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雀東南飛》中的古代出婦禮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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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雀東南飛》具體而生動地再現了漢代嫁娶禮俗,尤其是比較突出地反映了出婦禮俗,下面是小編蒐集的一篇相關論文範文,歡迎閱讀參考。

《孔雀東南飛》中的古代出婦禮俗制度

前言

聞一多在《楚辭校補·引言》中說,“較古的文學作品所以難讀,大概不出三種原因。”

其一是“先作品而存在的時代背景與作者個人意識形態因年代久遠,史料不足,難於瞭解”.針對這一點,他給自己定下的課題是“說明背景”.敘事長詩《孔雀東南飛》比較集中突出地反映了中國古代婚姻生活之“出婦”的禮俗制度。出婦禮俗對於今天的讀者來說,已是歷史陳跡;這篇文章所作的工作就是將《孔雀東南飛》與《禮記》、《儀禮》對讀,參以其他史料,“說明背景”---出婦禮俗,以期更好地閱讀鑑賞這首著名的古典詩歌。

《孔雀東南飛》是一首出婦詩。如同贈內詩、悼亡詩一樣,出婦詩也是中國古典詩歌中的一個系列。中國古代著名的出婦詩有:《詩經·衛風·氓》、漢末王粲的《出婦賦》、三國曹植的《出婦賦》、唐詩人顧況的《棄婦詞》,南宋着名愛國詩人陸游的《釵頭鳳》,等等。瞭解出婦禮俗對於深入閱讀和鑑賞這個系列的詩歌是大有裨益的,也是很有必要的。

一、“出婦”禮制是古代婚姻禮俗制度的構成部分

婚姻制度包括結婚(娶、嫁)、離婚等禮制及婚姻生活。出妻(婦)是古代婚姻禮俗制度的構成部分。出妻禮制包括出妻理由,遣歸出婦的禮儀;出婦的尊嚴有一定的保障,享有一定的財產所有權。所謂出妻,就是男權集團單方面解除夫妻關係,結束婚姻生活,將婦女逐出夫家,遣送回其孃家.出同黜。出妻在一定意義上類似如今日所謂之離婚,只不過現代社會男女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離婚是男女兩性都享有的權利,既可以由丈夫主張,也可以由妻子主張。古代婚姻制度中則只有男出女,是謂之出妻,或出婦。

《中庸》雲:“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婦,及其至也,察乎天地。”夫婦是人之大倫,婚姻生活是人生最重要的內容。《詩經》開篇詠《關雎》,昭示婚姻是人生的第一大義。周代設媒氏之職,掌媒事,春秋仍有專官,以理婚娶之事。中國古代社會是以血緣關係爲紐帶而建立起來的,婚姻是整個社會和文明締結的現實支點和邏輯起點。

嫁娶制度是婚姻生活的序曲,伴隨着繁縟講究的儀典程式。出妻是婚姻制度的構成部分,如同娶、嫁一樣,也有一套特定的典儀制度。

(一)“七出之制”:出妻的七種理由

周代即已形成了出妻制度,並且是成文制度。首先是所謂“七出之制”,也稱“七出”、“七棄”,即男權集團休妻棄婦的七種理由。唐代賈公彥疏注《禮儀·喪服經傳》之“出妻之子爲母”之“出妻”,疏曰:“七出者,無子,一也;淫泆,二也;不事姑舅,三也;口舌,四也;盜竊,五也;妒忌,六也;惡疾,七也。”

《大戴禮記·本命第八十》有“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盜竊去。不順父母去,爲其逆德也;無子,爲其絕世也;淫,爲其亂族也;妒,爲其亂家也;有惡疾,爲其不可與共粢盛也;口多言,爲其離親也;竊盜,爲其反義也。”同時有所謂三種情況不能“出妻”的規定,這叫“三不去”.“婦有三不去:有所娶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兩種文獻列舉的七種出妻理由基本相同,只是次序不一樣。

考諸史籍典章,有聖人出妻(孔子、孟子,孟子欲出妻而未如願),賢者出妻(伯魚、子思,孔子家族自孔子起三世出妻),諸侯出妻,士庶出妻,等等,如同現代社會之離婚,古代“離婚”---出妻也是一個平常的社會現象,對於這一現象,我們無法用現代社會的婚姻制度來加以評判。但不言而喻,由於出妻是男權集團的特權,因此從本質上決定了夫權的濫用,對於出婦的不公平是不可避免的。茲舉數例[4]:

