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的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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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豐鎮民-聯村委:

房屋出租的保證書

我是民-聯村房屋承租人。我保證遵守《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和有關房屋出租的管理規定,切實做到:

一、出租、轉租房屋,必須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或村委申報,審批完之後,方可出租。出租的房屋不超過規定的面積和租住人數。

二、對承租人逐一查看其居民身份證和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鄉(鎮)以上人民政府的`證明。對無身份證件、無正當職業不出租房屋。

三、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在房屋出租、轉租後3日內,持公安機關簽發的《暫住人口登記簿》帶領暫住人口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委會暫住人口登記站申報暫住登記,辦理《暫住證》。暫住人員離開時,辦理註銷手續。經常向暫住人口宣傳有關法律規定,落實治安防範措施,保障暫住人口居住和經營的安全。

四、承租人是本市常住人口的,督促承租人將戶口遷移到租住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因特殊原因不能遷移的,在3日內帶領承租人到當地派出所申報寄住戶口手續。承租人因故變更住址的,及時申報註銷寄住戶口。

五、在當地片警或村委幹部的領導下,主動參加治安工作,搞好安全防範,特別要做到以下幾點:

1、不允許承租人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違禁物品;

2、不允許承租人從事偷竊、賭博、收贓、窩贓、賣淫、傳播和販賣反動、淫穢物品等違法活動;

3、不允許非夫妻關係的男女混居一室;

4、對出租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

5、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可疑情況,及時向公安機關或村委會報告。不隱藏、包庇違法犯罪分子,不參與違法犯罪活動。

七、房屋停止出租的,應到派出所或村委現辦註銷手續。

八、主動接受公安派出所對房屋出租戶的安全年審和治安檢查。

九、如違反以上保證和國家有關房屋出租規定,自覺接受公安機關的依法處理。

房屋承租人﹍﹍﹍﹍﹍﹍﹍﹍(簽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