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融資租賃資產的證券化問題經濟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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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在我國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遇到了理論和實踐上的諸多問題,要使我國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健康有序的發展,必須着重解決在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機理、模式選擇以及過程中風險控制等問題。

淺議融資租賃資產的證券化問題經濟論文

關鍵詞:融資租賃 資產證券化 風險控制

根據國際統一私法協會《融資租賃公約》的定義,融資租賃是指這樣一種交易行爲: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請求及提供的規格,與第三方(供貨商)訂立一項供貨合同,根據此合同,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與其利益有關的範圍內所同意的條款取得工廠、資本貨物或其他設備(以下簡稱設備)。並且,出租人與承租人(用戶)訂立一項租賃合同,以承租人支付租金爲條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設備的權利。

我國2006年財政部頒佈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準則(租賃)對融資租賃的定義爲“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

融資租賃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在我國,融資租賃的行爲是20世紀80年代初從日本引進的,以1981年中日合資的中國東方租賃有限公司成立爲標誌,經過二十多年時間取得了一定的發展。回顧這些年,我國的融資租賃業的發展是曲折的,大致經過了以下幾個階段,開始—高速膨脹—行業停滯整頓—規範化發展。在高速膨脹的階段,融資租賃業對我國的整個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對引進外資和先進的技術設備,以及加快中小企業的現代化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從總體來看,我國的融資租賃業的發展與國際水平還有差距。

資產證券化這種金融創新一方面可以提高自己信貸資產的流動性,對於融資租賃機構來說,絕大多數資產是以應收租金的形式存在的。如果將這些資產通過證券化方式進行運作,無疑會大大緩解公司的資金壓力,資金來源不足的問題也會得到很好的解決。另一方面,通過這種方式還可以合理調整公司的信貸資產結構,提高財務安全性。

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實施

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是指以租賃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租金)爲支持,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進行融資,並將租賃資產的收益和風險進行分離的過程。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基本過程可描述如下,由融資租賃公司將預期可獲取的穩定的現金收入的租賃資產,組成一個規模可觀的“資產池”,然後將這個“資產池”銷售給專門操作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由SPV以預期的租金收入爲保證,經過擔保機構的擔保和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向投資者發行證券,籌集資金。

(一)運作機理

1.隔離風險機理。本質上講,租賃資產證券化是租賃公司以可預期的現金流爲支持而發行證券進行融資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現金流剝離、風險隔離和信用增級構成了租賃資產證券化操作的核心。隔離風險機制是金融資產證券化交易所必要的技術,它使租賃公司或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資產風險、破產風險等與證券化交易隔離開來,標的資產的風險不會“傳遞”給租賃資產支持證券的持有者。

2.組合資產機理。組合資產機理是指依據大數定律,將具有共同特徵的租賃資產彙集成資產池,雖然並不消除每筆租賃資產的個性特徵,但資產池所提供的租賃資產多樣性可以抑制單筆租賃資產風險,整合總體收益。組合資產機理是租賃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基礎。

3.配置資源機理。配置資源機理是指將各種資源進行優化重組,實現多方共贏。配置資源機理是租賃資產證券化運作的推動力。就租賃公司而言,可以通過租賃資產證券化,提高資產的流動性,改善自有資本結構,更好地進行資產負債管理;就證券化特設機構SPV而言,可以通過收購租賃資產,發行LBS,從中獲利;就投資者而言,可以獲得新的投資選擇機會和較高的收益。而承銷、評級、擔保等中介機構參與租賃資產證券化運作也可以擴大業務領域,創造新的利潤增長點。

(二)模式選擇

美國等國家資產證券化的成功經驗表明,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模式主要有三種:表外模式、表內模式和準表外模式。

1.表外模式。在這種模式下,融資租賃公司將融資租賃資產經過整理分類後“真實銷售”給SPV,真正的實現了風險隔離。SPV合法持有資產後,將它們重新組合建立“資產池”,經過擔保機構對該證券產品進行擔保,再經過信用評級機構對該證券產品評級後,通過券商發行,最後在證券市場上流通買賣。

2.表內模式。在這種模式下,融資租賃公司並不需要將融資租賃資產出售給SPV,而是將其融資租賃資產繼續留在公司內,即債權資產仍留在融資租賃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由融資租賃公司自己以融資租賃資產爲抵押發行抵押債券。融資租賃公司雖然能籌集到資金,但租賃資產還留在租賃公司,那麼公司就有產生風險的可能,表內模式並沒有起到風險隔離的作用。

3.準表外模式。在這種模式下,融資租賃公司成立全資的或控股子公司作爲SPV,然後把融資租賃資產“真實銷售”給SPV子公司,經過該子公司的一系列操作,再經過相關的機構進行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最後將該證券在證券市場發行。

