務總監肯定要承擔責任,非執行董事也有審覈財務報表的責任,起碼也存在着表面責任,如果要推翻責任,必須自己舉證已經用盡了自己的審查能力也沒能夠發現問題。公司的外部人員如公司財務報表的會計師事務所和會計師等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二、訴訟方式及管轄廣大投資者要想通過訴訟途徑獲得賠償,必須要確定怎樣起訴,到哪家法院起訴的問題。(一)訴訟方式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4、55條規定的代表人訴訟方式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在代表人訴訟中,人民法院在受理後可以對外發布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受到損害的相關投資者)在一定的期間內到人民法院登記,確認是否選擇代表人代爲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爲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法院最後的判決、裁定將對訴訟代表人和所代表的全體當事人即所有參加登記的投資者有效,如果有的投資者由於某種原因沒有進行登記,只要還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提起訴訟的,仍適用人民法院的該判決、裁定。這種制度的優點是由遭受損害的投資者推選自己的代表人進行訴訟,可以避免大批的股民涌進法院的現象。由於一旦發生證券民事賠償的訴訟,相關投資者人數衆多,且地域垮度很大,幾乎遍及全國,如何選定代表人在實際操作上也相當困難。對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徵得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的規定,在操作上也十分困難,即使可行也成本昂貴。由於地域、交通、通信等因素,遭受損失不大的投資者爲避免麻煩可能不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期間進行登記,在訴訟時效內也不主張權利,這樣在判決中所確定的不法行爲者的賠償額可能大大低於其違法所得的利益,反而放縱了不法行爲人的不法行爲。從現行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看,代表人必須是由當事人推選的,且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即參與訴訟必須是具有共同或同樣的法律利益,這些限制條件不太適合證券民事訴訟。有人主張擴大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代表人訴訟的適用範圍,允許某些團體可以基於有關法律的規定,直接以訴訟代表人的身份代表衆多的投資者提起訴訟。只要代表人是善意維護投資者的利益,嚴格按照相關的規定行事,就可以就變更、放棄自己的訴訟請求、承認對方的訴訟請求和和解等事宜獨立地作出決定。在此也建議儘快成立中小投資者權益保障協會,發揮專業優勢,幫助中小投資者處理所遇到的權益損害問題,提供法律諮詢,保障中小投資者的復興。此協會可以接受中小投資者賦予的訴訟行使權,代表受害投資者實施集團訴訟,如同消費者協會代表消費者提起訴訟一樣。這樣可以避免中小投資者單個訴訟因訴訟成本和信息等不對稱而處於弱勢。第二種是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它適用於當上市公司董事會不就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主張權利時,上市公司的監事會或小股東可以以上市公司的名義起訴包括董事在內的被告,因爲在大股東控制上市公司的情況下,大股東自己控制的董事會自然不會向大股東主張權利,要求其賠償損失,此時,監事會或小股東就可以代表上市公司向大股東主張權利,要求賠償。此制度的施行要以一定的法律規定爲依據,因爲監事會或小股東要以上市公司的名義起訴要得到法院的承認。對於多少小股東可以提起這種訴訟,小股東的人數、持股比例等等,我國現行的法律沒有相關的規定,同時小股東在地域上又具有很廣的分散性,操作起來也在一定的難度。第三種是集體訴訟制度。集體訴訟在美國應用較多,它不同於我國的代表人訴訟制度。以億安科技操縱案爲例,如果某一個訴訟判決生效了,此案中的投資者勝訴,其他因判決書中所規定的原因而受到損失的投資者就都可以根據這個判決要求索賠。但在我國目前的訴訟制度下,如果投資者不起訴,他就不會因爲其他投資者同一案件的勝訴爲依據直接提出索賠。在管轄上,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規定,對於一般的民事侵權糾紛,可以適用選擇管轄,即選擇被告所在地或侵權行爲地(包括侵權行爲實施地、侵權行爲發生地、侵權行爲結果地)的法院管轄。對於多個被告,原告可以選擇一個被告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把證券民事賠償的案件作爲一般的民事訴訟來處理,對於多個可選擇的管轄法院,原告(受害的投資者)可以選擇一個方便自己訴訟的法院起訴。一般來講投資者較趨向於選擇當地的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結算機構(侵權行爲結果地)所在地的法院進行訴訟。而證券公司幾乎遍佈我國的大中小城市,若每個受害的投資者都到當地的法院起訴,則僅銀廣夏一案的數目就要以萬計,這樣不僅原、被告的訴訟成本很大,法院也要被那麼多投資者擠得水泄不通,同時也極有可能對於同類案件不同的法院作出不同的判決。鑑於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原告涉及面較廣,若允許全國各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均可受理此類案件,一是訴訟成本較高,二是法院訴累,三是易產生相同案判決不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負責審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但若凡證券民事賠償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也不現實。在我國的證券交易所只有上海和深圳兩家,廣大投資者也大都集中在我國的沿海地區,滬深兩地的法官對證券業務素質方面都有一定的基礎,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凡涉及因侵權而發生的證券民事賠償的案件可由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上海或深圳的某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在受理後由法院發佈公告,同時在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及其經營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相關報章上發佈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及訴訟請求,通知相關權利人在一定的期間內向人民法院進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