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企業五證合一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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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5日公佈,決定從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五證合一、一照一碼”那麼下面辦理相關證件呢?快來隨本站小編一起閱讀了解吧。

寧波企業五證合一辦理流程

五證合一辦理流程

一、業務概述

非“一照一碼”企業發生登記事項變更或要求換髮新版執照時,向市場監管部門辦理,市場監管部門覈准後換髮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並將變更信息即時共享至寧波市信息交換平臺,同時收繳原稅務登記證件。稅務機關接收市場監管部門信息後更新稅務系統內納稅人對應信息。

二、所需資料

(一)發票領用簿

(二)稅控專用設備(納入稅控系統的納稅人報送)

(三)當月已開具發票存根聯、紅字發票、作廢發票以及空白髮票;

(四)U盤(用以拷取新的CA證書)

操作要點

(1)、納稅人當月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應先在防僞稅控系統內抄報稅,如還有未開具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再進行發票退回操作,同時認證完所有已收到的進項發票(變更完成後將無法再認證原稅號的進項發票)。然後到稅務機關進行抄報稅(網上抄稅不能實現抄當月稅)和防僞稅控系統的重新發行,再重新讀入退回的發票。防僞稅控系統的重新發行後,納稅人應及時聯繫稅控系統技術服務單位進行安裝調試。當下月申報期正常抄稅後,應到稅務機關進行上門申報。

(2)、使用通用機打發票的納稅人應將所有空白髮票作廢並上傳電子信息,再到稅務機關進行發票驗舊並完成變更。

(3)、變更可選擇月初完成抄稅和申報後進行,暫不開具發票,並將全部空白髮票在上月在防僞稅控系統內作廢,同時在上月認證完所有已收到進項發票,這樣只需在工商變更後持防僞稅控設備到稅務機關進行重新發行即可,無需再進行當月抄稅和退票處理,下月也可正常進行網上申報,無需上門申報。

(4)、變更完成後收到原稅號的進項發票需退回銷售方並按新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重新開具。

(5)、納稅人變更後應領取新的CA證書用於網絡申報。

(6)、納稅人變更後應及時更換髮票專用章。

回顧:寧波市企業“五證合一”登記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全文

第一條 爲進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優化登記流程,簡化辦事程序,營造良好的投資創業環境,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 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5〕50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行企業“五證合一”登記制度的通知》(浙政辦發〔2015〕67 號)等規定要求,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企業“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是將由市場監管、質監、國稅、地稅、人力社保、統計部門分別辦理、各自發證(照),改爲由申請人一表申請,市場監管部門(或綜合窗口)統一收件,與質監、國稅、地稅、人社、統計協同,核發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從而實現“五證合一”、“一照一碼”。

第三條 開展“五證合一”、“一照一碼”工作堅持便捷高效,協同推進,有效對接原則。

第四條 在各級政府統一領導下,審管辦依託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市場監管局窗口,或單獨設立“五證合一”綜合窗口(以下簡稱綜合窗口),負責“五證合一”工作開展的有關組織協調,以及“五證合一”電子政務服務系統平臺(以下簡稱平臺)的建設和維護;市場監管部門牽頭負責“五證合一”登記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申請資料的接受、檔案信息的傳遞和“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發放;質監、國稅、地稅、人力社保、統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五條 企業在綜合窗口遞交一套申請資料,填寫一份表格。市場監管、質監、國稅、地稅、人力社保、統計等部門通過“五證合一”服務系統平臺完成部門之間的.信息傳輸、數據交換和全部審批流程,實行檔案共享。對共同審查的申請資料和登記事項,市場監管部門已經審查的,其他部門不再進行重複審查。

申請資料原件由市場監管部門保存,質監、國稅、地稅、人力社保、統計等部門需要查詢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原件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無條件提供查詢及複印。

