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新科技企業收入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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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高新科技企業收入的確認
關於高新科技企業收入的確認


  對於針對特定客戶的產品銷售和服務項目,企業根據產品開發協議可能在產品與服務尚未全部提供之前獲得客戶的付款,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中期,大部分軟件開發企業的會計處理是在收到客戶付款時就將其確認爲收入。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AICPA)於1991年發佈的狀況說明書(SOP91-1)也支持這種處理。但這種會計處理的後果顯然進一步加大了這類高科技企業的風險,因此會計界的爭議很大。1997年,AICPA在SOP97-2"軟件的收入確認"中對原來的收入確認方法作了重大變更。SOP97-2規定,軟件銷售與服務收入應根據企業與客戶簽訂的有關協議,再產品開發完畢並在應收賬款回收、客戶接受產品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情況下方可確認。如果是一攬子軟件開發協議,收入的確認應在企業所有應提供的產品與服務中分攤(以協議中的價格單或每項產品/服務的公允市價爲分攤基礎)'如無上述分攤基礎,必須將有關款項遞延至所有產品服務完成後再確認爲收入。雖然SOP97-2針對的是軟件的收入確認,但美國會計界普遍預期這種會計處理方法將被推廣應用於其他領域的高科技企業。

支出的資本化與費用化

(1)研究開發支出
對於研究支出的`會計處理一般有兩種:在支出發生當期全部費用化;在支出發生當期全部資本化,並按估計有用年限分期攤銷。對於高科技企業而言,研發支出往往在企業總支出中佔重要比重,支出的資本化與費用化政策選擇顯然對其財務報告意義上的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影響重大。以軟件研發支出爲典型代表,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於1985年發佈的第86號公告"對出售、租賃或以其他方式上市的計算機軟件成本的會計處理"(SFASNo.86)規定應以"技術可行性"作爲劃分資本化支出和費用化支出的標準。在開發項目的技術可行性得以建立之前,支出應全部費用化;項目具備了技術可行性之後所發生的支出則資本化。其中技術可行性是指已完成了詳細的程序設計或運行模型的狀態。1996年底,AICPA發佈的新規定中要求:軟件程序的升級與改進支出可以資本化;企業內部使用的培訓支出必須費用化;自行開發的軟件如果研發失敗應立即費用化。

對於軟件資本化支出的攤銷方式,美國有關準則採用了收入比率法攤銷額與直線法攤銷額孰高的方法。其中收入比率法攤銷率=當期收入/(當期收入+預期收入),直線法攤銷率=1/剩餘有用年限。對於軟件資產的期末計價則採用攤餘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孰低法,當後者較低時應將攤餘成本減至可變現淨值,並且減值部分不得再度轉回。

從FASB和AICPA的有關公告來看,對支出資本化的處理更有利於保護廣大中小高科技企業,減輕了支出費用化對其財務報告的負面影響。然而美國會計界對有關公告的侷限性進行了非常嚴厲的批評,認爲在軟件迅速升級換代的今天進行支出資本化沒有實際意義,並只會導致企業濫用會計政策,因爲進行支出資本化的技術可行性標準、攤銷方法中的預期收入、預期有用年限、可變現淨值都涉及到會計估計,有很強的主觀隨意性。1995年美國的一些軟件企業聯合起來要求FASB修訂SFASNo.86,要求軟件研發支出在發生當期全部費用化。這些企業認爲SFASNo.86導致軟件企業的會計選擇不一致,從而使實質上相同的經濟活動表現爲不同的財務報告後果,對自身的經濟利益造成了損害。

(2)企業從外部獲得技術時發生的支出
如果企業通過直接外購方式獲得技術,一般應資本化,將軟件作爲無形資產;如果企業通過購併方式獲得了一項研發中技術而且該項技術對企業而言並不能轉作其他用途,那麼企業應在合理估定該項技術的價值之後將其計入當期費用。

(3)營銷支出

對於以提供網絡、信息服務爲主的高科技企業,在成立初期,往往投入鉅額營銷支出,同時提供許多免費或低價服務項目以爭取客戶,佔領市場。對於這類企業而言,營銷支出在成立初始年份資本化並在以後各收益期攤爲費用顯然更有利於自身發展。美國在線(AOL)在成立初期即是如此。當然採用費用化的企業也有,比如AOL的最大競爭對手CompuSer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