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汽車品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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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汽車品牌銷售
摘要:實施汽車品牌銷售不僅有利於引發汽車市場的理性變化,而且有利於規範汽車供應商和經銷商的行爲,有利於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進而有利於汽車市場的健康發展。在實踐中,4S店的狀況不甚樂觀,這值得我們思考,但這與實施汽車品牌銷售沒有直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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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汽車品牌銷售;含義;作用??
  
  從汽車銷售發展趨勢來講,發展汽車品牌銷售是一個大的趨勢。在國外,包括美國、日本、歐洲等地的汽車市場,目前基本都屬於這種品牌銷售的模式。這證明汽車品牌銷售是有很強生命力的。?
  在我國,汽車品牌銷售最早是由神龍汽車有限公司開始的,當年東風雪鐵龍就在武漢建立了全國最早的樣板銷售店,集中體現其形象與產品。後來廣州本田大力推廣4S模式,4S店也在全國逐漸蔓延開來。?
  
  1 汽車品牌銷售的含義?
  
  《辦法》第三條對汽車品牌銷售做了界定:所謂汽車品牌銷售,是指汽車供應商或經其授權的汽車品牌經銷商,使用統一的店鋪名稱、標識、商標等從事汽車經營活動的行爲。其核心在於授權銷售,圍繞授權銷售這一核心,汽車供應商(包括生產企業和汽車總經銷商)通過簽訂授權經營合同,授權汽車經銷商在一定的區域從事特定品牌汽車的銷售活動。其目的是達到汽車供應商營銷體系的統一運營,實現規模效應和品牌效應。因此,實踐中,又將汽車品牌銷售稱爲汽車品牌授權經營。作爲對“汽車品牌銷售”的全面理解,汽車品牌銷售作爲一種“汽車經營活動”包含了汽車銷售和服務兩個主要方面。?
  根據汽車品牌銷售的定義,我們可以看出,汽車品牌銷售的基本運作模式是:①擬從事品牌汽車銷售的企業,應取得汽車供應商的授權;在取得汽車供應商授權後,由汽車供應商統一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備案;②經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兩級審覈後,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佈品牌汽車經銷商名單,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公佈的品牌汽車經銷商名單,對其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進行變更,統一覈定爲取得授權的“某某品牌汽車銷售”;③汽車品牌經銷商與汽車供應商簽訂《授權經營合同》,雙方按照《授權經營合同》的約定使用統一的店鋪名稱、標識、商標在一定的區域從事特定品牌汽車經營活動。?
  
  2 汽車品牌銷售的作用?
  
  2.1 實施汽車品牌銷售有利於引發汽車市場的理性變化?
  中國汽車市場的初級消費性質特別明顯,初級消費本身最大的特徵是市場的大起大落。要麼是一窩蜂的都買,要麼都不買。規範的市場和有序的競爭局面將對消費者的購買行爲產生直接影響。實施汽車品牌銷售,可以使一些不具備基本條件的汽車經銷商淘汰出局,有的經過汽車供應商的授權成爲經銷商的二級網點,使汽車銷售的渠道更加直接,有利於克服某些不利於汽車市場健康發展的問題,比如:經銷商層次過多過濫的問題、價格混亂波動太大的問題以及“車蟲”拼縫現象較爲普遍等問題,有助於整體汽車市場價格的透明和穩定,對國家更有效地管理汽車市場也將起到積極作用,汽車市場將變得更加規範,也使消費者選車、買車、用車更加放心,從而引導消費者向中高級汽車消費發展,最後的結果,會促成消費者從非理性的消費向理性消費轉化。
 2.2 實施汽車品牌銷售有利於規範汽車供應商和經銷商的行爲?
  在汽車品牌銷售模式下,在實際運行過程中有一些問題是需要克服的.,比如汽車供應商壓經銷商建立庫存,經銷商相互壓價銷售造成市場價格混亂。《辦法》在設計品牌銷售模式時,對汽車品牌供應商和經銷商的行爲提出了規範要求,使之成爲約束汽車供應商和經銷商行爲準則,同時也起到維護雙方合法權益的作用。?
  《辦法》從以下方面對汽車供應商的行爲進行規範:①應當與經銷商簽訂授權經營合同,授權經營合同應當公平、公正,不得有對經銷商的歧視性條款;②除授權合同另有約定,汽車供應商在對經銷商授權銷售區域內不得向用戶直接銷售汽車;③汽車供應商應當根據經銷商的服務功能向其提供相應的營銷、宣傳、售後服務、技術服務等業務培訓及必要的技術支持;④汽車供應商不得干預經銷商在授權經營合同之外的施工、設備購置及經營活動,不得強行規定經銷數量及進行品牌搭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