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簡化審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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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程序是提高審計質量的一種工具性手段,是依法審計的基本保證,是審計機關爲了約束審計人員的行爲不偏離審計目標而制定的一種規則。然而在實際工作中卻出現了一種偏離審計根本目標的傾向,主要表現爲:既繁瑣複雜又嚴謹細緻。爲此,審計實際工作的需要呼喚簡化審計程序。小編下面爲大家整理關於如何簡化審計程序的文章,歡迎閱讀參考!

如何簡化審計程序

一、簡化審計程序勢在必行且具有可行性

(一)簡化審計程序的必要性

1、審計任務越來越多,基層審計機關人手不足、工作量大,如大部分縣級審計機關最多隻有10-20個審計人員,有的真正從事一線審計的專業人員還未佔到總人數的一半,但年均至少也要完成40個以上審計項目,而縣級審計機關的審計人員每年人均完成審計項目在4-5個以上,有的甚至多達每年人均8個審計項目。因此急需簡化審計程序。

2、現行審計程序比較繁瑣,按照現行普通審計程序,審計項目需經發送審計通知書、審計進點座談會、現場實施審計、審計取證、審計徵求意見、對被審計單位回覆意見討論會、審計報告定稿討論會、審計業務會議、三級複覈等環節,再加上審前調查、審計實施方案、承諾書、審計日記、審計底稿、審計彙總底稿、審計報告等文書的製作,一個項目至少需要半個月時間,這還要保證每個環節不延誤,多數項目花在程序上的時間比現場實施審計時間更多。然而單一程序所面對的被審計單位規模卻大小各異,經濟活動面有寬有窄,財政財務收支內容有多有少,審計項目的輕重緩急等方面又存在着不同,這就要求我們對不同種類被審計單位及項目應當採用不同的審計方法。因此,不能只套用一種程序模式而忽視被審計單位及項目之間的差異性,而應採取多種解決問題的方法去解決不同類型的審計項目的審計程序問題。這樣一般審計程序已不適用簡單、緊急的特殊審計項目。

3、實施簡易審計程序可以有效縮短現場審計實施時間,大大地節約了時間和審計資源,是降低審計成本的解決途徑之一。也就是可以根據審計項目的繁簡程度和時限要求,分別規定和適用一般審計程序和簡易審計程序,特別是簡單的項目應當以簡易的程序審計,才能真正有效節約審計成本和提高審計效率;

(二)簡化審計程序的可行性

1、審計人員具備執行簡易審計程序的基本條件,即現代審計人員不但有較好的政治素質,而且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即有一定的經濟管理意識、會計、審計理論水平和實際工作經驗,還有較強的法律意識和法律適用能力等等,基本上能保證較好執行簡易審計程序並控制質量及風險;

2、審計規範文件已有利於簡化審計程序,即許多地方在審計實踐中總結出不少簡化審計程序的經驗,出臺了一些簡化審計程序的相關規範文件,可供參考借鑑;

3、現代審計方法基本上能適用簡化審計程序,即現代審計已進入多種方法合用、各種方法互相滲透支持的時代,多樣化的審計方法模式促使簡化審計程序的推進;

4、現代審計技術基本上能運用簡易審計程序,即現代審計技術特別是審計信息化的電子計算機技術的進步,爲使用簡易審計程序提供強有力支撐。

(三)簡化審計程序的法理基礎

1、審計法規已明確了審計監督法律關係,即審計機關具有依照審計法律的專門授予對審計對象進行審計的監督權,也應有對本身審計程序的繁簡處理決定權。

2、基層審計規章已開簡化審計程序的先河,如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通過實施《黑龍江省審計條例》,浙江省審計廳發佈《關於優化項目審計流程的指導意見》,合肥市政府出臺《合肥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暫行辦法》,揚州市審計局制定《簡易審計程序實施辦法》等等,均有簡化審計程序的內容與跡象。

3、行政執行法規有簡易程序的適用依據,即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章第一節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適用簡易程序,“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許可法》的“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行政複議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 “ 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等規定,也是實施簡易程序的法律依據。

4、司法、紀檢、監察等工作實務有簡易程序的法律依據和先例,即《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已明確規定了有關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條規也有實行簡易程序的相關規定,各地各單位的司法、紀檢、監察等工作實務中也不乏有簡易程序的先例。

二、簡化審計程序的落實

簡化審計程序要借鑑司法訴訟簡易程序的規定,根據審計的實際情況,並參考河南省焦作市審計局、湖南省洞口縣審計局和泉州市鯉城區審計局等單位出臺的規定,制定出適合簡單審計項目的簡易審計程序,明確規定適用範圍、簡化原則、簡化方式及程序變更等內容。

(一)簡易審計程序的適用範圍

適用簡化了的簡易審計程序至少應是有下列一種以上情況的審計項目或調查項目:

1、被審單位管理使用資金財產數量較小的審計項目或調查項目;

2、確需短期內完成的審計項目或審計調查項目;

3、審計人員判斷審計風險可以忽略的項目或調查項目;

4、經有權機構領導特批的審計項目或審計調查項目。

(二)簡易審計程序的簡化原則

1、法規支持,即在不違反審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重新修正部分規章制度,以達到簡化審計程序的合法化;

2、保證質量,即要確保審計業務質量達到既定標準;

3、控制風險,即要將審計風險控制在可容忍的程度;

4、審計工作方案、審計證據、審計工作底稿等內容嚴謹完整。

(三)簡易審計程序的簡化方式

1、簡化審計程序的繁瑣多餘環節,可以根據需要對審前調查、制定審計方案、編制審計日記、審計業務會議等程序進行取捨與簡化;

2、縮短不必要的程序時間,如管理使用資金財產數量特少的和需特短期內完成的審計項目或調查項目,經被審計單位同意或其上級領導特批,反饋時間則應予以縮短;

3、減少審計資料內容,如用證明性材料取代審計工作底稿等;

4、取消部分審計文書,如審計實施方案、業務會議決定、審計日記等文書可取消,甚至可以表代文下發審計報告書。

(四)簡易審計程序的變更

當發現實行簡易審計程序的審計項目(或審計調查項目)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時,應當中止該項目的審計,並按照一般審計程序進行審計(或審計調查)。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應將簡易程序變更爲一般程序:

1、在審計過程中發現被審對象違法違紀問題較多或問題性質嚴重;

2、在審計過程中發現領導幹部本人有違反廉潔自律方面的問題的;

3、在審計過程中接到羣衆舉報,審計人員認爲需要進一步覈實情況;4、審計人員判斷出錯,經複覈發現需執行一般審計程序的。

三、簡化審計程序的主要內容

側重對一般審計程序中有關編制審計項目計劃、制定審計方案、編寫審計日記等內部審計程序進行簡化

(一)簡化編制審計項目計劃及制定審計方案等方面程序

1、審計系統統一制定審計項目計劃,下級審計機關只是依據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增補本級審計項目;

2、行業審計在細化統一審計工作方案的基礎上,基層審計機關不再製定審計實施方案;

3、審計方案中不再具體規定審計步驟及方法,由審計人員根據實際過程靈活掌握;

4、調整審計方案時,除了調整審計目標、審計組組長、審計重點和現場審計結束時間,應當報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外,其他內容均由審計組長直接確定,審計後補辦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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