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重點之立法目的和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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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安全生產的突出問題:

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重點之立法目的和適用範圍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薄弱;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基礎工作薄弱,生產安全事故居高不下

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缺乏應有的法律保障

安全生產問題嚴重製約和影響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

《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

爲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羣衆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

適用範圍:(第二條、第九十七條)

時間效力: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97條)

空間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香港、澳門除外)

對人的效力:(第二條)

包括一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只限定生產經營領域。公共場所集會、正在使用的民用建築垮塌造成的安全問題,不屬於本法適用範圍。)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