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協議離婚有沒有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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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爲。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南京協議離婚有沒有冷靜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南京協議離婚有沒有冷靜期

南京協議離婚有沒有冷靜期

南京離婚冷靜期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協議離婚有三十天的離婚冷靜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受理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4、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結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