1.聖人出妻。“孟子妻獨居,踞。孟子入戶視之。白其母曰:‘婦無禮,請去之。’”(《韓詩外傳》)是箕踞出妻。踞同今天坐姿,臀部着具,箕踞是雙腿張開伸直(箕如過去農村婦女用箕簸稻麥,雙手展開伸直拿住箕沿),身體落於屁股上。孟子之妻僅僅因獨處時坐相不雅,便將遭出。

2.諸侯出妻。陳平“少時家貧,好讀書”,“其嫂嫉平之不事生產”,抱怨道:“有叔如此,不如無有。”“伯聞之,逐其婦而棄之。”(《史記·陳丞相世家》)真是兄弟如手足,妻子如衣服。陳平之嫂大約被判爲犯了“口舌”或“口多言”條,故遭出。

3.士庶出妻。(吉)少時學問,居長安。東家有大棗樹垂吉庭中,吉婦取棗以啖吉。吉後知之,乃去婦。“(《漢書·王吉傳》)這王吉是這般不近情理,鐵石心腸!顯見七出之條之”盜竊“條在這裏被”過度闡釋“了。長篇敘事詩《孔雀東南飛》中劉蘭芝被出,是焦母嫌其”此婦無禮節,舉動自專由。吾意久懷忿,汝豈得自由。“罪很重,”此婦無禮節“,然而是”自由心證“.真實的劉蘭芝是”兒實無罪過“(對其母白),她每天”雞鳴入機織,夜夜不得息,三日斷五匹,大人故嫌遲。“”奉事循公姥,進止敢自專?

晝夜勤作息,伶俜縈苦辛。謂言無罪過,供養卒大恩。“蘭芝自白似乎是依據”七出“進行辯護的。焦母的真實動機是要兒子停妻再娶另一”大家子“.蘭芝沒有犯”七出之制“中列舉的過失而被出,這是詩作者、讀者同情蘭芝而厭惡焦母的重要原因。

《孔雀東南飛》中出妻的動議是蘭芝被迫自請的:”(非爲織作遲,)君家婦難爲。妻不堪驅使,徒留無所施。便可白公姥,及時相遣歸。“但這並非蘭芝的真實的自由意志,而是焦母意志強力壓迫的結果。出妻之舉體現的是男權集團的意志。丈夫、公婆等的意志皆可能成爲決定性的因素。上列數例,箕踞出妻、啖棗出妻皆爲丈夫薄倖,口舌出妻則似爲陳平及其兄之合謀。《孔雀東南飛》中則是焦母的過度挑剔與刁難。

男權集團的成員之間關於出妻與否相互制衡。例如《禮記·內則》規定:”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悅,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婦之禮焉,沒身不衰。“這就是說,夫妻感情融洽,但公婆不喜歡她,就可以”出“她,劉蘭芝之被”出“就是這種情況。如果夫妻感情不好,但公婆很中意這個媳婦,那麼兩個人也必須白頭到老。

前面箕踞出妻之例中,孟子的出妻之議便被其母否決了。《孔叢子·居衛》記載:”尹文子生子不類,怒而杖之,告子思曰:’此非吾子也!吾婦殆不歸。吾將黜之‘.子思曰:’若子之言,則堯舜之妃,復可疑也!此二者聖者之英,而丹朱、商均不及匹夫,以是推之,豈生可類乎?……若夫賢父之有愚子,此由天道自然,非子之妻之罪也。‘“尹文子的兒子不學好,他倒怪罪其妻子,其奇談怪論令人莞爾。子思援古代神聖君王爲例,顛覆了尹文子的血統論。在《孔雀東南飛》中,焦仲卿亦曾試圖爲蘭芝辯護,以改變其母意志,不過最終於事無補。

