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物權形式主義變動模式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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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通過詳細分析和論證在債權意思主義和債權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下解決無權處分而存在的種種問題和不足,來說明利用物權行爲理論來馴服這個“精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試析物權形式主義變動模式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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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無權處分;物權行爲理論;債權意思主義;債權形式主義

一、問題的提出

合同法》第51條關於無權處分制度的規定無權處分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此處之“無權處分行爲”應該從何種意義上理解呢?該條所指有效的“合同”究竟是物權合同還是債權合同?規定得很不明確。通說認爲此“合同”爲債權合同,因爲我國尚未採用物權行爲理論,這裏所說的無效,不是處分行爲無效,而是無權處分所立合同無效。我國《合同法》沒有對無權處分的內涵做出規定,同時由於我國民事立法體系的不完整導致了學界和實務界對這一問題激烈討論卻難以達成一致見解。目前流行的有如下幾種學說:無效說、有效說、效力待定說。此種種關於無權處分效力之學說,一直是學界爭論不休的一個重大理論問題。究竟如何更好地解決無權處分這個“法學精靈”?學界也難以達成一致。筆者認爲法律制度不存在誰是誰非的問題,只存在孰優孰劣的評價,因爲每一觀點的背後,基於對無權處分制度設立宗旨的不同認識,也是基於在現實社會經濟條件下對不同價值目標的考量。我國通說持效力未定的觀點,但是此說未能解決大量存在的非現貨交易的現實問題。筆者則認爲將無權處分簽訂的合同理解爲效力不定的合同是欠妥當的,而認爲其應爲有效合同更有利於保持財產關係的靜態安全與動態安全之間的平衡,更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