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年報審計信息表露與規範

學識都 人氣:1.28W
摘要:鑑於國內外證券市場上發生的審計失敗案例,本文回顧了我國證券市場中上市公司年報審計信息表露制度的變遷,審計信息表露的現狀及,提出了充分表露審計信息的政策性建議。

  一、題目的提出

  在證券市場上,審計師接受委託對上市公司治理當局的活動、治理活動及其相關資料進行鑑證服務,提供鑑證報告。一般來說,該鑑證(審計)報告增強了財務信息的可信性。但是,在日益複雜的審計關係中,審計委託人與治理當局之間委託代理關係導致的信息不對稱;以及審計師與治理當局的審計被審計關係形成的信息不對稱,從而使審計師所形成的審計信息的不完備和不充分,終極導致上市公司財務信息的不可信和無用性。,國內外發生的審計失敗的典型案例和審計師的職業道德危機,使得審計委託人或廣大投資者日漸對審計師缺乏信任,對公衆的失信意味着審計職業存在基礎的動搖。因此,如何重塑審計師的職業形象,取信於社會公衆,就需要審計信息充分、真實表露和快捷傳遞,營造高透明的審計市場,爲投資者投資決策和監管部分打擊公司財務造假和CPA審計造假提供有用信息。

  二、審計信息與信息

  從世界各國關於公司治理會計信息表露的要求來看,會計信息可分爲三部分:一是財務會計信息,二是審計會計信息,包括CPA審計報告,監事會報告,內部控制制度評估等內容,該方面信息主要用於評價會計信息的可信度及公司治理制衡狀況,三是非會計信息。這裏審計會計信息即天生於調查與審計報告過程中的審計信息,財務會計信息和非會計信息可能是審計信息,也可能不是審計信息。二者關係見下圖。

  會計信息表露的內容包括會計報表、報表註釋、補充報表、其他有關會計信息,其他有關信息如董事長或總經理業務報告、董事會報告、CPA審計報告。而審計信息表露的內容是AOB,即審計報告、已審計會計報表和與審計有關的信息。由上圖可知,審計信息表露的內容具有擴展的空間,擴大審計範圍,縮小未審計信息的空間,同時,加大表露審計調查過程中所存在的題目,使得信息透明度更高,以便充分發揮審計的職能。

  在證券市場上,按審計信息天生的過程不同,審計信息可分爲上市公司融資過程中的審計信息,定期報告(年報、半年報、季報)中的審計信息,補充報告中的審計信息等。本文討論CPA對上市公司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天生的審計信息的表露題目。

  三、上市公司審計信息表露制度變遷及特點

  我國自1990年和1991年滬、深兩地建立了證券交易所以來,從中心到地方,先後頒佈了一系列有關信息表露的法規,初步形成了信息表露制度體系。上市公司審計信息表露的相關規定散見於不同層次的法規。其中,較爲集中的表露要求是在定期報告制度中,尤其是《公然發行證券公司信息表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以下簡稱《年報準則》)中有關審計信息表露的要求更爲具體。《年報準則》自1994年試行,1995年正式實行,已經過1997年、1998年、1999年和2001年的多次修訂,從審計信息的表露方面來看,信息表露逐漸充分和完善,體現了對獨立審計的更高要來和審計信息對證券市場的重要性。

  (一)重要提示中審計信息表露《年報準則》1998年修訂稿首次要求在重要提示中提醒投資者留意閱讀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非標準無保存意見的審計報告以及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對相關事項的具體說明。這一表露要求其目的是引導投資者留意閱讀和利用審計信息,同時提醒社會公衆對審計師的監視。

  (二)董事會報告中審計信息表露《年報準則》要求在董事會報告中表露有關審計信息,其特點:1、從1994年試行稿開始就誇大在董事會報告中報告註冊會計師的變更信息,會計師事務所和CPA的變更信息,到1997年明確要求報告會計師事務所的變更原因、程序及表露情況,在1998年修訂稿改爲在重要事項中集中表露聘任、改聘、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情況;2、從1996年開始要求在董事會報告中報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有保存意見審計報告涉及事項的說明。”到1998年已擴展到對事務所出具的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涉及事項說明。這一表露要求一方面體現了審計報告的信息含量的增加,另一方面體現了審計師、治理當局對投資者的各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