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刑訴法修改後基層院如何開展電子證據工作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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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院電子證據工作尚處於起步階段,無論是電子取證設備還是技術人員的專業知識,還需要更進一步的更新,在取證設備不斷完善的同時,更重要的是要注重電子取證專業人才的培養,這樣才能更好地開展本院的電子證據工作。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碩士論文,希望能幫到你哦,更多內容請瀏覽()。

試析刑訴法修改後基層院如何開展電子證據工作之思考

論文摘要:刑訴法的修改,明確將電子數據列爲證據的一類,對電子證據有了科學的定位,填補了現行法律在電子證據方面的立法空白,爲電子證據應用價值的最大化提供了法律支撐。

論文關鍵詞:基層法院,電子數據,證據

一、刑訴法修改前電子證據的定位及電子證據工作的開展情況

(一)刑訴法修改前電子證據的定位

電子證據隨着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而登上司法證明的舞臺,它與其他證據一樣,本質上均屬於一種證明的根據,而且相互滲透存在密切聯繫。目前這種新的證據在破獲網絡犯罪案件時已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在刑訴法修改之前,電子證據的定位問題一直是各界法學專家爭論的焦點,我國刑事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大致有三種做法,第一種是將電子證據定位爲書證,以《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和《公安xx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爲代表;第二種是將電子證據定位爲視聽資料,以《關於檢察機關偵查工作貫徹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爲代表;第三種則是在一定程度上將部分電子證據定位爲物證,以“兩高”2004年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爲代表。

(二)刑訴法修改前電子證據工作的開展情況

刑訴法修改之前,在查處科技犯罪司法實踐中,電子證據不屬七種證據中的一種,因此在辦案中通過各種手段提取電子證據後,辦案人員一般只能將其作爲辦案線索,待轉化爲口供、證人證言、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等其他證據後再使用。但隨着科技犯罪的各種新情況和新問題不斷出現,傳統的法律體系已越來越不適應信息技術和信息手段發展的需要,現行法律的滯後性已影響到了案件的定罪與量刑,例如在司法實踐中提取的電子證據有些可以通過轉化爲口供、證人證言、鑑定結論等證據,這些可以作爲定案證據使用,但有些電子證據由於其特殊性無法轉化,即使轉化,這種轉化的科學性、合法性問題也還值得商榷,在這種情況下,由於當時法律並未明確對電子證據立法,因此這些證據此時就無法被採用,這部分電子證據的應用價值就無法體現,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電子證據作用的體現。

公安機關在電子證據工作方面開展的較早,已有成熟的鑑定中心,檢察機關在電子證據工作的開展方面起步較晚,目前,我院已配備了電子取證檢驗工作站,硬盤克隆機、手機取證包等基礎取證設備,我院已有一名技術人員獲得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授予的助理鑑定人資格,已可從事電子證據的取證工作。

二、刑訴法修改後基層院開展電子證據工作的'幾點思考

目前基層院檢察技術部門主要承擔院內計算機網絡維護、視聽技術工作、檢驗鑑定工作,在檢驗鑑定工作中,以往主要是文檢的檢驗鑑定工作,刑訴法修改後,基層院檢察技術工作已不僅僅是以往的工作種類,電子證據工作的開展必將佔檢察技術工作的很大比重。電子證據工作對於技術人員也提出了更高的專業要求,目前市院技術處考覈已將電子證據列爲考覈內容的一項,基層院電子證據工作的開展已越來越重要。面對新的形勢,新的要求,基層院如何開展電子證據工作,是基層院檢察技術部門需要認真思考的問題。筆者作爲一名基層院檢察技術處技術人員,認爲促進基層院電子證據工作更好地開展需從三個方面着手:

(一)找準定位,充分認識電子證據工作的重要性

電子證據工作是鑑定工作的一個重要的方面,而且隨着犯罪形勢的多元化,手機、網絡、計算機犯罪的比重越來越大,電子證據在鑑定工作中佔的比重也會隨之而越來越大,目前多數基層院計算機專業的檢察技術人員所從事的工作大多是網絡的維護工作,工作任務比較煩瑣,電子證據工作的開展,爲計算機專業的技術人員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平臺,基層院檢察技術人員應找準定位,充分認識到電子證據工作的重要性,要樹立和增強服務意識,進一步明確爲辦案一線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的職能定位,提高工作的主動性、自覺性,積極參與取證工作,爲業務部門提供更多的有用線索。要加強鑑定人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教育,把隊伍建設的成果體現在優質服務上。

