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合同法締約過失責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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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合同法締約過失責任的思考
目錄: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特點及構成要件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特點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二、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的區別
(一)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
(二)締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
三、關於合同法締約過失責任之思考
(一)締約過失責任適用範圍
(二)、締約過失責任表現形式

合同法締約過失責任的思考
主題詞:合同法 締約過失責任
摘要:
締約過失責任,也稱之締約上過失責任。它的提出其目的是解決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由於締約當事人一方的不謹慎或惡意而使將要或締結的合同回於無效,或被撤銷,從而給信賴其合同有效成立的對方當事人帶來損失,也可能一方當事人的過失而導致對方當事人的損失。簡言之,就是合同締結當事人一方因違反老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而致使另一方當事人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這正是合同法上締約過失責任所要解決的,也是締約過失責任存在的重要意義。締約過失責任制度的產生,正是由於合同法和侵權法在各自調整範圍上出現的真空地帶,對在締約階段因一方過失、過錯致他方受損害均無法解決。爲了彌補這一漏洞需要從上建立締約過失責任。又由於締約過失責任與合同責任密切相關,在新的合同法中將締約過失責任納進其中,實是一種創舉。本文試從締約過失責任的特點、構成要件着手,正確把握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的不同點。爲實踐中適用合同法締約過失責任,從締約過失責任適用範圍上把握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在適用時間上,正確確認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先合同義務;在適用空間上,正確確認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定事由的產生以及締約過失責任的各種表現形式及補償範圍對合同法締約過失責任的思考。

對合同法締約過失責任的思考

締約過失責任有的學者們稱之爲先契約責任,先合同義務或直接稱之締約過失。何謂締約過失責任,學者們回納的定義不盡同一,一般以爲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反其依據老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並致使另一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時,而承擔的民事責任 。一般以爲,締約過失責任是德國法學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首先提出的。1861年,在其主編的《耶林學說年報》上發表的《締約過失、契約無效與未臻完全時的損害賠償》一文中指出“從事契約締結的人,是從契約交易外的消極義務範疇,進進契約上的積極義務範疇。其因此而承擔的首要義務繫於締約時善盡必要的留意。法律所保護的並非僅是一個業已存在的契約關係,正在發生的契約關係亦包括在內,否則,契約交易將暴露於外不受保護,契約一方當事人不免成爲他方疏忽或不留意的犧牲品。契約的締結產生了一種履行義務,若此種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礙而被排除時,則會產生一種損害賠償義務。因此,所謂契約無效,僅指不發生履行效力,非謂不發生任何效力。簡言之,當事人因自己的過失致使契約不成立者,對信其契約有效成立的相對人,應賠償基於此信賴而產生的損害 。
在《合同法》頒佈實施以前,應當以爲我國並沒有相對完整的締約過失責任的理論。對締約過失責任原來的三部合同法(即《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中也未作出明確的規定。1999年頒佈的《合同法》才較系統地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填補了法律上的空缺。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特點及構成要件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特點
1、締約過失責任是產生於締結合同過程的一種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產生於何時,何時終結,存在着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以爲,應以要約生效作爲出發點。主要理由是由於要約以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此時要約分別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拘束力,雙方纔能進進一個特定信賴領域。在這種特定的信賴領域內,合同當事人雙方纔可能基於信賴對方而作出締約合同的必要的預備。另種觀點以爲,由於締約過程是一個不斷變化的過程,想要確立一個時間點非常困難,而且是僵化的。因此,應根據不同的先合同義務,靈活確立一個可變的時間點較爲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