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完善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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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完善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思考

    論文關鍵詞:綠色稅收;可持續發展;環境稅 

  論文摘要:伴隨世界經濟的高速發展,環境問題越來越突出,綠色稅收與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密切相關。本文在借鑑西方國家綠色稅收制度的基礎上,分析了我國現行稅收制度中對環境保護規定的不足之處,提出了應建立完善的綠色稅收制度的具體對策。 

  當今,伴隨世界經濟的高速發展,全球自然環境不斷惡化,環境保護問題日顯突出,因此可持續發展戰略已成爲國際社會的共識。可持續發展是一種從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角度提出的關於人類發展的戰略和模式,它強調人類經濟活動要與自然環境相協調,是指在不犧牲未來幾代人需要的情況下,滿足當代人需要的發展,是一種長期穩定的發展,由此達到現代和未來人類利益的和諧統一。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標誌是資源的永續利用和良好的生態環境。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又反作用於經濟,稅收收人的可持續增長與國民經濟的可持續增長是相輔相成的。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大國,同樣存在着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的矛盾,而要解決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綠色稅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徑。如何建立綠色稅收制度,以保護和改善我國的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已成爲我國稅收理論界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綠色稅收制度的定義及西方國家的綠色稅收制度實踐 
  (一)什麼是綠色稅收制度 
  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西方發達國家出現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危機,引起了人們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極大重視。隨着環境問題的日益惡化,一些具有環保特點的經濟概念,諸如綠色國民生產總值、綠色會計、綠色營銷、綠色稅收等相繼出現。這些“綠色”概念,不僅反映了人們對環保的重視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將環境資源的消耗與補償納入經濟範疇,從而有利於環境問題的解決。“綠色稅收”一詞的廣泛使用大約在1988年以後,《國際稅收辭彙》第二版中對“綠色稅收”是這樣定義的:綠色稅收又稱環境稅收,指對投資於防治污染或環境保護的納稅人給予的稅收減免,或對污染行業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徵收的稅。從綠色稅收的內容看,不僅包括爲環保而特定徵收的各種稅,還包括爲環境保護而採取的各種稅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歐共體理事會又提出,建議公共權利對環境領域進行干預,將環境稅列人成本,實行“污染者負擔”的原則。九十年代初期以來,經合組織成員國在環境政策中運用經濟手段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在這些經濟手段中,環境稅的運用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支持。在歐美一些國家通過改革調整現行稅制,開徵對環境有污染的環境稅(包括廢氣稅、水污染稅、固45/液體廢物稅、噪音稅),實行對環境改善的稅收優惠政策等,使稅收對改善環境做出了較大的貢獻。據經合組織的一份報告顯示,美國對損害臭氧層的化學品徵收的消費稅大大減少了在泡沫製品中對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稅則鼓勵了廣大消費者使用節能型汽車,減少了汽車廢棄物的排放。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雖然美國汽車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卻比70年代減少了99%,而且空氣中的一氧化碳減少了97%,二氧化硫減少了42%,懸浮顆粒物減少了70%。通過實施環境稅收和其他努力,美國確實已經實現了環境狀況的根本好轉,環境質量明顯提高。因此,人們把以環境保護爲目的而採取的各種稅收措施形象地稱爲“綠色稅收”。 
  (二)西方國家“綠色稅收”制度的實踐 
  西方國家的“綠色稅收”主要有三類:一是對企業排放污染物徵收的稅,包括對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的課稅。如英國、荷蘭、挪威等徵收二氧化碳稅,美國、德國、日本徵收二氧化硫稅,德國徵收水污染稅;二是對高耗能高耗材行爲徵收的稅,如德國、荷蘭徵收的潤滑油稅,美國、法國徵收的舊輪胎稅,挪威徵收的飲料容器稅等;三是對城市環境和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行爲稅,如美國、日本徵收的噪音稅和工業擁擠稅、車輛擁擠稅。
  目前世界上綠色稅收制度的建立處於前列的主要國家有美國、荷蘭和瑞典。美國的“綠色稅收”制度包括對產生臭氧的化學品徵收的肖費稅、對汽油的徵稅,對與汽車相關的其它徵稅、開採稅、對固體廢物處理的徵稅等。美國無論在聯邦層次上,還是在州層次上對環境稅收越來越重視,從現有的環境稅收的實施效果來看,它們的作用是顯著的。荷蘭特別爲環境保護目的而設計的稅收主要包括燃料稅、噪音稅、垃圾稅、水污染稅、土壤保護稅、地下水稅、超額糞便稅、汽車特別稅、石油產品的消費稅等。瑞典的“綠色稅收”包括對燃料徵收的一般能源稅;對能源徵收的增值稅、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電力稅;以及對化肥、電池等的徵稅等,已經佔到稅收體系的重要部分。其環境稅的核心是對能源的徵稅,而對能源的徵稅是從多方面來進行的,目的主要在於通過徵稅使能源的消費水平下降,並促進技術革新。 

  二、我國綠色稅收的現狀分析 
  (一)我國現行稅收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國現行的一些有關環境保護的稅收政策與措施,主要是爲鼓勵企業有效利用資源和綜合回收“廢棄物”而制定的。雖然也有助於環境保護,但更主要的還是出於經濟目的。這些措施包括:對“三廢”企業的稅收減免;對節能、治污等環保技術和環保投資的稅收優惠;限制污染產品和污染項目的稅收措施;促進自然資源有效利用的稅收優惠等。但是,與經濟發展的速度相比,我國的稅制嚴重滯後環境保護的需要,存在明顯的不足。主要表現在: 
  1、未形成規範綠色稅收制度 
  現行稅制沒有就環境污染行爲和導致環境污染的產品徵收特定的污染稅。目前國家治理環境污染,主要是採取對水污染徵費,對超過國家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生產單位徵收標準排污費和生態環境恢復費,這種方式缺乏稅收的強制性和穩定性,環保成果難以鞏固和擴大。我國現行稅制中缺少以保護環境爲目的的專門稅種,稅收對環境保護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稅種中的稅收優惠措施來得以實現,這樣既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很難形成專門用於環保的稅收收人。 
  2、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 
  現行稅制中對土地課徵的稅種有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耕地佔用稅等,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一方面稅種多,計算複雜,給徵納雙方帶來許多麻煩;另一方面稅制內外有別,不利於經濟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競爭。在保護自然資源方面,現行的資源稅也很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