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和諧正義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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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和諧正義觀
摘要:社會正義是實現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一維。社會正義作爲一種價值理念,在不同時期、不同國度有着不同的內涵。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既不能採用西方社會的正義觀,也不能因襲中國傳統的正義觀,而是需要有和諧的正義觀作爲自己的理論支撐。和諧正義觀既不同於形式正義觀,亦有別於實質正義觀,它旨在尋求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之間的和諧,發揮二者在推動社會進步上的積極作用,因而可以視爲一種新的類型的正義觀。和諧正義觀與社會主義本質、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與當代中國的實踐是一致的。

關鍵詞:和諧社會;正義觀;形式正義;實質正義;和諧正義觀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公平正義是社會和諧的前提,也是和諧社會構建的核心原剛,其他任何原則都不能也不應逾越社會正義的要求。因此,和諧社會的構建必須將社會正義作爲首選價值。社會正義作爲一種價值理念,在不同時期、不同國度有着不同的內涵。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既不能採用西方社會的正義觀,也不能因襲中國傳統的正義觀,而是需要有和諧的正義觀作爲自己的理論支撐。這既是正義觀的歷史性、具體性的邏輯要求。也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實踐需要。
  
   一、近代正義觀的歷史嬗變
  
   在西方思想史上,正義最初作爲宇宙論的一個理念,體現在公元前九世紀左右寫成的《伊利亞特》和《奧德塞》等文本中。公元前八世紀以後,隨着古希臘城邦的建立和立法活動的發展,正義與德性、正義與理性和正義與法的關係,逐步成爲哲學家、思想家探討的重要問題。古希臘羅馬時期,正義被視爲是善的顯現,因而是一種美德;它源自於人們的選擇,是理性對本能的抑制,故而是人性光輝的表徵;依理性建立的國家和制定的法律,是正義的化身,故而應成爲判斷行爲是非和善意的標準,樹立社會秩序的基礎。這種正義觀在中世紀被神學家和經院哲學家們加以“神聖化”,原本是人世間的正義反而成了上帝賜給人類的福音。
   文藝復興以後,爲了適應資本主義發展的需要,西方的正義觀發生了重大的轉變:在價值取向上,從對神的信仰轉到了對人的尊重;在內容上,從要求人們各守其位轉到了對自由、平等、博愛的追求;在形式上,從服從上帝的法律轉到了制訂人間的法律;在標準上。從《聖經》轉到了人的理性。
   最初,近代西方思想家把自由、平等、博愛作爲正義的首選價值。斯賓諾莎認爲,由法律所確定的個人財產是正義與非正義的根源。在洛克看來,正義就在於服從建立在自然法基礎上的國家法律。盧梭把出白良心的正義德性與出自法律的正義規則看成是實現普遍正義的兩種手段或途徑。康德則認爲,正義是體現人與人之間的以平等自由爲基礎的一種正義的關係和秩序。上述正義觀,把正義視爲對自由,平等、博愛的追求,且與民主、法制聯繫起來,爲資產階級革命提供了有力的精神武器。
   隨着資產階級國家制度的確立,近代西方正義觀更加關注社會秩序問題。霍布斯把正義或公道歸結爲遵守法律。爲保證法律的充分實現,他主張主權者應該是至高無上、不受法律約束的。黑格爾認爲,客觀精神的發展經歷三個階段,即抽象法、道德、倫理;其倫理的發展又經歷了家庭、市民社會和國家二個階段。在國家裏,個人權利和國家權利達到了具體的統一,從而個人的權利和義務也達到了統一,他的正義觀由於強調個人自由要服從於國家權威而達到了對於秩序和權威的重視。
   近代西方正義觀的第三種形態是功利主義的正義觀。休謨的“公共的效用是正義的唯一起源”這一著名論斷,可以看作是對功利主義正義觀的最早表述。功利主義者認爲,人必須在互相交往中彼此促進利益。如果一個人行動的效用最有利於社會普遍的幸福,那麼這個人就獲得最高尚和最持久的快樂,實現了最大的正義,因而成爲最有道德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