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報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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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報名條件

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報名條件

摘自《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

(國人部發〔2006〕71號)

第十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符合助理社會工作師或社會工作師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相應級別的考試。

第十一條 助理社會工作師考試報名條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專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4年;

(二)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2年;

(三)社會工作專業本科應屆畢業生;

(四)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4年;

(五)取得其他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2年。

第十二條 社會工作師考試報名條件:

(一) 取得高中或者中專學歷,並取得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後,從事社會工作滿6年;

(二)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社會工作滿4年;

(三)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3年;

(四)取得社會工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社會工作滿1年;

(五)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博士學位;

(六)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其從事社會工作年限相應增加2年。

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

摘自《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

(國人部發〔2006〕71號)

第六條 參加助理社會工作師考試的.本科應屆畢業生,在報名時應提交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可畢業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等)和所在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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