(二)出婦可享受一定的財產權,遣歸出婦遵循特定的禮儀程序,反映了中國古代禮教文化特有的人文精神。

《韓非子·說林上》載:”衛人嫁其子而教之曰:’必私積聚。爲人婦而出,常也,幸成居,幸也。‘其子因私積聚,其姑以爲多私而出之。其子所以反者,倍其所以嫁。其父不自罪於教子非也,而自知其益富。“”爲人婦而出,常也,幸成居,幸也。“反映了古代婦女普遍的悲劇命運和人生狀況。其唯一能把握自己命運的努力是”必私積聚“,這反倒令人更覺悲酸。不過這裏也反映了出婦享有一些財產所有權及處置權。

班固《白虎通·嫁娶》雲:”出婦之義必送之,接以賓客之禮。君子絕愈於小人之交。“出妻的制度特徵突出地體現在其典儀上。嫁娶是雙方的,出妻則是男權集團單方面的意願;嫁娶是喜慶的,出妻則是悲情的,然而特定的典儀和程式卻似乎是不可或缺的。《禮記·雜記下》載:”諸侯出夫人,夫人比至於其國,以夫人之禮行。至,以夫人入,使者將命曰:’寡君不敏,不能從而事社稷宗廟(令嬡太優秀,我配不上),使使臣某,敢告於執事‘.主人對曰:’寡君固前辭不教矣。寡君敢不敬須以俟命。‘有司官陳器皿,主人有司亦官受之。“又如,士庶出妻規定:”妻出,夫使人致之曰:’某不敏,不能從而共粢盛(怪我無能,養不活妻子),使某也敢告於侍者。‘主人對曰:’某之子不肖,不敢闢誅,敢不敬須以俟命。‘使者退,主人拜送之。“以上是關於諸侯出妻和士庶出妻的禮儀規定。諸侯出妻與士庶出妻,典儀程式基本相同,都有一個使者,如同嫁娶時有一個媒使,出妻的行爲由使者來執行。諸侯的夫人在特定時期仍享受夫人的稱號和禮節,並隨身攜返私人物品。士庶之出妻未見錄,這是文字從略而已。二者互文見義。

考之於《韓非子》中”衛人嫁其子“之意,蘭芝被遣亦返其物,均可證此點。對於出妻之舉,使者代表男權集團,賓主相接,有一套程式化的套語辭令,使者說:”寡君不敏,不能從而事宗廟社稷。“主人對曰:”寡君固前辭不教矣。寡君敢不敬須以俟命。“這是諸侯的使臣辭令,士庶的使者辭令與此大同小異。但引人注意的是,這全然是一套程式化的辭令,完全不關出妻之真實因由,使者既不說,主人亦不究。”使者退,主人拜送之“.顯得逆來順受,有始有終,情致款款。

男權集團根本不向被損害的妻方談及實質性的出妻的理由和原因。妻方也默契地接受被出妻的事實,她們也根本不向男權集團追問,賓主在溫文爾雅的款款情致和特定的典儀程式中完成了對出妻的事實認定。

 二、《孔雀東南飛》全面、生動地反映了古代中國的出婦禮俗制度

(一)一幅古代出婦禮俗的風俗圖

《孔雀東南飛》中保留有古代出妻禮俗的多方面的豐富印記。蘭芝是按出妻典儀被遣歸的,長詩中的大量篇幅其實是鋪陳這些禮儀的,我們今天的讀者可能由於不瞭解特定禮俗,因此誦讀有關文字不能真切領會。

當焦母明確作出出婦決定時,焦仲卿始而欲其母收回成命,但終未果,夫妻於室中淚眼相對,蘭芝說:”妾有繡腰襦,葳蕤自生光。紅羅復斗帳,四角垂香囊。箱簾六七十,綠碧青絲繩。物物各自異,種種在其中。人賤物亦鄙,不足迎後人。留待作遺施,於今無會因。時時爲安慰,久久莫相忘。“據出妻之禮數,出妻返其妝奩,使合其女主人身份。蘭芝所言繡腰襦、紅羅帳、箱簾等等,皆爲其私物,今被出,依例當隨身帶走,焦家亦會容允之。故蘭芝特提出留給焦仲卿,”時時爲安慰,久久莫相忘。“若非如此,蘭芝如何有權”自專由“?”雞鳴外慾曙,新婦起嚴妝。着我繡夾裙,事事四五通。足下躡絲履,頭上玳瑁光。腰若流紈素,耳着明月璫。指如削蔥根,口如含朱丹。纖纖作細步,精妙世無雙。“這寫出了蘭芝光彩照人的美好形象。她容貌美麗,風華絕代,端莊淑雅,自尊自愛。但還有另外一層含義---儀禮的符號象徵意義。女子妝成出嫁,同樣亦盛妝”來歸“.這是合於她們依禮數應予享受的女主人的身份規格。(庸常生活中也許比較淡化,但在特定情境下,人的身份往往以符號象徵的方式被確認、強化。)然而這是她們以犧牲一生的幸福爲代價換來的瞬間的美麗的權利。