表外模式相比較表內模式,租賃資產真實銷售,融資租賃公司和租賃資產脫離關係,完全實現了風險隔離,融資租賃公司面臨的風險更小;準表外模式和表外模式相比,融資租賃公司得成立一家子公司作爲SPV,但是融資租賃公司可能對SPV的業務並不擅長,自己經營SPV難免會有風險。通過對比表明,表外模式具有很大的優勢,也是最適合我國的情況。

(三)過程設計

第一步,融資租賃資產的'分離。融資租賃公司將融資租賃資產按不同的期限不同的規模進行歸類整理,以備出售給SPV。第二步,SPV的

設立。SPV是爲發行資產支持證券而專門註冊成立的一個具有法人地位的作爲證券化機構的實體,本文假設SPV設立在國外。第三步,出售融資租賃資產。融資租賃公司將租賃資產整理後合法的出售給SPV,由SPV運作資產支持證券。第四步,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發行這種資產支持證券時,得尋找一家公司對租賃債權給予一定的擔保、支持,從而提高債券的信用等級,吸引投資者購買證券。第五步,信用評級機構進行評級。一般來說,各種債券的發行都需要有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信用評級機構對這種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進行評定,從而擴大債券的影響,提高投資者的投資慾望。第六步,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BS)。證券公司根據該證券的實際情況編制發行說明書,向發行對象闡明發行證券的性質、數量、面值、認購方式、回報率、回報方式、內在風險、市場交易等相關內容,並向有關的主管部門申請發行登記,經許可後向社會公開發行。第七步,證券交易。投資者購買證券後,可以持有至到期日結清本息,也可以在證券市場出售兌現。第八步,租金的管理。受託人(一般爲信託公司)接受委託管理租賃資產,按期收取租金,並在證券到期之後,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和利息。

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業務流程如圖1所示。

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風險控制

從2007年開始爆發的美國次貸危機,至今已經演變成全球性的金融風暴。使很多人談資產證券化色變,原因是美國次貸就是資產證券化的一種形式。可見資產證券化也會給銀行、企業帶來很大的風險,比如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資金池的質量與價格風險等。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也同樣會面臨這些風險 。但資產證券化是近年來世界 金融 領域最重大的和發展最快的金融創新,它不僅是一種金融工具的創新,而且是金融市場創新和金融制度創新,極大地促進了一國金融結構的調整和優化。因此,我們並不能因爲害怕風險而放棄這種優質的金融創新,完全可以在總結我國資產證券化探索中的實踐經驗和借鑑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通過構建良好的資產證券化環境和提高監管質量來防範風險。

(一)構建良好環境

建立健全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體系。需要儘快制定《資產證券化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SPV的法律地位、性質、行爲能力、證券發行、二級市場轉讓流通、投資主體、證券化資產的真實出售、破產隔離,以及相關的 會計 、稅務、土地註冊、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確的規定。只有這樣,才能使資產證券化業務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規範運作、降低風險。

選擇信用高、實力強的金融機構作爲SPV。建立完善的信用評級、增級制度與評級中介機構。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營造資產證券化的市場基礎。加強國際合作,打造資產證券化的國際渠道。

(二)強化業務監管

資產證券化銜接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其涉及部門衆多。而我國財政部、央行、銀監會、證監會等如何形成合力,達成共享利益、共同監管的局面,這是防範資產證券化風險、推動資產證券化發展的至關重要的因素。

1.監管理念。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動態博弈。從博弈論觀點來看,金融機構與監管當局好似蹺蹺板的雙方,他們不斷地適應彼此,形成“管制——創新——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創新”的辯證形式,共同推動金融深化和發展的過程。

激勵相容。金融監管成爲金融創新動因的重要條件是激勵相容、鼓勵創新的監管理念。監管應當是符合和引導而不是違背投資者和銀行經理利潤最大化目標的實現。

風險導向性的審慎監管。風險導向性的審慎監管強調動態和更富靈活性的監管,提高監管的風險敏感性。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資產證券化引入內部評級法其目的就在於增強資本充足率的市場敏感性。並提出監管當局可以視風險轉移程度對資本重組要求進行靈活調整等方面都體現了風險導向性的監管理念。

2.監管的主體和目標、方式和內容。監管主體和目標。對於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機構,美國爲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監管目標是保護投資者利益,以促進市場的形成、發展和完善。監管方式和內容。在監管方式上,美國、日本和韓國均爲市場爲主導的集中監管模式,實行註冊登記制。我國資產證券化監管方式也應該是市場爲主導的集中監管模式,就目前的實際看,實行註冊登記制尚有困難,可以實行審批或審覈制。在監管內容上,我國監管的內容包括主體資格的認定、證券化品種、交易結構的審查、資產池技術性指標的審查、各種合約關係結構的審覈等,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審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與及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