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最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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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職業年金基金採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2015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最新發布

2015年初,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爲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在此基礎之上,《辦法》正式印發實施。作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辦法》對於建立多層次、可持續養老保險制度,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生活、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指出,該辦法所稱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該辦法適用的單位和工作人員範圍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範圍一致。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爲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爲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國家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

《辦法》明確,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於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爲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後不再更改。

 繳費:繳費基數與養老保險一致

今年1月份,國務院發佈《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提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其中明確,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

昨日公佈的《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重申了上述做法,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按照《辦法》規定,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

具體來看,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爲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爲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如果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怎麼辦?對此,《辦法》規定,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工作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

此外,如果新就業單位已建立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隨同轉移。

 領取:在職期間去世 餘額可繼承

 在今年1月份發佈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對於“領取年金”的表述爲“工作人員退休後,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根據昨日公佈的《辦法》,職業年金基金採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在三種條件下領取職業年金。

第一種情形是“退休後按月領取”。《辦法》規定,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第二種情況是工作人員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第三種情況則是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辦法》明確,未達到上述職業年金領取條件之一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追問

 1、職業年金是“變相福利”?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社會保障系主任褚福靈認爲,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是由於我國要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加補充”是養老保險改革的要點和方向。

中國人民大學中國社會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楊立雄解釋,其實養老金的“三個支柱”中的第一支柱是基礎養老金,第二是企業年金,第三是商業養老保險。但是,目前我們國家並沒有建立起來這樣的三個支柱。在國外,企業年金是非常普遍的做法。

楊立雄舉例說,一些事業單位和機關的工作人員是高學歷,目前醫生和教師是事業單位的主要組成人員。假如一個人讀完博士已經30歲的話,他離退休只有30年。如果一個城鎮企業工作者16歲可以工作,同樣在60歲退休,繳44年的養老保險。

他認爲,如果不建立職業年金制度,那麼上述的兩種羣體退休後,兩者領取的養老金差距會拉大,而這也是不公平的。

 2、養老金待遇將建調整機制?

今年1月份,國務院決定全面啓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這意味着我國施行了20年的養老金雙軌制終於退出歷史舞臺。

除了建立“職業年金”外,楊立雄認爲,養老金並軌之後,可以建立養老金待遇調整機制。

他解釋,上個世紀90年代,在改革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時,將養老金替代率設定爲70%左右。但是隨着社會平均收入的快速增長,養老金替代率呈現下降趨勢。目前,全國養老金平均替代率已低於50%,北京上海等發達地區甚至低於40%。

楊立雄說,由於沒有其他支柱養老金做補充,退休人員感覺收入偏低。爲此,中央政府連續十年提高城鎮職工養老金待遇。這種調整措施只是權宜之計,不僅給財政帶來較重負擔,也破壞了現有養老保險制度。

他認爲,如果沒有正常的調整機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在養老金並軌後將會感受到更大的不公,從而造成整個社會成員對養老金制度的不滿。因此,並軌之後還需要設計一個更爲科學的待遇調整機制,讓退休人員共享社會發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