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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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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想必許多人都在爲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最新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範本,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最新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範本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1

爲有效推進我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營造一個乾淨整潔的辦公環境,根據《陳河鎮機關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方案》有關要求,結合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一、垃圾的分類

嚴格按照四分法分類:即可回收物(藍色桶)、有害垃圾(紅色桶)、餐廚垃圾(綠色桶)、其他垃圾(灰色桶)。

(一)可回收物:是指再生利用價值較高,能進入廢品回收渠道的垃圾,包括紙類(報紙、傳單、雜誌、舊書、紙板箱及其他未受污染的紙製品等)、金屬(鐵、銅、鋁等製品)、玻璃(玻璃瓶罐、平板玻璃及其他玻璃製品)、除塑料袋外的塑料製品(泡沫塑料、塑料瓶、硬塑料等)、橡膠及橡膠製品、牛奶盒等利樂包裝、飲料瓶(可樂罐、塑料瓶等)等。

可回收物請確保未受污染,飲料瓶牛奶盒中的殘液傾倒乾淨。

(二)有害垃圾:是指含有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垃圾,包括電池(蓄電池、鈕釦電池等),廢舊電子產品、廢舊燈管燈泡、過期藥品、過期日用化妝用品、染髮劑、殺蟲劑容器、除草劑容器、廢棄水銀溫度計、廢油漆桶、廢打印機墨盒、硒鼓等。

投放時要保證廢棄節能燈管及日光燈管不破損,普通乾電池(五號、七號等電池)不屬於有害垃圾,要投放至其他垃圾桶。

(三)餐廚垃圾:是指學校、食堂及餐飲行業等產生的食物下腳料和食用殘餘,包括剩菜剩飯、骨頭、菜根菜葉、果皮、過期食品等食品類廢物,做到“日產日清”。紙巾、牙籤等不可生化降解,需與餐廚垃圾分開投放。動物大骨難以生物降解處理,不宜將其投入易腐垃圾中。

餐廚垃圾投放箱爲綠色容器。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受污染與無法再生的紙張(紙杯、照片、明信片、相冊、衛生紙、尿片等)、塑料袋與其他受污染的塑料製品、廢舊衣物與其他紡織品、婦女衛生用品、一次性餐具、貝殼、菸頭等。

二、垃圾定點設置及垃圾分類存放

(一)機關事務管理鎮對棗園大廈每樓層設置分類垃圾桶2個(分別爲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桶),在辦公區域每樓層洗手間增設易腐垃圾桶1個,用於茶葉、果皮等垃圾收集。

(二)政府辦公區域每層樓設置有害垃圾箱1個,用於機關辦公日常打印機墨盒、硒鼓等辦公耗材廢舊品,電池和電子產品廢舊品等有毒有害化學物品的收集。

(三)政府辦公區域每間辦公室配備分類垃圾桶1組,相關標識及顏色要求符合垃圾分類標識標準。

(四)鎮屬單位結合實際,按照垃圾分類規範要求在本單位確定垃圾桶設置點,適當進行硬化、美化,按標準配備分類垃圾桶,並設置統一的標誌標識。

三、垃圾分類規範要求

(一)垃圾投放規範

1.辦公室產生的食品殘餘、水果、茶葉渣等易腐垃圾倒入洗手間的易腐垃圾桶中。

2.可回收物倒入樓層的可回收桶中。

3.其他垃圾倒入樓層的其他垃圾桶中。

4.有害垃圾放入樓層的有害垃圾收納箱中。

5.辦公室產生的廢棄文件資料、報紙、紙板箱等可回收物,由指定的人員統一收集後集中處理。

各類垃圾桶都要有分類標誌標識,投放點上面設置指引牌。

(二)垃圾分類職責

1.分類收集職責。各辦公室需落實專人及時對各自辦公區域內垃圾進行收集後進行二次分揀,再放入每樓層設置的相應垃圾桶內。

2.分類處置職責。各辦公室要做到垃圾每日傾倒,鎮機關事務辦公室統一安排垃圾的處置工作。

3.設施維護職責。每個辦公室落實專人負責對分類設施的維護保養,保持垃圾桶的乾淨整潔、有序擺放等,標誌標識要完整無缺。垃圾分類管理員要做好記錄工作,對分類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反映。

