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問題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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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德與法律概念性分析

分析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問題論文

首先,關於道德的含義,道與德兩個並列的詞組成了道德,道德其實就是德的意思。從唯物史的角度來分析,道德的根源在於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恩格斯說過:所有道德論說到底都是社會經濟狀況的產物,而社會一直到現在還是在階級對立中運行的,因此,道德一直還是階級的道德。這說明經濟條件決定了道德的內容,同時,還有經濟的發展變化伴隨着,不同的物質生活條件下的社會集團是不一樣的,存在的道德觀也是不同的,在階級的社會中道德也是具有階級性的。所以,道德可以簡單的概括爲:道德是一種規範的總和,或者說是生活在一定物質生活條件下的自然人有關善惡、榮辱等觀念的矛盾統一體系。其次,法律與道德密切相關的含義,沒有永恆不變的道德,也沒有永遠不變的法律。現在的社會代表的是不同利益的統治集團,然而,他們是階級利益的代表,統治集團的不同所擁有的階級利益是不一樣的,與其階級利益相適應的道德也就不同。在本質上法律是對集團整體意志的統治上升爲國家意志的統治,法律既然是意志的具體化,道德也就是意志的範圍了,法律把統治階級的道德觀都反映了出來。通過側面道德的角度可以對法律進行定義,在主觀方面,法代表了國家意志與統治階級的意志,在客觀方面,法的內容是通過社會物質生活的條件所定的。前者是法的國家意志性與統階級意志的體現,後者是法的物質制約性的體現。法就是這些方面的矛盾統一體。

二、法律與道德的區別性分析

法律與道德之間存在非常密切的關係,並且基本原則也是共同的,但是,它們還是上層建築的不同的部分,性質是完全不同的兩種規範體系,有着各自的特點,它們之間的區別具體分爲以下內容:

一是不同的表現形式。法律的表現形式是國家的意志,主要是政權機關制定的憲法、法律以及法規、條例、決議還有指示等相關的規範性的文件。對這些文件進行制定、公佈、修改以及廢除都是由國家機關按照程序而進行的。道德的表現形式卻是以社會意志來體現的,並且是多種多樣的,例如各種職業道德規範、社會輿論以及社會公約等。每個法律規範以及道德規範的形式是不一樣的,無論是法律規範,還是道德規範在邏輯上都有一定的`假定、行爲模式以及後果三個部分。不然就不會形成規範。但是,法律對這三部分的規範是明示的,或用條文進行表現,或從條文推斷而來。法律規範對個人的行業進行了詳細的界限,與此同時,對這種行爲的條件與後果也進行了明確。道德規範在指示部分是非常明確的,但如果假定部分與後果部分在一般情況下都是暗示的。在社會中有很多道德規範的規定,但還沒有出現有關於違反了道德後的特定的後果方面的規定。

二是對人們行爲調節的方式不同,法律是通過人們對社會生活中的權利與義務進行確定的,無論是公民與公民之間,還是公民與組織,與國家之間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都是對人們間的關係進行調節的。而道德是通過人們對社會中義務的指出,在人們中建立起以義務爲紐帶的一種關係。法律的本位是權利,而道德的本位是義務的,這就是兩者之間最根本的區別。

三是不同的制約對象,法律與道德在制約對象方面也是不一樣的,人的行爲有外在的,有內在的,人的行動、手段以及效果都是外在的行爲,而人的行爲的動機、目的都是人的內在行爲,一般情況下叫做動機。四是違反的後果不同。與表現形式的不同相適應,違反道德者通常受到社會輿論的輕蔑、批評、譴責,如果他是某一組織的成員,還可能同時受到所屬組織(黨組織、共青團組織等)的處分。

