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工程師考試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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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環保工程師考試條件

1、取得本專業(指環境工程、環境科學、農業建築環境與能源工程、農業資源與環境等專業)或相近專業(建築環境與設備工程、給水排水工程、熱能與動力工程、土木工程等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2、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3、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基礎考試合格,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1、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2、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3、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含相近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4、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5、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6、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1、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2、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3、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含相近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4、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5、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6、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7、取得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8、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註冊環保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和人事部共同負責註冊環保工程師資格考試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承擔考務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工作 , 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 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二條 考試分爲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基礎考試合格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專業考試報名條件的 , 可參加專業考試。專業考 試合格後 , 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環保工程師資格證 書》。

第三條 基礎考試分 2 個半天進行 , 各爲 4 個小時。專業考試分專業知識和專業案例兩部分內容 , 每部分內容均爲 2 個半 天 , 每個半天均爲 3 個小時。

第四條 符合《註冊環保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八條要求,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 , 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

( 一 ) 取得本專業 ( 指環境工程、環境科學、農業建築環境 與能源工程、農業資源與環境等專業 , 詳見附表 1, 下同 ) 或相 近專業 ( 建築環境與設備工程、給水排水工程、熱能與動力工 程、土木工程等專業 , 詳見附表 1, 下同 ) 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或學位。

( 二 ) 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 , 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1 年。

( 三 ) 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 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1 年。

第五條 基礎考試合格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

( 一 ) 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2 年 ; 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 , 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3 年。

( 二 ) 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 , 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3 年 ; 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 , 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 程設計工作滿 4 年。

( 三 ) 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 業後 , 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4 年 ; 或取得含相近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 , 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 設計工作滿 5 年。

( 四 ) 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 ,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4 年 ; 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 作滿 5 年 ; 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 , 累計從事環 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6 年。

( 五 ) 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 , 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6 年 ; 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 , 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7 年。

( 六 ) 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 , 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8 年。

第六條 截止 2002 年 12 月 31 日前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可免基礎考試 , 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

( 一 ) 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 , 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5 年 ; 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 , 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 程設計工作滿 6 年。

( 二 ) 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 , 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6 年 ; 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 , 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 程設計工作滿 7 年。

( 三 ) 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 , 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7 年 ; 或取得含相近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 , 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8 年。

( 四 ) 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 , 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8 年 ; 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 , 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9 年。

( 五 ) 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 , 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 設計工作滿 9 年 ; 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 , 累計從事環 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10 年。

( 六 ) 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 , 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12 年。

( 七 ) 取得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 , 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15 年。

( 八 ) 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 工作滿 25 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環保專業 工程設計工作滿 30 年。

第七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 , 所在單位審覈同意 , 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 核合格後 , 發給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在准考證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試日期爲每年第三季度。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 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 設置 , 須經人事部、建設部和國家環保總局批准。

第九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 ( 包括試題命制與組織管理等 ) 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和舉辦與 考試內容有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相關培訓堅持自願的原則。

第十條 考試考務工作應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 度 , 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 , 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一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 , 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行爲的 , 按照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爲處理規定》 ( 人事部令第 3 號 ) 處理。

所謂環境工程師就是懂得:構想、設計、管理及監督各種與改善公衆衛生、環境、天然資源運用、自然保育等有關的建造工程,

例如:排污系統、濾水廠、廢料處理廠、廢物堆填區、隔音工程等;或;其他有關保護環境、控制污染、處理有害廢物及節約能源的設施、設備、儀器

→評估及監察各種工程的設計及管理,並糾正會對環境帶來負面影響的錯誤設計 →就工程項目進行環境評估及其他研究,如可行性評估、財政預算政、時間預算 →估計工程項目的各種需求,如工地設備、選用材料

→執行合約行政工作

→到工地監督工程,確保工程依照設計、財政預算及工作進度進行

→保養及管理完工後的工程設施

→管理及監督有關污染控制的工作

→研究、開發和改良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的科技,例如生物除污技術

→爲工商業開發較少污染及較具資源效益的工序及管理概念,例如自動化操控的設施 →針對空氣、水、廢物和噪音污染及能源耗用等進行調查、測試及樣本分析

→進行環境監察與審覈,以協助機構符合法例的要求

→在環境管理及風險應變方面提供專業意見

→培訓見習工程師

→當升至較高級的職位時,要兼兼管理下屬及統籌整個工程項目的工作

持有環境工程、土木工程、機械工程、屋宇設備工程、化學工程學位或同等學歷;或 →在持有環境科學、生物、化學或其他相關科目學位後,再修畢工程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 →持有以上學位的畢業生,在香港工程師學會環境工程學部認可的機構累積數年與專業有關的工作經驗後,

便可申請考取成爲註冊工程師

→要成爲具專業資格的環境工程師,申請人必須成爲工程師專業團體,如香港工程師學會、香港水務及環保管理學會的正式會員

環境工程師年收入將在8萬元至10萬元

相關資料顯示,目前我國環保產業的從業人員僅有13萬餘人,其中技術人員8萬餘人。按照國際通行的慣例計算,我國在環境工程師方面的缺口在42萬人左右。

職(執)業資格考試/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1、報考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人員:

(1)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7年;

(2)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學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5年;

(3)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2年;

(4)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1年;

(5)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8年;

(6)取得其他專業學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6年; (7)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3年; (8)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2年。 2、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2年爲一個週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科目爲合格;符合免試條件,參加2個科目考試的,必須當年成績全部通過爲合格。

3、根據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4〕13號)的規定,凡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和環境保護驗收的單位,應配備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師職務。

4、截至2003年12月31日前,長期在環境影響評價崗位上工作,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免試《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2個科目,只參加《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1)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滿3年,累計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業務工作滿15年。

(2)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取得環保總局核發的“環境影響評價上崗培訓合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