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出納員離崗時的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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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人員由於工作調動、崗位輪換、外出學習、休假、出差等原因,離開出納崗位是常有的事。對於出納人員離崗變動,要視不同情況,區別對待處理。

關於出納員離崗時的工作交接

(一)出納人員調動工作時,應嚴格辦理交接手續

工作調動,意味着出納人員將永久離開原單位出納崗位,按財務制度要求,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嚴格、認真、全面地辦理交接手續,否則,不得離職。移交後,如發現原經管的出納業務有違反財會制度和財經紀律等問題,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出納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做好以下工作:①已經受理的出納業務尚未填制收、付款記賬憑證的,應填制完畢;②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本人印章;③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要寫出書面說明;④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移交的記賬憑證、現金出納登記簿、銀行存款日記賬、財務專用章、現金收訖章、現金付訖章、會計主管章、現金支票簿、轉賬支票簿、現金、有價證券、有關空白憑證、空白賬表、文件、資料及其他物品等。有價證券要寫明證券名稱、數量、金額及號碼;有關空白憑證要寫明本數、張數等。

出納人員辦理移交手續時,必須由監交人監交。監交人一般爲會計主管,或由會計部門負責人指定某一會計人員監交。接交人員要按照移交人員編制的移交清冊,當面逐項點收。對需要繼續辦理的事項和移交中說明的問題,需移交人補充書面材料的,要當面補上。移交清冊一式三份,分別由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章後留執。監交人所執一份可存檔,接交人留執的一份待日後離崗時再移交下去。需要指出的是,在交接之前,財務部門應爲接交人員刻好名章,移交人員的名章不再交由接交人使用。現金出納登記簿和銀行存款日記賬要繼續使用,接交人員不得自行另立新賬。移交清冊上要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監交人職務。現金日記賬與銀行存款日記賬的扉頁內印有“啓用表”的,還應由移交人、接交人註明交接日期、接交人員和監交人員姓名,並由交接雙方簽章。

(二)由他人暫時頂替工作,應辦理部分交接手續。

出納人員在婚假、產假、病假、事假、休假及外出學習、公差等臨時離崗期間,千萬不能留下印章、交出鑰匙、點點票子就一走了事,一定要抱着“先小人後君子”的態度,辦一下有關事項的交接手續。即使是非常要好的同事,也不能以相互信任爲理由而馬虎從事。出納頂替,可視單位業務量大小、頂替時間長短等具體情況而辦理部分交接手續。如純屬臨時頂替,爲了不誤現金支付,可讓頂替人員打一個與所留備用現金數量完全一致的收條,待出納員回來結清支出憑證與所剩現金,收條不作借款賬務處理;如若頂替業務較多,時間也較長,則可讓頂替人員除打一交接現金條據外,還可給頂替人員留幾張蓋好印戳的現金支票,但交接條據上一定要寫明所留現金支票的張數與起止日期;如果出納員離崗時間較長,甚至需頂替人員處理賬務的,則要爲頂替人員刻一名章,及時到銀行更換跑銀行人員印鑑。然後,將現金出納登記簿、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支票本、轉賬支票本等辦理日常業務的賬本、單據書面移交頂替人員,出納員回來後再作書面移交手續。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出納人員不能將自己的名章交由頂替人員隨意使用。

(三)由他人兼辦出納工作的,要嚴格按財務規章制度辦事。

有的單位未設專職出納員,而是由指定的會計人員知兼辦出納業務工作。此種類型要堅持兩個原則:一要堅持錢賬分管的原則;二要堅持《會計法》所規定的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覈、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的原則。兼辦出納員離職時,屬於工作調動等永久性離崗的,必須全面辦理交接手續;屬於臨時離崗的,應與頂替人員辦理部分交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