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築造價工程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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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定額具有科學性、權威性、法令性,它的形式和內容,計算單位和數量標準任何人使用都必須嚴格執行,不能隨意提高和降低。下面是小編爲大家帶來關於建築造價工程知識點,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最新建築造價工程知識點

一、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

1.包工包料

俗稱“全包”,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僅承包工程用工,而且承包工程施工所需全部建築材料的一種施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可以減少材料供應環節、縮短工期和提高施工效率。

2.包工不包料

俗稱“包清工”,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只負責人工和機械,工程所需建材由發包人負責供應的一種施工承包方式。用這種方式,不利於工程材料的調劑使用和合理組織生產。

二、固定價、按實價、可調價、成本加酬金

根據《合同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以及建設部的有關規定,工程合同價的確定有三種方式,分別爲固定合同價、可調合同價、成本加酬金的合同價。

1.固定合同價

俗稱“一口價”、“包死價”,是指建設工程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工程實行固定金額承包價,且約定該定價在合同工程履行施工期間不變。固定合同價可分爲固定合同總價和固定合同單價兩種。

2.可調合同價

是指建設工程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工程價格以施工圖紙、施工規定、施工規範或施工標準爲基礎,按時價進行計算、暫定的一種可根據合同履行過程的市場行情、情勢變更或工程增減等因素進行調整的合同工程承包價格。

它只是一種相對固定的價格,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由於通貨膨脹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或由於設計變更、工程量增減和其他工程條件變化所引起的費用變化時,可以按合同約定對合同總價進行相應的調整。實行這種價格合同存在的風險通常由發包人承擔,它不利於發包人對投資進行控制。

3.成本加酬金

是指建設工程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工程價格以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項目的實際成本的基礎上,另行按事先約定的某一種方式或標準支付工程施工酬金的合同價格類型。這種價格合同發包人須承擔工程實際發生的一切費用和全部風險,而承包人雖不承擔風險,但其報酬也較低。這類合同的缺點是發包人對工程造價不易控制,而承包人也不會刻意降低成本。

4.按實價

有些建設工程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工程價格結算的方式爲“按實結算”,這便是按實價。實行這種價格的工程合同,一旦雙方爲造價發生爭議,則須進行審價或鑑定。

三、甲供材、甲指乙購、甲指甲購

1.甲供材:是指建設工程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建築材料由發包人提供。

2.甲指乙購:是指建設工程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建築材料由發包人指定供應商、品牌或質量標準,由承包人採購的行爲。

3.甲指甲購:是指建設工程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建築材料由發包人指定供應商、品牌或質量標準,並由發包人採購的行爲。

四、招標、投標、中標

1.招標

是指建設單位按規定的招標程序,採用一定的招標方式向一定範圍內或不特定範圍的`有資質的建設工程相關單位、企業發出招標通知,邀請他們投標,然後從中擇優選定承擔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施工以及材料設備供應單位的行爲。

2.投標

是指具有招標單位所要求的合法資格和能力,並願意承包建設工程項目相關業務的單位,按招標者在招標通知或公告中的要求,根據規定的期限,程序和方式,向招標單位遞送投標文件,提出標價,供招標單位選擇的行爲。

3.中標

就是招標單位通過一定程序在投標單位中選定建設工程承包人的結果。中標單位結果出來後,招標單位一般應向其發送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實質上就是招標人對其選中的投標人的承諾,是招標人同意某投標人的要約的意思表示。

招、投標是訂立合同的一種法律程序,是成就一項承包合同的兩個方面;從法律性質上看,招標是要約邀請,投標是要約,中標通知書則是承諾。招、投標對於打破壟斷,促進競爭,提高企業自身素質,推動市場經濟的發展,均有重要作用。

【案例】

2009年7月9日,被告仁和醫院(甲方)通過招標與中標單位原告二建公司(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內容爲:原告承建被告門診樓工程,承包方式爲包工包料,工程開工日期是2009年7月28日,竣工日期2010年7月30日,工程價款爲固定價980萬元,按工程進度分期付款,竣工驗收合格後結清全部工程款。合同還約定,工程施工用水泥、鋼材、門窗由甲方指定品牌、規格後由乙方進行購買。

合同簽訂後,原告按約施工。2010年7月30日前,工程如期竣工。同年8月18日,工程經驗收合格後交付使用,但被告一直拖欠工程尾欠款。原告在向被告催要未果後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尾款210萬元,並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爲: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中標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合同約定進行竣工結算。

因被告未按合同約定結清工程價款屬於違法行爲,故應從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承擔支付工程欠款銀行利息的違約責任。遂判決被告給付原告工程款210萬元,並自2010年8月1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承擔上述欠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分析解答】

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工程系社會公益事業工程,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本案中,被告通過招標與原告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就是招標人,原告既是投標人,也是最後的中標人,雙方簽訂的合同便是中標合同。合同中採取的施工方式爲包工包料,工程價款爲合同固定價,合同中關於原告按被告的指定使用建材的約定便是甲指乙購。因被告拖欠工程款,故原告有權依法要求其還款並承擔工程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