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現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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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社會誠信體系 誠信文化 制度機制 信用服務組織

關於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現實思考

論文摘要:現代社會誠信體系是包括誠信文化、有效的制度機制及社會信用服務組織等在內的一個廣泛的社會系統。現代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實際上就是通過把與誠信建設有關的社會文化、制度、工具等資源有機地整合起來,並通過教育、鼓勵和懲罰等多種手段,引導和規範社會成員的價值取向,共同促進社會誠信水平的提高,從而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經濟發展。

毋庸諱言,在由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化,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社會變遷過程中,由於傳統的主要以私人關係爲基礎的社會誠信已難以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而以制度爲基礎的社會誠信尚未建立起來,中國社會正經歷着一場深刻的誠信危機。這給學術界和所有關心中國社會發展的人們提出了極大的挑戰,迴應這種挑戰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社會誠信體系及其構成

所謂體系,是指若干相關事物互相聯繫、互相制約而構成的一個有機整體。社會誠信體系就是指影響社會誠信的觀念文化、制度機制、信用服務組織等因素綜合在一起,在誠信原則的指引下,爲達到社會誠信目標而相互配合的有機整體。一個社會誠信程度的高低與文化傳統、制度機制及社會信用服務組織的發育等都有關係,這就決定了誠信建設的系統性和複雜性。

1.文化。誠信首先是一種道德、價值觀念或觀念文化。從詞語的角度來看,中國古代典籍對“誠”與“信”早有論述。儒家有“正心、誠意、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之說,其中的“誠意”被當作儒家學者實現“治國平天下”最高理想過程中提高個人品質修養的一個重要的步驟;“信”在儒家學說中則是“仁、義、禮、智、信”倫理“五常”的一項重要內容。這裏,誠信更多體現爲一種人格信任,是中國傳統道德中的一條重要德目。所以,如果從文化涵義上來辨別的話,作爲古代中國道德規範的誠信與作爲現代商業社會中民事活動基本原則的誠信其意蘊並不完全相同。首先,中國人的誠信作用的範圍是“熟人社會”。中國自古以來,誠信都是建立在親人、熟人、朋友信任基礎上的,是“在排除商業功利關係的宗法血緣人倫關係中的行爲規範,是一種建立在血緣親情、朋友情義、社會人情和封建國家宗法關係基礎上的道德精神。”儒家文化中的忠君孝親的綱常禮教和以遠近區別親疏的“親親”、“尊尊”思想一直佔據着中國文化的主導層面,受其薰染的傳統誠信必然是一種以德性、自律爲特徵的內在誠信。同時,它也制約着中國傳統誠信觀念無法在廣泛意義上超越血緣、地緣等關係限制的人文圈,難以在此外建立更廣泛的信任圈。美國學者福山認爲,中國人的信用是處在親戚、朋友的較低層次上的信用。

儘管這種觀點有失偏頗,卻也不無道理。這種文化背景與西方發達的商業社會和市民社會也是顯著不同的。其次,中國傳統誠信具有超越功利的道義性。中國古代誠信道德思想更主要的是一種痛苦的修養道德的歷程,是與利益水火不相容的,二者不可兼得,即所謂“克己復禮”、“去利取義”。而西方的誠信道德是互惠的,更人性化的,是可以使人的道德修養過程有快樂體驗的。每個人在完善自身,修養道德品質的同時,可以得到長遠的利益。承認每個人在正當範圍內“利慾”的合理性,是逐漸形成的“契約社會”的客觀要求,也是現代倫理的重要原則。總的來說,雖然中國有着深厚的誠信文化傳統,但由於以上提到的原因,誠信並未成爲一種普遍的國民意識和行爲規範。

2.制度機制。人治社會或禮治社會的誠信是不穩定的、有限的,而法治社會因能提供普遍公正實施的法律,就可以給不相關的.陌生人提供互相合作和解決爭端的基礎,從而可以大規模地擴大信任半徑。這是因爲,法治社會以法律作爲規範人們行爲的基本準則,它可以形成一種體系化、制度化和剛性的制度信任,它可以確保人們的預期。有了這種預期,人們才知道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相互交往之間纔有誠信可言。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維護和推進交易的必要條件。然而,中國長期以王權、皇權代替民權,以人治代替法治,因而法制文化先天不足。雖說也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條令,但實際操作中仍是“刑不上大夫”。法制觀念中缺乏平等意識,也就談不上真正意義上的法制。同時,作爲調節各種民事關係的民事立法尤爲薄弱。“秦漢以來整個封建社會的民事立法主要集中在規定土地所有權、租佃契約、婚姻家庭、遺產繼承、借貸關係等領域,極少關於商品貿易、商業信用的規定,而介於商品交易買賣的中介機構也不發達,商業誠信沒有生存發展的土壤,有關商業誠信的立法似乎不可能”。法制精神的缺乏使得中國傳統誠信道德的實現途徑只是以自律爲主,守信還是不守信更多地依賴於良心,誠信要求人們要有“慎獨”的自律精神。而在西方,作爲誠信載體的契約早已廣泛進人社會公共領域,今天,嚴密的法律規範體系更成爲西方人遵守誠信原則的有效的外部制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