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債務重組準則與稅務處理之差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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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債務重組準則與稅務處理之差異分析
摘要:隨着世界各個體系的逐漸趨同,各國間的貿易融合不斷加劇,國際協調化的不斷與深入,任何國家都爲了發展本國經濟,不斷調整本國的會計標準與國際接軌,以尋求合作機會與經濟交融。我國也不例外。2006年2月,財政部頒佈了新的《會計準則》,爲我國上市公司的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與挑戰。鑑於此,筆者就新的企業會計準則中債務重組事項的會計、稅務處理之差異入手,希望給讀者以新的視野與衝擊。
關鍵詞:《企業會計準則》 《辦法》 債務重組
爲規範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爲,保證會計信息質量,財政部制定了2006年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等38項具體準則。根據新準則(2006年頒佈的《企業會計準則》,以簡稱新《會計準則》)關於企業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的規定及國家稅務總局令[2003]第6號《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比較、分析,進而通過會計、稅務相應法規(以下簡稱“兩法”)中的概念的詮釋及指引性說明,對企業債務重組事項的會計、稅務處理進行差異分析。兩法對債務重組方式的規定基本相同,即都分爲四種:(一)用資產清償債務;(二)用權益清償債務;(三)修改其它債務條件,如減少本金、減少債務利息等;(四)用上述方式進行混合重組。(一)、(二)兩種債務重組方式下會計和稅務處理是一致的,在此不再贅述。以下,本文將結合實例,僅就修改其它債務條件和涉及或有金額事項的兩法規定之差異做詳細分析。
一、以修改其它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
新《會計準則》規定,修改其它債務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修改其它債務條件後債務的公允價值作爲重組後債務的入賬價值。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後債務的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應當將修改其它債務條件後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爲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與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而《辦法》中規定,以修改其它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爲當期的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將債權的計稅成本減記至將來的應收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爲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 例一:甲乙公司均爲上市公司,乙於2006年1月31日銷售一批商品給甲公司,銷售價款60000元,增值稅率17%,同時收到甲公司簽發並承兌的一張期限爲6個月、票面年利率爲4%,到期還本付息的商業承兌匯票。票據到期日,由於甲公司財務困難,無法償還票據本息。經雙方協定,進行債務重組: (1) 免除積欠利息 (2) 剩餘債務於2006年12月31日之前償還 附註1:(假設免除積欠利息後,債務的公允價值與其原債務賬面價值減記利息後的賬面餘額相等。)
(一) 會計處理
1.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付票據 60000*(1 17%)*(1 4%/2) 71604
貸:應付賬款 60000*(1 17%) 70200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 1404
2.乙公司的會計處理:
借:應收賬款 70200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1404
貸:應收票據 71604
(二) 納稅調整
依稅法規定,甲公司債務重組收益1404元允許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予以繳稅;乙公司債務重組損失1404元允許衝減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由於與稅法有一致性,故不列表說明。但下面情況應引起我們的注意。
(三)若無附註1之假設,若重組後債務的應付賬款(即原債務額減去利息後的債務餘額)以後在證券市場上以抵押證券形式流通,則其公允價值以市價計量,則此市價不一定等於前面括號中的賬面餘額。那麼,此時,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就會很大。 假設附註1改爲:若免除積欠利息後,債務的公允價值(此時應付單證上市流通)爲70500元。則:
1.甲公司的會計處理:
借:應付票據 71604
貸:應付賬款 70500 (債務的公允價值)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 1104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