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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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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是行政審覈和行政批准的合稱。行政審覈又稱行政認可,其實質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行爲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查、認可,實踐中經常表現爲蓋公章。

行政審批制度

定義分類

行政審批制度

行政批准又稱行政許可,其實質是行政主體同意特定相對人取得某種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行爲,實踐中表現爲許可證的發放。行政審覈與行政批准經常聯繫起來使用,只有符合有關條件才能獲得許可證,而且還需定期檢驗,如果沒有違反規定的情況出現,就由有關機關在許可證上蓋章,表示對相對人狀態合法性的認可。總之,行政審批是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由實際執法部門來審覈是否符合條件的行爲。[1]

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包括有行政審批權的其他組織)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經過依法審查,採取“批准”、“同意”、“年檢”發放證照等方式,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確認特定民事關係或者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的行爲。

行政審批的分類

政府具有審批性的管理行爲歸納爲四大類:審批、覈准、審覈、備案。

審批: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爲、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爲。審批有三個基本要素:一是指標額度限制;二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三是一般都是終審。審批最主要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不批准。

覈准: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爲,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依法進行確認的行爲。因此,在批准相對人的申請時,只是按照有關條件進行確認。只要符合條件,一般都予以准許。覈准的條件都比較明確具體,便於確認。

審覈:是指由本機關審查覈實,報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審批的行爲。

備案:是指相對人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相關性文件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項的行爲。

2要求特點

總體要求

不符合政企分開和政事分開原則、妨礙市場開放和公平競爭以及實際上難以發揮有效作用的行政審批,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場機制代替的行政審批,通過市場機制運作;對於需要保留的行政審批,建立健全監督約束機制,做到審批程序嚴密、審批程序減少、審批效率明顯提高,審批責任追究製得到嚴格執行。

行政審批的特點

一是行政審批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規章委託的組織,而不是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組織。

二是行政審批是爲實現行政管理目的服務的。

三是行政審批主要是爲了限制不利於公共利益的行爲,防止公民和法人對權利和自由的濫用。

四是行政審批是一項權力,更是一種職責和義務。

五是行政審批屬於事前管理。

六是審批權具有時效性。七是行政審批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3審批種類

普通許可

普通許可是准許符合法定條件的相對人行使某種權利的`行爲。凡是直接關係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動,基於高度社會信用的行業的市場準入和法定經營活動,直接關係到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物品的生產及銷售活動,都適用於普遍許可。如煙花爆竹的生產與銷售的許可等。該類許可有二個顯著特徵:一是對相對人行使法定權利附有一定的條件;二是一般沒有數量控制。

特許

特許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力或者對有限資源進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適用於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的市場準入。如出租車經營許可、排污許可等。特許有二個主要特徵:一是相對人取得特許後,一般應依法支付一定的費用,所取得的特許可以轉讓、繼承;二是特許一般有數量限制,往往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公開、公平的方式決定是否授予特許。

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