另,按中國古代嫁娶風俗,男女結縭,新婦入門,時辰是晚上,蓋女主陰,夜晚亦屬陰,夜晚迎入,不犯陽也。至於出婦的出門時辰,尚未見到明確的文獻記載。蘭芝天未亮即起治妝,妝成而去堂上拜別焦母,出門登車而去,這時應是日出之後,白天之中---這或許就是古代出婦出門的時辰,抑或是出婦出門的時辰不如迎娶時那麼有特別的講究。

蘭芝謙卑地告別焦母:”昔作女兒時,生小出野裏,本自無教訓,兼愧貴家子。受母錢帛多,不堪母驅使。今日還家去,念母勞家裏。“這些話是何其得體有分寸。依前文所述古代出妻之典儀,蘭芝的卑辭應該有儀禮的性質,其理由如次:其一,這番話是禮數規定中必不可少的;其二,其所表述的內容---當初女子出嫁時,其孃家曾有謙詞語於前來迎親的.使者,出妻時,則會重新提起當初的謙詞:”某之子不肖“云云。蘭芝此處告語,一本乎此。按禮俗,焦母亦當奉以必要的套語。然而她沒有這樣做。”上堂謝阿母,母聽去不止。“由此可見她對劉蘭芝的怨毒之深,同時亦可見出焦母的罔顧禮節,粗鄙蠻橫,毫無長者風度,可視爲暗含着詩作者依據儀禮對於焦母的批判態度。

蘭芝並沒有違反七出之制,而焦母只因爲要給焦仲卿娶進”大家子“就無視出婦禮制出歸蘭芝,這在前面已作論述。無視禮制是焦母爲了遂她的貪慾,罔顧禮節則是合乎她身份地位教養的”小人絕交“的本來表現。即使根據出妻禮制,焦母也是一個被否定的形象。

(二)儀禮面具後面的真實人性

前文我們已揭示了古出妻典儀的文字是純客觀的記敘,不涉及感情因素,而一旦我們摘下儀禮的面具,其情感的宣泄便如驟雨狂風,不可遏止。”入門上家堂,進退無顏儀。“與親人晤對,蘭芝放下了矜持,表情神貌失態,進退舉止全然不顧禮儀法度。”阿母大拊掌:’不圖子自歸!……汝今無罪過,不迎而自歸?‘蘭芝慚阿母:’兒實無罪過。‘阿母大悲摧。“古代婦女出嫁,出門前,母臨別語爲”往矣!善事爾舅姑,而貳爾心,無敢回也!“[5]因爲回來便是被出妻了。蘭芝現在不請自回,顯然是被遣歸了。《禮記·雜記》中所述主人之應對卑辭自抑,並且”使者退,主人拜送之。“簡單的文字背後深掩着多少屈辱、毀滅、悲哀和痛苦!《孔雀東南飛》中蘭芝被遣返及至到家賓主相接時,似乎不見使者,這有兩種可能:一種是本來有使者,只是沒有提及,這是一種很平常的文學手段;第二種可能是本來就沒有使者,以焦母的無視禮節的做派,這也不足爲奇。但詩中明確敘及蘭芝是坐車遣返的,古代婦女出嫁循禮規定,是坐車前往的,出婦禮儀與出嫁相對應,也是坐車。

