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控股公司財務與會計問題初探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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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建國有控股公司是主義市場條件下探索國有資產產權合理定位、提高國有資產運行效益的新思路。國有控股公司在推進產權管理體制改革,調整產業結構,優化資源配置,提高國有資產整體運營效益,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轉變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我國的國有控股公司畢竟處於探索和階段,調研發現,不管是行業主管廳局改組的國有控股公司,行政性總公司改組的國有控股公司,還是大型或企業集團經授權經營而成的國有控股公司,在它們的組建及運作中都暴露出了許多。本文着重就國有控股公司組建、運作中所存在的財務與問題作粗淺的探討。

國有控股公司財務與會計問題初探論文

一、資本金的確認與界定問題

1、國家資本金與法人資本金的界定。國家資本金與法人資本金的界定,就國有控股公司本身而言,已達成了比較一致的看法:國有控股公司的資本金爲國家資本金。問題在於國有控股公司投資於下屬公司的國有資產價值是列於受資公司的國家資本金還是法人資本金。有觀點認爲:應列爲受資公司的法人資本金,因爲國有控股公司投資於下屬公司的資本不一定是國家資本,還有可能包括借入資本。另有觀點認爲:目前國有控股公司的國家資本金事實上是其下屬各公司資本相加的總和,國有控股公司的資本金與其下屬各公司資本金的總和在數值上是相等的,因此,主張應列爲受資公司的國家資本金。筆者認爲:由於國家對國有控股公司的融資政策缺乏明確的規定,把國有控股公司對下屬公司的投資一概列爲法人資本金或國家資本金均有不當之處。若列爲法人資本金,儘管考慮了國有控股公司的債務融資可能,但忽略了它作爲投資主體的特性;若列爲國家資本金,雖然考慮了國有控股公司資本金的組成特性,卻又忽略了它的融資可能性。因此,較爲合理的做法是,在發生國有控股公司對下屬公司的投資時,受資公司可以國有控股公司資本結構爲比例確定其法人資本金與國家資本金的金額。

2、國家資本金的確認。從我國國有控股公司改組的現狀看,國有控股公司資本金的確認通常有以下兩種:

(1)按改組前所屬企業國有賬面淨資產總額確認;

(2)按改組前所屬企業國有賬面實收資本總額確認。

若按改組前所屬企業國有賬面淨資產總額確認,那麼,當所屬企業的所有者權益發生變動時,國有控股公司的資本金就應作相應的變動,這樣勢必導致國有控股公司的資本金變動頻繁;如果當所屬企業的所有者權益發生變動時,國有控股公司的資本金不作相應的調整或變動,這樣又無法體現原先確定的國有控股公司資本金按所屬企業國有賬面淨資產總額確認的原則。另外,控股公司在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時,就會出現合併資產負債表的'實收資本額與原註冊資本不符的情況。因此,按改組前所屬企業國有賬面淨資產總額確認的操作方法不妥。本文認爲國有控股公司資本金應按改組前所屬企業國有賬面實收資本總額確認。這樣操作,只要所屬企業實收資本金額不發生變動,也就是說,企業不發生破產等重大的產權變更,國有控股公司的資本金就不會出現頻繁變動,就可以保持資本金應有的穩定性。

二、財務與會計的整合問題

國有控股公司組建後,從上來講,改組工作已經結束。但是,對於新組建的控股公司而言,最艱鉅、最困難的任務纔剛剛開始。改組之後,控股公司與其所屬企業之間往往存在一個“磨合期”,需要有一段時間加以整合,包括戰略整合、組織整合、人事整合、業務整合、管理整合、企業文化整合以及財務與會計整合等,其中,財務與會計整合可謂是控股公司整合的起點與核心。財務與會計整合的主要問題有:會計制度的選擇、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以及合併會計報表的編制等。

1、會計制度的選擇問題。國有控股公司,尤其是行業主管廳局改組的國有控股公司,組建後會計制度的選擇存在磨合期,在此期間,控股公司本身往往仍執行預算會計制度,而下屬公司往往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這樣,在一個控股公司內,出現了兩種會計制度並行的情況,顯然,這樣的操作有悖於國家統一的《企業會計制度》,也使控股公司與其所屬企業之間的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從而使整個控股公司的合併會計信息或彙總會計信息失實。

不同國有控股公司,會計制度選擇的磨合期有長有短,調查發現:有些國有控股公司在改組完成後兩年,由於改組前行業主管廳局的預算資金尚存在,這部分資金仍執行預算會計制度,而完成改組的國有控股公司已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這樣,在國有控股公司本身內部就有兩種制度在並行運作,這種現象在較長時間內存在顯然不合理。國有控股公司在改組過程中存在磨合期是正常的,但磨合期過長,會到這一期間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可靠性和真實性,因此,改組結束後,應儘快結束兩種制度的並行運作。對於仍然存在的預算資金或仍在撥人的預算資金,可根據預算資金進入控股公司後的用途和去向作有關調整,並按照相關的企業會計制度執行。

2、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問題。國有控股公司改組前,行業主管廳局與行政性總公司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但所屬企業的固定資產按一定的方法計提折舊,這樣,改組時國有控股公司與其所屬企業之間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就存在差異。由行業主管廳局、行政性總公司改組而成的國有控股公司改組後,原行政機關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也應按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計提折舊,這樣就產生了計提折舊固定資產價值與折舊年限的確認問題。調查發現,有些國有控股公司按原賬面價值計提折舊,使用年限按原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範圍的下限確認;也有些國有控股公司按原賬面價值計提折舊,但使用年限按估計的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確認。如果按原賬面價值計提折舊,那麼在改組初期,控股公司與其下屬企業之間固定資產賬面餘額與固定資產賬面淨值均存在不可比性。因此本文認爲,改組後國有控股公司應按改組時經評估確認的固定資產價值作爲入賬價值,並按此入賬價值計提折舊,這樣才能保持控股公司與其下屬企業固定資產確認與計量的一致性,也才能保證固定資產折舊計提基礎的合理性。

