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是證券發行和交易的場所,從廣義上講,證券市場是指一切以證券爲對象的交易關係的總和。它是完整的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反映和調節貨幣資金的運動,而且對整個經濟的運行具有重要影響。下文是小編爲大家整合的證券市場知識大綱,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證券發行市場
證券市場分證券發行市場、證券交易市場;發行市場爲一級市場、初級市場,交易市場爲二級市場、次級市場
證券發行、交易的當事人應當遵循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一、證券發行市場概述
1、證券發行市場的含義和作用
①爲資金需求者提供籌措資金的渠道
②爲資金供應者提供投資機會
③形成資金流動的收益導向機制,促進資源優化配置
2、證券發行市場的構成
由證券發行人、證券投資者、證券中介機構組成
3、證券發行分類
(1)按發行對象分公募發行、私募發行
①公募發行:向不特定社會公衆投資者公開發行或向特定對象發行累計超過 200 人
②私募發行:發行對象有 2 類:一是老股東或員工,二是機構投資者
(2)按有無發行中介分直接發行、間接發行
①直接發行:發行人直接向投資者推銷出售證券的發行
②間接發行:發行人委託證券公司代理出售證券的發行
4、證券發行制度
(1)註冊制:美國爲代表
註冊制實行公開管理原則,實質是財務公開制度,發行人只要按規定公開有關資料,主管機關形式審查後無異議,即可發行
(2)覈准制:歐洲國家爲代表
覈准制實行實質管理原則,不僅要求公開信息,還必須符合規定的發行條件
(3)我國的證券發行制度
①證券發行覈准制
②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
③發行審覈委員會制度
5、證券承銷制度
①自銷、承銷
②承銷分包銷和代銷
③包銷分全額包銷、餘額包銷
④公開發行證券面值超過 5 千萬,承銷團承銷
二、股票發行市場
1、股票發行類型
(1)首次公開發行
(2)上市公司增資發行
①配股:老股東配售股份
②增發:公開發行新股
③發行可轉債
④非公開發行新股:定向增發
(3)股票發行條件
①首發條件
②創業板首發條件
③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條件
三、債券發行市場
1、我國債券市場的債券品種: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
2、證交所上市的債券:國債、企業債、公司債、資產證券化證券
3、債券發行方式:
(1)定向發行:私募發行
(2)承購包銷
(3)公開招標發行
①價格招標、受益率招標
②荷蘭式招標(單一價格招標)、美式招標(多種價格招標)
4、債券發行價格
①分爲平價發行、折價發行、溢價發行
②以價格爲標的的荷蘭式招標:幕滿發行額爲止的最低中標價格爲最後中標價格即單一發行價
格
③以價格爲標的的美式招標:幕滿發行額爲止各自的投標價格作爲各中標者的最終中標價
④以收益率爲標的的荷蘭式招標:幕滿發行額爲止的最高收益率爲全體中標者的最終收益率
⑤以收益率爲標的的美式招標:幕滿發行額爲止各中標收益率爲最終收益率
⑥短期貼現債券多用單一價格荷蘭式招標,長期付息債券多用多種收益率的美式招標
證券交易市場
一、證券交易市場
1、分爲證券交易所市場、場外交易市場
2、公衆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公司
①上市公司:證交所上市交易的公衆公司
②非上市公衆公司:符合公開發行條件、未在證交所上市交易的公衆公司,其股票在櫃檯市場交易
二、證券交易所
(一)定義:爲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二)證交所的特徵
1、有固定的交易場所和交易時間
2、參加交易者爲具備會員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交易採取經紀制,一般投資者不能進場買賣證券,只能委託會員作爲經紀人
3、交易對象爲符合標準的上市證券
4、公開競價的方式確定交易價格
5、集中證券供求雙方,有較高的成交速度和成交率
6、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並對證券交易嚴格管理
(三)證交所的組織形式
1、公司制和會員制
2、公司制證交所成員公司的股東、高級職員、僱員不得擔任證交所的高級職員
3、滬深交易所爲會員制非營利法人,組織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檢查委員會、其他專門委員會、總經理、其他職能部門組成。會員大會是證交所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是證交所決策機構,證交所設總經理 1 人,由證監會任免
(四)我國證券交易所市場的層次結構
1、主板市場:
(1)“宏觀經濟晴雨表”
(2)上交所 1990.12.19 開業,深交所 1991.7.3 開業
(3)2004.5 深交所設立中小企業板塊市場
(4)中小企業板的“兩個不變”和“四個獨立”
①2 個不變:遵循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與主板相同;發行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與主板相同
②4 個獨立:運行獨立、監察獨立、代碼獨立、指數獨立
2、創業板市場:二板市場
①2009.10.13 深交所設立
②2 個功能:風險投資的退出通道;資本市場固有功能
(五)證券上市制度
1、上市股票的特別處理:上市公司出現財務狀況異常或其他異常情況,導致股票存在被終止上市風險,或者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司前景,投資者權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交易所對該股票交易實行特別處理。
2、特別處理措施分爲退市風險警示和其他特別處理 2 種
①退市風險警示:*ST,日漲跌幅限制 5%
②其他特別處理:ST,日漲跌幅限制 5%
3、主板上市股票退市風險警示的情形:
①最近 2 年連續虧損
②財務會計報告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公司主動改正或責令改正後,對以前財務開機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 2 年連續虧損
③財務會計報告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責令改正但未按期改正,且股票已停牌 2 個月
④未按期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且股票已停牌 2 個月
⑤公司可能被解散
⑥法院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產申請
⑦股權分佈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按期向證交所提交解決方案並獲同意
4、中小企業板上市股票退市風險警示的情形:
①最近 1 年審計結果顯示其股東權益爲負值
②最近 1 年被出具否定意見審計報告,或者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深交所認爲情形嚴重的
③最近 1 年對外擔保餘額超過 1 億且佔淨資產 100%以上
④最近 1 年公司違法違規爲其控股股東和其他關聯方提供的資金餘額超過 2 千萬或佔淨資產 50%以上
⑤受到深交所公開譴責後,24 個月內再次受到公開譴責
