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設投資項目績效審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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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建設投資項目績效審計分析
摘要:先容了建設項目投資績效審計的現狀,並從理性的角度分析了建設項目投資績效審計中存在的題目,提出了完善建設項目投資績效審計的建議。
  關鍵詞:建設項目投資;績效審計
  
  1 建設項目投資績效審計概述
  
  建設項目投資績效審計是審計職員對建設項目投資活動和結果進行綜合系統的審查、分析,對照一定的標準,綜合評價項目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現狀和潛力,提出進步項目效益的建議,促進建設單位加強治理和進步效益的活動。建設項目投資績效審計的實質是指對建設項目的經濟性、效任性和效果性進行審計。所謂“經濟性”。是指在充分考慮工程質量的條件下儘量減少投資本錢,即少支出;所謂“效任性”,是指項目建設與其所用的資源(如:土地、建築材料、機械、人工等)之間的關係,即一定的投進所能得到的最大產出,或一定的產出所需的最少投進,即支出公道;所謂“效果性”,是指項目的預期結果和實際結果之間的關係,也就是說,項目在多大程度上達到政策目標、經營目標以及其他預期效果,即支出公道。
  
  2 新疆建設項目投資績效審計的現狀
  
  (1)審計理論研究落後。
  近幾年隨着人們對建設項目投資績效審計重要性熟悉的進步,越來越多的經濟學家、審計界專業人士都開始注重對投資績效審計方面的理論研究,在翻譯國外的.學術論文方面作了一些工作,但離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系統、完整的理論體系還有一定的差距。客觀的說,我國投資績效審計理論研究水平目前還處於一個較低層次,其侷限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①理論研究的廣度、深度及力度不夠。從現有的成果看,就事論事的居多,對建設項目投資績效審計的標準、方法、手段等具體題目缺乏深進研究,且大都是在常規財務審計理論之前冠以“績效”兩字,再加進一些財務治理方法、經濟活動分析方法等。
  ②缺乏必要的實證研究及其成果。相當一部分學者發表的有關投資績效審計的文章都主要是鑑戒國外的具體案例和參照國外的一些做法,缺乏國內相關實證研究,使我國投資績效審計的理論研究水平只停留在表面層次,質量不佳。
  (2)法律法規滯後並且審計標準尚未出臺。
  審計機關開展投資績效審計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有效的法律保障。目前,只有《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審計署第3號令)第22條規定“審計機關根據需要對國家建設項目投資效益進行審計時,應當依佔有關經濟、技術及社會、環境指標,評價國家建設項目投資決策的有效性,分析影響投資效益的因素”。除此之外,尚未出臺專門的法律、法規保證審計機關開展建設項目投資績效審計工作,審計法對審計機關開展投資績效審計的授權、審計報告的報送對象和法律地位等方面尚無明確規定;審計署頒佈的38個規範中基本不涉及投資績效審計。法律法規的缺乏制約了國家審計機關依法開展建設項目投資績效審計的進程。而且由於種種原因存在的條塊利益、部分利益、地方利益的衝突,更是加大了開展真正意義上的績效審計的難度。
  (3)建設項目前期建設程序執行情況的審計力度不深。
  儘管開工前審計制度已經執行了十多年,但審計署於1992年出臺的開工前審計暫行辦法並未真正將項目的決策公道性納進建設項目投資審計範圍,對盲目上馬的工程項目缺少審計監視,尤其是一些“政績工程”,損失嚴重。同時,開工前審計對建設項目前期建設程序審計的規定比較籠統。往往項目在進行開工前審計時,已經完成了勘察與設計工作,由於開工前審計在對勘察設計單位的選擇方面未按招投法的規定而相應做出規定,導致勘察設計質量缺少審計監視。開工前審計對資金來源的公道性方面的規定也不全面,尤其是在對銀行資金用於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時,審計很少涉及對項目還貸能力的評估。
  (4)對建設項目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處罰不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