3、合併報表的編制。國有控股公司組建後,原有彙總報表的操作就應改變爲合併報表的編制,而剛剛組建的國有控股公司往往缺乏合併報表編制的準備和能力,出現了合併報表的彙總編制現象,在磨合期,會計報表信息出現了較爲嚴重的失實現象。例如,根據我國《合併會計報表暫行規定》,在編制合併資產負債表、合併損益表及合併利潤分配表時,需要抵消的內部往來業務有:母公司對子公司權益性資本投資項目與子公司所有者權益項目,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有關債權與債務項目、內部銷售業務項目、固定資產的內部交易項目,母公司投資收益和子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潤與子公司本期利潤分配和期末未分配利潤,調整本期合併提取的盈餘公積等。又如,合併現金流量表是合併報表編制中最爲複雜、最難以編制的一張會計報表,更何況由於《合併會計報表暫行規定》的頒佈早於《現金流量表準則》,因此在《合併會計報表暫行規定》中,沒有合併現金流量表編制的有關說明,這樣,編制合併現金流量表的難度就可想而知了。再如,根據我國《合併會計報表暫行規定》,子公司應當將利潤分配表中年初未分配利潤、資產負債表中實收資本等項目,與母公司損益表中投資收益等項目、子公司利潤分配表中提取盈餘公積等項目抵消時的差額作爲合併價差處理。但是有些國有控股公司卻把“合併價差”作爲合併報表編制的調整、軋抵差異賬戶,把那些屬於不正確編制所產生的差異也都計入了“合併價差”,使合併價差項目信息失實。

之所以存在這些問題:一是由於受會計從業人員專業知識水平和業務能力的限制,沒能對合並報表編制的要求充分理解;二是國有控股公司受利益驅動,有目的地不調整、抵消,以達到盈餘管理的目的。因此,要改變目前這種現狀,首先必須提高控股公司管理層及財會人員對合並報表信息重要性的認識,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同時要加強他們的職業道德和誠信。

三、所得稅的繳納關係問題

國有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可能分佈在不同的城市與地區,對其所徵的所得稅稅率也可能各不相同,這樣,就會產生所得稅的繳納關係問題。

對於子公司繳納所得稅後上繳控股公司的那部分收益,控股公司是否還應繳納所得稅的問題,根據稅務部門的有關規定,作如下處理:如果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所適用的稅率相同,那麼控股公司從其子公司所獲得的投資收益(稅後利潤或股利)就無需再重複繳納所得稅;如果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由於享受國家優惠政策而適用的稅率不同,那麼控股公司從其子公司所獲得的投資收益(稅後利潤或股利)也無需再重複繳納所得稅;如果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由於地區稅收政策不一而導致適用稅率不相同,那麼控股公司從其子公司所獲得的投資收益(稅後利潤或股利)應按照適用稅率補差繳納所得稅。如果只從徵稅的角度考慮,這樣的操作是完全可行的,但考慮到國有控股公司的特有性質以及它與子公司之間的關係,上述操作就顯得不夠規範了。作爲國家獨資設立的國有控股公司,它應對國家統一承擔保值增值的義務。而按照目前稅法中的屬地原則規定,國有控股公司的所得稅與其子公司的所得稅是在當地各自繳納的。國有控股公司下屬的子公司有的可能贏利,須繳納所得稅;但也有的可能虧損,需由國有控股公司給予補貼,這樣就很難由國有控股公司對國家統一承擔保值增值義務。本文認爲由國有控股公司代表其子公司統一計繳所得稅,即將國有控股公司所屬子公司之間的贏利與虧損按控股公司的持股比例折抵後,作爲控股公司的收益統一計繳所得稅,纔是較爲合理與規範的操作。

四、產權收益問題

國有控股公司下屬的按照它們與控股公司之間的產權關係,可分爲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與參股子公司。對於全資子公司的產權收益問題,由於其資本金全部屬於國家所有,因此其產權收益應屬於國家,這是毫無異義的。但是,對於這些產權收益是上繳國家還是留存於企業作爲資本再投入,觀點不一,操作各異。本文認爲,國家既然已規定國有資產產權收益用於資本再投入,那麼國有控股公司就是一個投資中心,是一個較爲合適的投資主體,運用其產權收益進行資本再投資是國有控股公司的主要職能之一;充分發揮這一職能,有利於國有控股公司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促進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從而達到國有控股公司的經營目的。至於國有控股公司在資本運作過程中出售、出讓產權的淨收入,國家同樣不應收繳,因爲這些國有資產的產權已作爲國家資本金交予國有控股公司營運,收繳將導致國有控股公司國有資產的減值,有悖於公司的運作。

對於控股子公司與參股子公司的產權收益問題,由於這些公司的資本金並非完全屬於國家所有,因此應按國有控股公司對其持股比例進行劃分。其中屬於國家的部分,其產權收益應屬於國家,但可以參照全資子公司的操作,留存於企業作爲資本再投入;對於出售、出讓這些子公司產權所得的淨收入,也不應收繳其屬於國家的部分,否則同樣會引起國有控股公司資產的減值。

我國國有企業在市場化進程中所存在的問題還很多,本文僅就我國國有控股公司組建、運作中所存在的財務與會計問題作了粗淺的探討。隨着我國加入WTO的臨近,國企面臨的挑戰將會更加嚴峻,競爭將會更加激烈,只有切實解決所存在的各類問題,才能建立起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企業制度,才能使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處於不敗之地。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解決國企改革中的各類問題並非易事,國企改革任重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