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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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

2015年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

各部門:

爲保障職工合法權益,體現對職工的愛護和關懷,依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人社部關於《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合同制員工以勞動部門檔案審覈的參加工作時間(工齡)爲準;協議工以到本單位入職時間爲準。

二、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協議工入職滿一年以上者,享受年休假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1個月以上的;

(二)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四、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一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爲:(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五、職工依法享受的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六、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條例第三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七、統籌安排制定年休假計劃。各部門要根據工作、休假“兩不誤”的原

則,建立健全休假期間崗位工作銜接、交接制度,妥善處理休假與工作的關係,統籌兼顧,在保證工作正常運轉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職工休假,避免因工作人員年休假過於集中而影響工作。年休假原則上不跨年度按排,各部門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可分次安排職工的年休假,每次休假最少一天。

八、嚴格控制不休年休假人員、天數的比例。各部門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數必須控制在本部門人數的30%以內,不能休假的天數控制在本部門休假總天數的30%以內。

九、嚴格規範應休未休年休假報酬發放秩序。對符合發放應休未休年休假報酬條件的人員,按規定發放應休未休年休假報酬。

十、年休假報批程序:本人書面申請,由部門根據實際工作情況,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後,送綜合部備案;管理人員休假的報分管領導審批後,送綜合部備案。

十一、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