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公司合併中股東利益保護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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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公司合併中股東利益保護制度之完善
公司合併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競爭機制發揮作用的重要表現形式, “公司合併,即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所定條件和程序,通過訂立合併合同轉變爲一個公司行爲。”[1]公司合併作爲改變公司實體進而改變股東命運的重大行爲,必然給股東帶來最重大的影響,作爲公司的出資人、所有者.股東是公司最大的受益人和風險承擔者,這就決定了公司合併中對股東利益保護的必要。“公司合併的意義在於有利於減少同行業的競爭對手.有利於擴大經營規模和調整經營範圍,從而促進公司的迅速發展及公司的優化組合,公司合併還可以減少本錢,增加公司利潤。”[2]公司合併的這些益處也使公司合併成爲市場經濟中的一個經常發生的經濟現象,因此保護股東特別是小股東的利益對於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也具有重要意義。公司合併中股東利益保護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公司合併中董事(及大股東)的信義義務(fiduciary duty):小股東保護制度(異議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 公司合併的股東決議制度等。國務院法制辦已於今年7月5日完成《公司法》草案的起草工作,現在正在徵求意見,值此之際,我想就股東特別是小股東的利益保護制度談談一點看法,以期能夠拋磚引玉,進一步完善我國《公司法》。
一、公司合併中董事(及大股東)的信義義務
公司合併,必須由董事會做出(提出)合併計劃或合併方案或合併合同(草案)。對此各國公司法幾乎無例外地做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46條、第212條,也將擬定公司合併方案作爲董事會的一項重要職權予以規定。董事在決定公司合併時,同樣適用信義義務,即同樣要對公司和股東負信義義務,信義義務包括留意義務和忠誠義務。
1、董事在合併中的留意義務
董事在合併中的留意義務是指董事應當以理智、謹慎的態度有根據地決定是否同意合併協議或合併計劃,然後向股東會提出合併建議。在公司合併中,當董事沒有做到一個普通謹慎之人在同等情況下的留意程度時,董事應對其過失引起的損害承擔責任。董事會對同意合併的判定是否明智、有根據,董事是否履行了留意義務,取決於具體合併案的事實和情況。但是可以從以下方面判定:(1)董事會是否公道瞭解關於合併,特別是合併價格的相關信息。 (2)董事應當儘可能考慮與可供選擇之交易相關的所有因素,對各種可供選擇的交易形式進行比較,以對股東會提出公道的建議。(3)董事在同交易相對人進行合併談判時,應勤勉盡職,爭取最有利於公司的合併價格。 (4)在合併談判或條款起草時,董事有義務老實公正地做出判定,老實公正地在股東間分配合並的對價。公司合併中董事的留意義務的判定,適用貿易判定原則。在董事未盡公道留意,因重大過失造成公司及股東損失時,應當賠償承擔責任。
2、董事在合併中的忠誠義務
董事在公司合併中的忠誠義務是指董事應當從公司的最大利益出發.決定是否同意合併協議或合併計劃,在自己利益和公司利益衝突時.要以公司利益爲重,不能將自身利益置於公司利益之上。董事在合併中的忠誠義務,因其合併是否爲利益衝突交易而不同。在無利益衝突的合併中,董事締約合併協議的決定通過貿易判定原則而受到保護,即推定合併協議是善意形成,董事會是老實信用地爲公司利益做出合併決議的。股東要對這種合併提出異議,必須證實董事違反老實信用原則.在利益衝突的合併中,董事同公司或股東相沖突的利益、董事締結合並協議的決定將不受貿易原則的保護,而受公正交易原則的調整。法院適用交易完全公正原則對該合併的公正性進行審查,完全公正原則包含兩個方面:公正的交易和公正的價格。法院在整體考慮這兩個方面的情況下判定股東的利益是否受到損害。
3、公司合併中控股股東的信義義務
在公司制度中股東大會作爲公司的權力機構享有對公司重大事項的終極決定權。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事務實行資本多數決議原則,即股東依其持有的股份數額享有表決權,股東會決議由多數表決權通過。這種多數股東同意的決議將對全體股東產生拘束力。這就說明,有控制權的多數股東(大股東)在公司中處於優於少數股東(小股東)的實際地位,其行爲對小股東的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爲了防止多數股東利用其上風地位,侵犯小數股東利益,應當強化多數股東對小數股東的責任。控股股東不論是以股東身份行使表決權,還是基於股東資格通過公司執行機關對公司業務執行施加影響,都應當履行留意和忠誠義務,不能侵犯公司及其他小股東的利益。違反這一義務,給小股東造成損害,受侵犯的股東有權對其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