⑥連續 20 個交易日,股票每日收盤價低於每股面值
⑦連續 120 個交易日內,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 300 萬股
5、創業板上市股票退市風險警示的情形:
(1)最近 2 年連續虧損
(2)財務會計報告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公司主動改正或責令改正後,對以前財務會計報告
(3)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 2 年連續虧損
(4)最近 1 年淨資產爲負
(5)財務會計報告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責令改正但未按期改正,且股票已停牌 2 個月
(6)未在法定期限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
(7)最近 1 年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8)出現可能導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9)股權分佈或股東人數不具備上市條件,規定期限內提出解決方案並獲同意實施
(10)連續 120 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於 100 萬股
(11)法院受理公司重整、和解、破產申請
6、主辦上市股票其他特別處理的情形:
①最近 1 年審計股東權益爲負值
②最近 1 年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③申請並獲准撤銷退市風險警示後,最近 1 年審計表明主營業務未正常經營,或扣除非經常性
損益後的淨利潤爲負值
④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 3 個月內不能恢復正常
⑤主要銀行帳號被凍結
⑥董事會會議無法正常召開並形成決議
⑦公司被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型佔用資金或違法提供對外擔保
7、創業板上市股票其他特別處理的情形:
①申請並獲准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或獲准恢復上市的公司,最近 1 年主營業務未正常運營,或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爲負值
②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 3 個月內不能恢復正常
③主要銀行帳號被凍結
④董事會會議無法正常召開並形成決議
8、《證券法》規定暫停股票上市的情形:
①股本總額、股權分佈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②不按規定公開財務狀況,或對財務會計報告做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③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爲
④公司最近 3 年連續虧損
9、證交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①證交所規定的暫停主板上市的其他情形:
②因連續 2 年虧損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最近 1 年繼續虧損
③因財務會計報告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2 個月內仍未按要求改正財務會計報告
④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2 個月內仍未披露
⑤股權分佈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6 個月內仍不具備上市條件
⑥股本總額不在具備上市條件
⑦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爲
10、深交所規定的暫停中小企業板上市的其他情形:
①因最近 1 年股東權益爲負值,被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年度報告顯示股東權益仍爲負值
②因最近 1 年被出具否定意見審計報告,或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深交所認爲情形嚴重的,被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年度報告仍出具否定意見審計報告,或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深交所認爲情形嚴重的
③因最近 1 年對外擔保餘額超過 1 億且佔淨資產 100%以上,被退市風險警示後,年度報告顯示對外擔保餘額仍超過 1 億且佔淨資產 100%以上
④因最近 1 年違法違規爲其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提供的資金超過 2 千萬或佔淨資產 50%以上,被退市風險警示後,年度報告顯示公司違法違規爲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提供資金超過 2 千萬且佔淨資產 50%以上
⑤受到深交所公開譴責後,24 個月內又被公開譴責,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其後 12 個月再次受到公開譴責
11、深交所規定的暫停創業板上市的其他情形:
①被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繼續虧損
②被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淨資產仍然爲負值
③被退市風險警示後,2 個月內仍未按要求改正財務會計報告
④被退市風險警示後,2 個月內仍未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
⑤被退市風險警示後,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最近 1 期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且在其後 2個月仍未披露
⑥被退市風險警示後,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
⑦股本總額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⑧股權分佈或股東人數不符合上市條件且未能在停牌後 1 個月內提交解決方案,或復牌後6 個月內仍不符合上市條件
⑨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爲
12、《證券法》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
①股本總額、股權分佈不再具備上市條件,交易所規定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②不按規定公開財務狀況,或對財務會計報告做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③最近 3 年連續虧損,其後 1 年內未能恢復盈利
④公司解散或宣告破產
⑤證交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