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發揮工程監理作用確保工程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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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自工程監理制度在我國試行以來,工程監理行業發展迅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發展的同時也不可避免的遇到了一些問題,本文就當今工程監理行業的現狀、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並提出了一些解決辦法。 
        關鍵詞:工程監理;工程質量;解決辦法

充分發揮工程監理作用確保工程質量

        0  引言
        工程監理行業從發展到現在,在國家經濟社會建設中是不可缺少的,但並沒有得到社會的認可,在越來越複雜的新形勢下,就要求我們實事求是地探討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如何充分發揮工程監理的作用以確保工程質量。
        1  存在的主要問題分析
        1.1 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不夠完善  從工程建設監理制度1988年在我國開始試點至今20多年裏,建設部對工程監理的初衷,一直都是“三控、二管、一協調”,監理的“三控”即投資、進度、質量管理的職能,也就是說工程監理對工程項目的管理應該實施工程項目的全過程管理,在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工程監理就應該參與,在工程的設計、施工階段更應體現監理的重要。而在《建築法》中僅將監理制度限定在施工階段,操作中絕大多數監理單位僅是以“質量監理爲主”。另外,《招標投標法》也對監理的實施範圍有所界定,但在實際的工作過程中確有許多不規範的行爲,甚至出現一些不正當的競爭。以上說明儘管我國已頒佈的`與工程建設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對於監理制度都有所涉及,但是真正的能全面明確監理工作職能的法律文件還很缺乏。
        1.2 社會對監理的重視程度不夠  俗話說:“想要別人重視自己首先要自己重視自己”,首先許多監理公司對自己不夠重視,大部分社會監理機構爲了降低公司成本,往往採取項目聘任制,對外地的工程項目實行工程所在地招聘,工程結束後,若無後續工程,就不一定能繼續從事監理工作,造成監理人員的不穩定。其次有許多監理公司爲了承攬到監理業務,違背國家爲了維護他們的利益而制定的監理取費標準,自己通過降低費率來保證本公司在監理市場上的競爭力度,這樣造成了監理的實際收費過低,使得從事監理的人員收入也很低。第三儘管絕大多數的社會監理人員都能按照監理工程師職業道德守則的要求,公平公正地對待自己的監理工作,但是還存在小部分監理人員缺乏必要的責任心,缺乏一定的職業道德,影響了整個監理業的形象。
        1.3 工程監理自身的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  主要表現在監理工程師的知識結構和監理隊伍的組成上,目前監理工程師的知識結構 不夠合理,一是在設計、施工單位工作多年現已退休的人員,儘管他們有豐富工作經驗,但是由於年齡的原因,使得他們沒有充沛的精力,對於新知識接受的很慢。二是一些在職的工程技術人員改行爲監理,而監理單位沒能及時給予他們業務培訓,再加上自身不具有自學監理知識的能力,因而,在這些人只具有一定的設計與施工經驗,而對監理知識及其匱乏。 

三是新的大學畢業生,儘管他們精力充沛、勤學好問,但是他們缺乏一定的工作經驗。因此,目前監理隊伍缺乏既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又集技術和管理於一體的複合型監理人才。

        1.4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人員對工程監理認識存在偏見  從我國實行工程監理制到現在,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但沒有認識到工程監理能夠幫助他們減輕工作負擔、確保工程質量,反而錯誤的認爲實行工程監理制削弱了他們手中的權利,產生了牴觸情緒。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建設工程項目實施監督時凡是涉及質量責任問題不管什麼原因,全都強加於工程監理身上,併到處宣揚工程監理無能、無用。其結果,無形中對監理行業的發展產生了不良的影響。近幾年,社會對監理的觀念有所改變,認可度有所提高,並且有一些較好的措施和方法在工作中得以實施,但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人員對工程監理認識存在偏見問題依然存在。
        2  解決辦法
        2.1 國家應加強對工程監理有關的法律法規建設  我國在《建築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儘管都對建設監理有一定的涉及,但是這些法規都存在一定的侷限性,僅把監理工作限定在施工階段偏向於施工質量的管理,使人們在對監理制度的認識上存在不同形式的偏差。面對此情況,國家建設主管部門應該對《建築法》、《招標投標法》等現有法律中關於工程監理的相應條款進行修訂,統一對監理的認識。同時,還應對建立一些更加能促進公正、公平競爭的招投標制度,使工程監理機構的競爭意識得以提高,促進我國監理與國際監理的接軌。
        2.2 監理企業要積極主動不斷強化自身  工程監理機構要加強監理權威的樹立。一方面監理機構是受僱於建設單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