(二)重視人才培養,爲電子證據工作儲備專業人才

基層院電子證據工作尚處於起步階段,無論是電子取證設備還是技術人員的專業知識,還需要更進一步的更新,在取證設備不斷完善的同時,更重要的是要注重電子取證專業人才的培養,這樣才能更好地開展本院的電子證據工作,目前,基層院檢察技術處人員較少,以本院爲例,目前檢察技術處共有4人,其中有2名是計算機專業畢業,有1名已具備助理鑑定人資格,可以從事電子證據取證工作,如何讓專業技術人員在電子取證方面的技能不斷提高以滿足辦案的需求,是基層院檢察技術部門應該考慮的問題,筆者認爲一方面在於技術人員自身的學習,通過自我的刻苦鑽研,不斷提高專業技能和水平。另一方面在於處室的人才培養機制,要爲專業技術人員創造條件,通過參加專業培訓及提供交流鍛鍊的機會去開闊眼界,到有豐富電子取證經驗的單位或機構去學習,增加取證經驗,汲取新的取證技能,通過參與實際案件來有效地提高技術人員的電子取證水平。

(三)加強溝通,積極主動開展電子取證工作

一是要加強與市院的溝通,市院技術處是基層院技術處的領導部門,基層院應加強與上級院的溝通,瞭解關於電子證據的新政策與新文件,以便及時調整工作方法,適應新的情況,目前多數基層院的技術人員在電子證據方面只有助理鑑定人資格,還沒有獲得鑑定人資格,在遇到需要作鑑定的案件,需要及時與市院技術處聯繫,將檢材送到市院,由市院電子證據鑑定人員作出鑑定。

二是要加強與兄弟院的溝通。通過舉辦座談會或去兄弟院參觀等形式,與兄弟院的技術人員進行溝通,瞭解兄弟院接觸到的電子證據案件中使用的取證方法,通過相互的交流,對於拓寬基層院技術人員的取證思路有很好的幫助作用,可以很好地促進基層院電子取證工作的開展。

三是要加強與本院自偵部門的溝通。由於檢察機關工作的特殊性質,一般電子證據在自偵部門涉及的較多,自偵部門偵查的案件爲貪x賄賂和瀆職侵權的案件,這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多都會使用電腦和手機,所以犯罪嫌疑人的電腦和手機等電子設備中的數據對於案件的突破就具有很重要的意義,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爲隱瞞犯罪,故意刪除掉的數據,對於案件偵破更具有非常大的價值。在案件的偵查過程中,技術人員與偵查人員的溝通非常重要,通過相互的溝通,技術人員在瞭解基本案情的基礎上,針對偵查人員的偵查需求,運用專業取證設備及分析軟件,對可能與案件相關的電子數據進行固定、提取、檢索與分析,將分析結果與偵查人員一起根據案情進行具體分析,通過多次的溝通,最終爲偵查人員提供與案件有關的線索。

三、基層院開展電子證據工作所遇到的問題

基層院檢察技術部門承擔着全院電子科技裝備如計算機、打印機、傳真機、掃描儀等設備的維護工作,再加上同步錄音錄像工作,自偵案件每一次錄製都需要技術人員全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工作任務很重,而且基層院檢察技術部門人員較少,多數技術人員都是身兼數職,哪裏需要哪裏跑,電子證據工作需要的專業技能較高,一般需要具有計算機專業基礎,而且電子證據工作是直接與辦案相關的工作,必須指派專人來負責此項工作,現在基層院技術處面臨人員少,任務多的尷尬問題,負責電子證據工作的技術人員同時也需要負責處理其他的各項工作,技術人員處理平時的日常工作就已佔用了大多的時間,無法專一對電子證據工作進行深入研究,這無疑對於本院電子證據的開展不利。針對此問題,筆者認爲基層院檢察技術部門應該增加人員,將各項工作分工明確,做到各項工作要做就做好做精,培養專業性人才,而不是什麼都參與,什麼都沒有特長。這樣也有利用本部門人才的培養,也會更好地促進本部門各項工作的更好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