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醫療機構藥品管理存在的問題與對策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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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基層醫療機構的藥品安全關係廣大羣衆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藥品管理的好壞決定藥品使用是否安全有效。今年以來,經開區分局結合藥品流通領域專項整治,開展農村基層醫療機構藥品專項檢查,促進和規範了農村基層醫療機構的藥品管理,取得明顯效果。根據監管工作實踐和全區農村基層醫療機構藥品管理工作現狀,就如何進一步加強農村醫療機構藥品管理談一些粗淺的看法和體會。

農村醫療機構藥品管理存在的問題與對策論文

一、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全區面積103.65平方公里,下轄一鎮三個街道辦,32個村,14個社區,總人口6.18萬人。除兩家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外,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3家,鄉鎮衛生院1家,煤礦職工醫院1家,民營醫院1家,村衛生室(站)25家,個體診所19家,計生服務站1家。近兩年在國家政策扶持下,鄉鎮衛生院及村衛生室(站)條件有了一定得改善,但受經濟發展水平限制,尚有部分村級衛生室(站)及個體診所經濟條件較差,範文內容地圖硬件設施簡陋,特別是在藥品管理方面不夠規範,存在一定的隱患。

(一)藥品管理水平較低。

農村基層醫療機構從藥人員的技術水準、法律意識和質量意識普遍較低。醫療機構往往只重視藥品的進出數量管理,注重經濟收益,忽視藥品質量管理,對藥品管理捨不得投入。很多農村基層醫療機構的藥房、庫房硬件不如普通藥店,軟件建設層次也不高,不能適應保證臨牀用藥安全有效的基本要求。特別是農村合作醫療廣泛開展後,農村醫療需求與落後的藥品管理矛盾比較明顯。

(二)藥品管理制度得不到落實。

通過誠信示範藥房創建和藥械安全信用等級分類管理等規範化建設,各級醫療機構基本建立了藥品管理制度,但實際工作中不能得到很好落實,形同虛設。如藥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大部分醫療機構在執行時只是覈對藥品品種、數量、金額,對質量驗收往往忽視。藥品倉儲保管制度也由於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在相當一部分農村基層醫療機構中得不到落實,給藥品的安全使用帶來了隱患。

(三)藥品養護和貯存設施條件較差。

農村基層醫療機構經費普遍緊張,硬件建設滯後,藥劑工作重銷售輕管護的現象突出。具體表現在:藥庫藥房條件差,缺乏冷藏設備和通風、溫控、除溼、避光、防鼠、防蟲等設施,TOP100範文排行面積狹小,不同性質的藥品未按劑型用途儲存要求分庫(區)、分類存放,難以保證藥品質量的穩定,不少有儲存要求藥品還未過期便已失效;中藥飲片、中藥材貯存容器簡陋。用紙箱、塑料袋盛裝中藥飲片現象普遍,造成中藥飲片發生吸潮黴變、蟲蛀等;藥品陳列無明顯標識,擺放混亂。出庫、銷售不按先進先出的原則操作,隨意性較大,極易發生過期失效藥品仍在使用。

(四)藥學人員缺乏。

在鄉、村兩級醫療機構中,涉藥人員中非藥學專業人員佔有很大比例,學歷普通較低,業務素質不高。鄉級衛生院涉藥人員中很少藥學專業畢業人員,具有藥學任職資格人員幾乎爲零;村級醫療機構更是沒有藥學專業人員,文化層次普遍不高。由於大多數涉藥人員未經過藥學專業系統學習,對藥品的驗收、養護、評價和調配以及特殊藥品管理的知識達不到規定的要求,藥品質量管理難度較大。

二、原因分析

(一)法律法規不夠完善,藥品使用門檻過低。

《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併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憑《藥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藥品經營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經營藥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藥品經營企業是否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進行認證;對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開辦藥店,有與經營範圍和經營規模相當的准入門檻,心得體會而對醫療機構藥品使用未專門建立許可制度,也沒有藥品使用環節質量管理規範。醫療機構只要由衛生行政部門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就可用藥,門檻相對較低。因此在農村申辦藥店的少,開辦個體診所的多,加之一些沒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黑診所也暗藏農村,條件簡陋,以行醫爲名,實則經營藥品,成爲無證經營的避風港。

