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會計準則中對我國負債覈算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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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會計準則中對我國負債覈算的思考
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現有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負債是企業承擔的,以貨幣計量的在將來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它代表着企業償債責任和債權人對資產的求索權。負債按流動性分類,可分爲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負債主要有以下幾個特徵:
  1.負債必須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它是負債的一個基本特徵。其中,現時義務是指企業在現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於現時義務,不應當確認爲負債。
  2.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也是負債的一個本質特徵,只有企業在履行義務時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才符合負債的定義,如果不會導致企業經濟利益流出的,就不符合負債的定義。在履行現時義務清償負債時,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形式多種多樣,例如用現金償還或以實物資產形式償還,以提供勞務形式償還,部分轉移資產、部分提供勞務形式償還,將負債轉爲資本等。
  3.負債應當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所形成。換句話說,只有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才能形成負債。企業將在未來發生的承諾、簽訂的合同等交易或者事項,不形成負債。
  首先,應加強對非現金資產價值確定方面的信息披露。在年報債務重組事項中,上市公司對非現金資產價值的確定普遍披露得不夠明確與充分,致使投資者對其“公允”性產生懷疑。因此,此方面的信息披露應予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