各部門辦理完登記審批後,企業直接在綜合窗口領取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

第六條 企業設立登記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市場監管登記窗口收到申請人申請資料後,經審覈,申請資料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向申請人出具《“五證合一”受理通知書》,並及時將相關申請信息錄入企業註冊登記系統,進入聯合審批流程;申請資料不齊全的,市場監管登記窗口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補辦通知書》。同時,綜合窗口對受理的相關資料進行拍照或掃描,並及時傳至平臺。

(二)市場監管登記窗口在承諾時間(內資2個工作日,外資3個工作日)內完成營業執照審批手續後,將申請資料和營業執照信息傳至平臺。

(三)質監窗口收到平臺推送申請資料和營業執照信息後, 要在0.5個工作日內辦理組織機構代碼登記手續,並將組織機構代碼發送至平臺。

國稅、地稅、統計和人力社保等部門收到平臺推送的申請資料、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信息後,要在0.5個工作日內分別辦理稅務登記證、統計登記證和社會保險登記證相關手續,並將相關信息發送至平臺。

(四)綜合窗口收到質檢部門登記賦予的組織機構代碼和國稅、地稅、統計和人力社保等部門的確認信息後,按照《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確定的賦碼規則,在“五證合一”系統平臺上打印出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國稅、地稅、統計和人力社保等部門不再編髮各自的登記證號碼。

市場監管部門將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等登記信息通過平臺實時傳輸給質監、國稅、地稅、統計和人力社保等部門。

(六)申請人憑《“五證合一”受理通知書》或有效證件到綜合窗口領取“五證合一”營業執照。

申請設立的企業,在遞交申請資料無需蓋公章,由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執行事務合夥人、投資人)簽字或提供委託書即可。

第七條 企業在全市區域範圍內辦理相關手續、從事經營行爲時,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和商業銀行,對企業提交標註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應當予以認可。不得再要求企業另行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統計登記證。

第八條 企業因在外地經營,確需分別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統計登記證的,由質監、國稅、地稅、人力社保、統計等部門根據企業申請,憑其提交的“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分別予以制發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

第九條 企業變更登記參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對原已登記但未辦理“五證合一”營業執照的企業申請“五證合一”登記的,由市場監管登記窗口統一收回原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統計登記證,並分別轉交給質監、國稅、地稅、人力社保、統計窗口)。持有“五證合一”營業執照企業辦理註銷手續的,由企業先行辦理國稅、地稅、統計部門的註銷手續,再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註銷手續。市場監管部門註銷完成後辦理質監、人力社保部門註銷手續。其中,企業單獨領取了各部門證書的,由各部門分別收繳;僅領取“五證合一”營業執照的,各部門在註銷手續辦理完結後,在“五證合一”營業執照背面加蓋註銷登記專用章,市場監管部門註銷後“五證合一”營業執照由市場監管部門收繳。註銷手續完成後,相關信息應及時推送至信息共享平臺。

第十條 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後需辦理其他涉稅事項的,按現行規定到國稅、地稅部門辦理。

第十一條 全市新設個體工商戶在全市範圍內實行多證合一,即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號(納稅人識別號)等的合一,具體登記模式參照企業“五證合一”登記模式執行。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對“五證合一”工作過程中所需人員、設備、軟件等的經費予以保障。“五證合一”後,取消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收費,原有所需上繳中央財政經費和日常工作經費保障,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由市財政和各級財政部門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本規定施行後,國家、省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2015年10月1日後,根據《國務院關於批轉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要求,市場監管部門按照賦碼規則在辦理註冊登記時實時賦予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第十四條 “五證合一”登記的申請文書、表式等參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行企業“五證合一”登記制度的通知》(浙政辦發〔2015〕67 號)的執行,各地也可自行優化設計相關文書、表式。

第十五條 本規定未明確事項,按照《國務院關於批轉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5〕50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行企業“五證合一”登記制度的通知》(浙政辦發〔2015〕67 號)

具體執行工作中的問題,由市市場監管、質監、國稅、地稅、人力社保、統計等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 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