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專賣法》過期之我見

學識都 人氣:2.37W
《菸草專賣法》過期之我見
論文摘要 我國的菸草專賣雛形1914年到1959年,直到1983年國務院發佈《菸草專賣條例》,標誌着我國正式建立了菸草專賣制度,1991年全國人大通過了《菸草專賣法》,1997年國務院又發佈了《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歷經二十多年的風風雨雨,隨着我國加進WTO,市場進程加快,其本身的漏洞、與潮流的衝突日漸凸現,現淺析如下。一、立法依據牽強附會,立法背景已時過境遷《菸草專賣法》是在計劃條件下出臺的一部帶有濃厚計劃經濟色彩的。基於“組織計劃生產經營,保證國家財政收進”制定的思想,在當時確實貢獻突出,但是在現在的市場體制下已不能適應潮流。二、實體法本身的漏洞,執法權限的交叉重疊以及與現行行政諸法的矛盾,難以依法行政。主要漏洞表現在:一是職權交叉重疊;二是陳舊,法律內容落後於現實;三是權限不明導致執法者變成了違法者;四是執法主體和經營主體的合一,導致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從與現行行政諸法的'矛盾衝突看:一是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矛盾,二是與《行政複議法》的衝突,三是與《行政處罰法》的衝突。三、政企分開,打破壟斷是深化改革的潮流,取消菸草專賣制度是國際的必然趨勢《菸草專賣發法》賦予了菸草公司的政企合一的權力,交錯的職能必然促使兩者的功能相互腐蝕,行政職能市場化、經濟職能行政化,公平競爭難以實現,市場環境難以健康培育,市場化改革止步不前,從石油、軍工、電信開始,我國的行業壟斷逐步打破,國際社會也是從1991年的70多個國家和地區實行專賣到2003年的20多個的驟減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