出妻之禮節,終於”使者退,主人拜送之。“從此成爲陌路,甚至不被思念,思念是”失禮“(不合於”禮“的行爲)。《禮記·檀弓上》載:”伯魚之母死,期而猶哭,夫子聞之曰:’誰與哭者?‘門人曰:’鯉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魚聞之,遂除之。“賈公彥疏:”伯魚母出,期而猶哭。“伯魚之母即孔夫子之妻遭出妻,後來去世了,過了一年,伯魚仍哭,思念她,孔子以爲過分了,不合禮。過猶不及。又,”子上之母死而不喪,門人問諸子思曰:’昔者子之先君子喪出母乎?‘曰:’然!‘’子之不使白也喪之,何也?‘子思曰:’昔者吾先君子無所失道,道隆則從而隆,道污則從而污,汲則安能?爲汲也妻者,是爲白也母;不爲汲也妻者,是不爲白也母。‘故孔氏之不喪出母,自子思始也。“子思夫人,即子上(白)之母遭出妻,後來去世,子思不使白喪其出母,從此,孔氏例不喪出母。”柳若謂子思曰:’子,聖人之後也。四方於子乎觀禮,子亦慎諸。‘“孔氏家族是春秋及後世第一講禮儀之家族,其行爲具有垂範後世的意義,因此大約自子思後不喪出母是天下之通則。

子思其實是至情至性之人,《禮記·檀弓上》記載:”子思之母死於衛(伯魚死,其妻嫁於衛---引者注),赴於子思,子思哭於廟。門人至曰:’庶氏之母死,何爲哭於孔氏之廟乎?‘子思曰:’吾過矣!吾過矣!‘乃哭於他室。“人非草木,孰能無情,聖賢亦莫能外。

《孔雀東南飛》中,劉蘭芝被驅遣回孃家,不久,縣令、太守相繼遣媒使來爲其子提親(太守得允),並隨即迎娶蘭芝。蘭芝同焦仲卿原本伉儷情深,只是因爲不能討封建家長焦母的歡心因而遭出妻。在被遣送回家之際,仲卿寬慰她隱忍一時,並承諾重新迎回她,兩人還訂下盟誓。世事多難逆料,蘭芝眼看不能堅守,於是在出嫁之夜,投水自盡,以死殉了焦仲卿的眷愛深情與盟誓之義。

典籍中未見載迎回出婦的情況,但現實生活中存在具體的案例。王吉因一棗出妻,鄰里仗義執言,王吉接回妻子,恢復婚姻。二十四孝故事之一”姜詩出妻“,講的也是姜妻龐氏受冤被出,後誤會消除,恢復婚姻。也許是鑑於這種事實,蘭芝仲卿心存幻想。

而出婦再嫁,則是另外一個事件,屬於婚姻制度中的嫁娶制度。需要說明的是,《禮記》、《儀禮》中關於婚姻制度和婚俗的記載詳盡備至,這由此也反映了婚姻制度在中國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然而徵諸古文獻,則並無再嫁的制度,而典籍中關於再婚包括出婦再嫁的情況卻有大量的記載。由此可推知,再嫁與處子初出嫁並無二致。

嫁婦並不因爲再嫁而低人一等,有關禮儀也並不稍見便宜從事。蘭芝再嫁的情形印證了這一點,而蘭芝再嫁並非特例,乃反映了古代社會嫁俗之一般情形。一直到宋代,社會和一般民衆心理都對婦女再嫁持通達人道的態度,只是到了宋明以後,所謂貞操之論才墮入偏執而不近情理的地步。

《孔雀東南飛》具體而生動地再現了漢代嫁娶禮俗,尤其是比較突出地反映了出婦禮俗,具有寶貴的文化史價值。《孔雀東南飛》反映的是東漢末年的社會生活,與《禮記》等典籍所產生時期的社會生活並不完全一樣,然而正如孔子所稱的”禮失求諸野“,民間生活樣式往往比較完整地保留着久遠時代乃至其以前的傳統,所以即使這裏所反映的出婦禮俗也許與先秦時期的有些出入,但它所具有的認識價值仍然是不可替代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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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丁國峯.”七出三不去“制度的歷史源流及其影響[J].理論建設,2012(1).

[3]蒲堅.中國古代法制叢鈔:第1卷[M].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2001:79.

[4]尚秉和.歷代社會風俗事物考[M].北京:中國書店,2001:234.

[5]張立文.說苑·修文[M]//儒學精華:(上).北京:北京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