在這裏,社會中的每一個成員,每一個有關的組織,都可以把違反道德的責任直接同違反者聯繫起來,直接實施道德制裁,而不需要像違反法律那樣,經由什麼特定的程序,並由特定的機構實施。這表明,道德調節方法具有靈活性、普適性。這是道德的優點。但這一優點正好隱含着它的缺點和短處,即制裁的不確定性、不統一性、以及某些情況下制裁的不適當性。而違反法律的後果,則要承擔法律責任,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是十分確定的。五是規範體系的結構不同。法律和道德都是由無數規範組成的龐大體系。但是,法律規範體系和道德規範體系的結構不同。法律規範體系,從橫向看,是由憲法、民法、經濟法、行政法、勞動法、婚姻法、刑法、訴訟法、國際法等並列的法律部門組成的。

三、法律與道德的聯繫性分析

無論是法律還是道德都是上層建築的範疇,也都是服務於一定的經濟基礎的,它們是兩種非常重要的社會調控手段,人類自進入文明社會以後,社會秩序的建設都離不開這兩種手段,只是有主有次而己。這兩者之間是相輔相成的,互相促進與推動的,主要關係表現如下:

首先,對於道德來講,法律是非常有效的傳播手段。道德分爲兩個類別,一是社會要求的道德,也就是社會爲了維繫而不可缺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例如:不得用暴力對他人造成傷害,不得爲了謀取利益而欺詐他人,不得給公共安全帶來危害等,另一類的有爲了使生活質量得到提高,增進人們之間關係的原則,例如無私、博愛等。在第一類中會上升到法律,通過相應的制裁或者獎勵進行推行,而後者是對較高道德的要求,通常不會轉化爲法律,不然就把法律與道德混淆了。實施法律本身就是懲惡揚善的,不僅對人們法律意識的形成有很大的幫助,而且,對於培養人們的道德也有很大的好處。由於法律是一種國家的評價,對提倡的,反對的,都有統一的標準,法律所包括的評價標準與很多人基本的道德信念是非常接近的,所以,實施法律對於形成社會道德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其次,道德對於法律的評價標準起推動性的作用,也是對法律最有益的補充。一是有很多最低限度的道德是包含在法律中的,法律沒有了道德基礎,就成了一種惡法,是不能獲得人們尊重的,人們也不會自覺遵守。二是道德對實施法具有很大的保障作用,能夠提高執法者的職業道德,增強守法者的法律意識。

最後,道德與法律在不同的情況下進行互相的轉化。隨着社會的快速發展,有一些道德也慢慢顯現出來,並且被認爲是對社會有着非常重要的意義,同時還存在被經常違反的風險,立法者就會被歸入法律的範圍內。相反,有一些過去被看作不道德的而需要法律進行禁止的行爲,則很有可能從法律的領域中退出來,並轉爲道德的調整。總之,法律與道德是互相區別的,並且相互之間是不能替代的,更不能混爲一談,也不能有偏廢,因此,無論是法治模式還是德治模式,只要是單一的模式難免會有各種缺陷,與此同時,法律與道德又是互相聯繫在一起的,在功能上兩者進行了有效的互補,對社會調控來講,都是非常重要的手段,這對德法並治的模式的實施有了很大的促進作用,使之變得有可能實現。

四、結束語

通過以上的論這可以總結,無論是法律還是道德都是上層建築的範疇,但是是兩個不同的範疇。法律是制度的範疇,而道德是社會意識形態的範疇。權利與義務主要是法律規範的內容,主要是對兩者的平衡狀態進行強調,而道德則是對他人履行的義務以及承擔的責任的強調,對社會集體義務的履行以及責任的承擔的強調。假定處理與制裁是法律規範的結構,或者說是行爲的模式與法律的後果,但是,道德規範的制裁措施以及法律的後果並不具體。國家強制力的保證實施就是法,但道德卻是藉助於社會的輿論以及人們內心的觀念,教育與宣傳以及公共的譴責等方法。法是必須根據特定的程序進行制定,主要通過國家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範性的文件來體現的,或者是一些特殊的判例,一般情況下,道德往往是潛移默化的。法的特性決定了它必須要從產生到消亡這樣的過程,最後還是會被道德所代替,人們會根據自我的道德觀念來對自我的行爲進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