(二)不重視藥品管理,設施設備投入不夠

農村基層醫療機構注重醫療技術的提高和醫療設備的更新,對藥品管理歷來不夠重視,認爲藥品管理無足輕重,藥品質量是藥品經營企業的事。一方面認爲,醫療設備的更新換代與醫務人員醫療技術的提高能帶來醫療水平及聲譽的提升,可以爲醫療機構創造相應的'經濟效益;而藥品的管理好壞並不直接影響醫療水平和醫院收入。另一方面,藥害的隱蔽性以及鑑定難度較大,在農村醫療機構各類醫療糾紛中,使用藥品導致的醫療糾紛很少。特別是鄉鎮一級衛生院在資金緊張的情況下,經費投入明顯傾向於醫療設備,藥品管理所需設施設備投入相對不足。另外,部分醫療機構管理人員把藥劑科視爲“經濟部門”,只要求“靠得住”,不要求水平高,表現在人員安排上不注意挑選專業人員,忽視對藥品從業人員的培訓,導致藥劑人員藥學專業知識和藥品管理知識不足,整體業務素質偏低。

(三)監管力度不夠。

由於法律法規以及藥品監管機構執法能力的限制,對醫療機構藥品使用的監管仍存在較大差距。對藥品經營企業有GSP飛行檢查和跟蹤檢查,有日常監管要求,有嚴格的法律法規處罰規定,藥監部門對藥品經營企業監督檢查比較細緻,處罰也較爲嚴格。而對農村基層醫療機構藥品監管除使用假劣藥品和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外,個人簡歷法律法規多爲原則要求,發現問題大部分無處罰規定,加之農村基層醫療機構數量龐大,區域分散,基層監管部門從事藥品監管人少事多,監督檢查頻次一年一般兩到三次,少數偏遠村衛生室(站)診所一年有時也就檢查一次。

三、建議和對策

(一)建立農村醫療機構藥品使用准入制度。

由於現行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僅對藥品的生產、經營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對醫療機構是否具備使用藥品條件和藥品具體使用過程,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事前無法監控,只能在事後對這些醫療機構違規採購、使用假劣藥品的行爲進行查處。監管環節的缺失,致使醫療機構藥品管理意識淡化,客觀上增加了打擊違法犯罪的難度。實行農村醫療機構藥品使用准入制度,既可嚴把市場準入的標準,又可按照準入標準實施監控,才能對違法行爲起到有力的震懾和教育作用。一方面新開辦醫療機構必須符合法定要求或標準,才能獲准“使用”藥品資格,熱門思想彙報另一方面,對現有醫療機構用藥資格按照藥品使用質量管理規範進行審覈確認,達不到規範要求或標準,就嚴格實行“醫藥分家”,不允許其單設藥房或藥庫。這應該是解決醫療機構藥品質量“不設防”問題較全面、徹底的解決辦法。

(二)建立藥品使用質量管理規範

醫療機構藥品質量是一個動態管理過程,藥品購進、存貯、銷售的每個環節都應有法定的操作規程,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有可能影響藥品的質量。從對醫療機構用藥的監管執法實踐看,只有建立一套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管理制度,對醫療機構藥品採購、驗收、貯存、養護、調配、服務、人員的配備等方面做出明確的規定,並制定實施細則,使藥品使用的每一個環節都有質量管理體系來保證,才能從根本上規範醫療機構用藥行爲。

(三)明確主體責任,改善藥品管理條件。

藥品監管部門在藥品監管工作中,要明確農村醫療機構負責人在醫療機構藥品管理工作中的職責,督促其履行主體責任,提高對藥品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將藥品質量管理作爲醫院全面質量管理的一個重要內容,花大力氣抓好。最全面的範文參考寫作網站加大對藥品使用環節設施設備經費投入力度,改善藥品儲存管理條件。要配備符合資質的藥學技術人員,加強涉藥人員教育,提高涉藥人員素質,促進藥品管理水平和藥品質量的全面提高。

(四)完善藥品監管法律法規,強化醫療機構藥品監管。

現有藥品監管法律法規對醫療機構藥品使用環節多是義務性規定,對違法違規行爲大部分沒有處罰規定。有必要完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明確醫療機構在藥品使用中哪些是必須做的,那些是禁止做的,同時要結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制定農村診所基本用藥目錄,規範農村診所藥品使用範圍,對無醫療執業許可使用藥品以及超範圍使用藥品行爲,在法律上界定其違規性質,設定處罰條款;對醫療機構諸如不按規定檢查驗收藥品、不按要求條件儲存藥品等行爲設定明確行政處罰,使醫療機構藥品監管有標準、處罰有依據。

(五)創新監管模式,提高監管效能。

針對農村基層醫療機構點多、線長、面廣、交通不便的特點,基層監管部門要在監管模式上創新,一方面要以各項專項整治爲契機,推進藥械安全信用等級分類管理和誠信示範藥房建設,整頓和規範農村診所藥品市場秩序,建立長效機制。另一方面要突出重點區域、重點單位、重點品種,實行分片、分級、分類管理,明確監管網格,整合監管力量,既要避免重複檢查,又要不留死角,以求取得最大的監管成效,爲廣大農民羣衆的用藥安全提供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