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信息通信技術標準化的政策支持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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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信息通信技術以技術標準的形式參與市場競爭,是當前該領域技術創新競爭的主要形式,由於其包含的巨大的市場利益,對其主導權的爭奪已經成爲技術早發國家之間競爭的重要形式。通過對當前中國信息通信技術標準提出相應的針對性的政策建議,以期更好的促進民族信息通信技術標準實現擴散,提高我國信息通信產業的標準競爭力。

中國信息通信技術標準化的政策支持研究論文

關鍵詞:技術標準 信息通信技術 政策支持

一、有計劃地參與、跟蹤和採用國際標準

對國際標準的參與是指積極參與事關中國利益的國際標準審查及相應的國際會議,爭取使國際標準反映中國重點領域技術要求。在中國經濟實力和技術實力與發達國家存在較大差距,主導制定國際標準困難的情況下,通過實質參與國際標準制定,來反映本國技術要求,是投資少見效快的實用策略。

採用、跟蹤國際標準是中國一項重要的技術經濟政策,是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擴大出口,加快與國際接軌的重要措施。國際標準作爲世界各國協商一致的產物,反映了國際普遍達到的、比較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生產力水平,是多邊貿易都能接受且最具公正的標準,是解決貿易爭端的依據,也是消除貿易技術壁壘的有力武器,更是中國企業進行戰略性結構調整,提高國際競爭力,實現跨越式發展的必由之路。因此,把採用國際標準放在企業技術標準戰略的突出位置,是促進中國企業站在國際經濟發展的同一平臺上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需要。

二、建立適應中國市場的技術標準形成機制

技術標準最終都將由市場來檢驗自己,所以標準的市場導向非常重要。這個市場導向一是指標準影響的產業和產品最終都將由市場上的消費者來決定;二是指標準制定應該以企業作爲主體。企業要逐漸取代政府成爲制修訂標準的主體;標準作爲一種特殊的技術產品,其設定過程應該公開、透明併成爲企業、廣泛參與的產物;政府應由標準制修訂的直接組織者逐漸成爲標準和標準化工作的監護人、委託人和用戶;標準生產中的各項投入不但要準確覈算,也要開闢多種渠道,合理解決。與此同時,標準在實施時,既要滿足公衆利益的需要,不以盈利爲目的,也要適當地收取成本,實現投入和產出的良性循環。在這種機制下,各類標準化的技術委員會將不再具有行政色彩,而成爲像ETSI那樣的標準的組織和協調機構。整個標準化生產體系構成一個有機整體,各級標準化組織靠生產技術標準這種特殊產品爲政府和全社會提供公益性服務,並從中獲取相應的回報,實現自身發展的良性循環。

三、實施“技術創新化-創新專利化-專利標準化-標準許可化”策略

以專利爲核心的知識產權在現代ICT標準中佔據十分重要的地位。核心專利、版權、標識等知識產權都會成爲標準競爭的利器。通過推廣形成行業標準,國家標準、乃至國際標準,知識產權能夠藉助於技術標準的擴散獲得權利人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完善的技術創新體系和技術創新激勵政策至關重要。同時,逐步建立完善本國的知識產權政策,要將知識產權政策、產業研發創新政策和標準化政策協調起來,通過將企業的創新技術融入標準中,將企業的研發優勢延續到產品開發中,進而獲得市場優勢。尤其是作爲發展中國家,應積極尋求標準突破策略。即利用產業轉型、產業融合或者產業擴展機會,積極尋求標準的制定。而這種機會主要是由於ICT技術徹底創新和融合導致的產業標準構架的重構造成的。在ICT技術開發的初始就要有計劃地將企業專利工作、標準化工作與創新研發工作同步。在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專利技術同時,力爭把這些專利滲入到相應的國際標準中去,通過標準來最大限度地發揮自主知識產權的效用。

四、建立自願聯盟性標準

政府是技術標準體制形成的重要組成部分。借鑑歐盟的標準化運作模式,積極尋求政府參與標準化的程度和有效的方式,是中國標準政策亟需明確和解決的問題。首先,各級政府標準化管理部門應通過對系列標準的宣貫實施,推動企業建立一個完善的、先進的`與國際接軌的技術標準體系,爲企業實施技術標準戰略奠定基礎。第二,鼓勵企業在採用國際標準的基礎上,制定高於行業標準、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的企業標準,並將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反映到標準中去。第三,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參加國際標準的制修訂工作,支持企業將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標準推薦爲國際標準草案,爭取成爲國際標準。通過政策鼓勵企業借鑑國外企業的有益經驗,採用研發聯盟、技術聯盟的方式集中人力、物力研發ICT相關技術。第四,建立標準化信息服務網絡,爲企業快速便捷地獲得最新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信息提供服務。第五,加強國際標準化人才的培訓,協助企業培養一批熟悉國際標準審議規則並具有專業知識的標準化人才。第六,通過非政府途徑,建立政府間接干預的標準化的市場協調機制。

中國大多數企業研發能力較差且擁有核心知識產權較少,依靠單個企業建立一個擁有市場擴散能力的標準顯然是不現實的。2G移動通信的實踐證明,開放的兼容性聯盟標準更能夠在標準競爭中取得優勢,歐洲開放式的聯盟標準或混合標準方式是較爲有效的標準形成和運作模式,它是美國市場事實標準和日本法定標準模式間有效的折中,能夠相對較大限度的擴大公共利益和私有知識產權之間兩難折中的範圍。這樣,在兼容性聯盟標準中,幾個企業互相制約,不會形成某個企業對標準的壟斷,從而破壞公共利益的結局。同時,企業之間通過交叉許可解決了知識產權與標準制度衝突的難題,又能夠獲得最大的市場力,爲下一步標準擴散打下基礎。尤其對於研發實力和市場競爭力均有限的中國企業,建立技術聯盟既可分攤高額的開發成本,分散新技術開發和標準化的不確定性風險,又可以獲得兼容標準的網絡效應,彼此取長補短,獲得事業互補效益。尤其可以減少企業標準之爭,達到共贏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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