四、管理分級設置及職責

管理共分三級:一級管理爲單位主要領導,二級管理爲班子其他成員,三級管理爲各辦公室和鎮屬各單位負責人。

一級管理對民政鎮機關和鎮屬各單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行總體監督指導;二級管理對各自分管領域開展垃圾分類指導;三級管理要承擔垃圾分類領導小組辦公室佈置的工作,做好本辦公室和本單位工作人員垃圾分類的教育引導工作,負責檢查、督促各自包乾區內的垃圾分類工作,建立健全垃圾分類日常工作臺賬,做好辦公室(單位)垃圾分類記錄本的日常記錄和自查工作,確保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通過推行管理旨在進一步夯實工作基礎,壓實工作責任,從機制保障上實現分類工作長效化。

五、監督檢查和獎懲措施

(一)建立健全垃圾分類工作臺帳。鎮垃圾分類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健全垃圾分類工作檢查臺帳,記錄鎮垃圾分類工作開展情況、統計分類投放垃圾量及分類等情況,做好鎮生活垃圾分類記錄本的登記和自查工作,同時做好工作信息收集、梳理、報送工作。

(二)實行三級管理交叉檢查制。由領導小組牽頭組織三級管理不定期對各辦公室和鎮屬各單位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開展交叉檢查,從各垃圾桶的乾淨整潔、有序擺放、垃圾分類標誌標識完整無缺、垃圾分類準確率等方面進行打分。

(三)實行垃圾分類獎懲制。領導小組對檢查得分情況進行彙總整理後就檢查結果進行通報批評,被檢辦公室(單位)對存在的問題要限期整改,並及時將整改結果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每季度垃圾分類檢查累計得分排名第一的辦公室(單位)給予一定獎勵。

六、其它注意事項

(一)鎮機關各辦公室和鎮屬各單位應秉承精細化辦公,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辦公及生活垃圾。

(二)任何人未經允許不得擅自處理焚燒垃圾。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且造成一定影響的,給予相關處理,並追究有關責任。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爲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爲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市政污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廢棄物、醫療廢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危險廢物等廢棄物的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糞便、動物屍骸、居民家庭裝飾裝修廢棄物、綠化垃圾、餐飲垃圾(含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以及相關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市場運作的原則,按照先易後難、循序漸進、分步實施的步驟推進,進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全流程體系建設,逐步實現資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回收利用、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人員配置和資金投入,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

第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立本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制定相關技術規範和再生資源回收目錄,提高資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來穗人員服務管理、環境保護、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衛生計生、質量技術監督、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七條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組織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工作,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和居民、村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所在小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動員小區居民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監督小區清潔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

第八條本市環衛、再生資源、物業管理、飲食、酒店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工作納入行業管理標準和自律規範,引導、督促會員單位遵守本規定。

鼓勵工會、共青團、婦聯、志願者組織、環保組織等社會團體發揮各自優勢,宣傳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類知識,開展社會實踐活動,推動全社會各階層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會同發展改革、商務、國土規劃、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農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範制定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專業規劃應當包含生活垃圾收運、再生資源回收分揀、終處理設施的建設安排,包括建設地點、規模、處理方式等內容。編制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由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審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應當公開規劃草案,徵求公衆意見,經市發展改革、國土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後,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並由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納入城鄉規劃。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用地納入城市黃線保護範圍,禁止擅自佔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條本市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制度。

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於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收運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本市各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遊、來穗人員服務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利用廣播、電視、報刊、戶外廣告、公交視頻、樓宇視頻、網站、圖冊等宣傳媒介增強市民的分類意識,培養市民的分類習慣。本市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期刊等新聞媒體應當按照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各新聞媒體應當根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開設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專欄,每週固定免費發佈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廣告。

本市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知識納入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教學內容和社會實踐。

商場、集貿市場、地鐵、機場、車站、碼頭、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點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採用各種形式進行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進入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清掃、收集、運輸、處置領域。

本市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處理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和轉化應用,提高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源頭減量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遵循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與生產生活安全性原則,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廢棄物源頭減量工作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生活中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

第十四條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和本市對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一次性包裝材料的使用。對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予以標註並明確回收方式和回收地點。

第十五條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實行綠色辦公,推廣無紙化辦公。

政府採購應當優先採購可循環利用、再生利用商品。有關工作指引由市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推行淨菜上市、潔淨農副產品進城,限制和減少塑料袋使用。

第十七條市發展改革、商務、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農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的要求和各自職責,制定配套性文件,推動生產、銷售和流通各環節生活垃圾的減量化。

第三章分類投放

第十八條本規定所稱生活垃圾分類,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組成、利用價值以及環境影響程度等因素,並根據不同處理方式的要求,實施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的行爲。

本市生活垃圾分爲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木料和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充電電池、廢扣式電池、廢燈管、棄置藥品、廢殺蟲劑(容器)、廢油漆(容器)、廢日用化學品、廢水銀產品等;

(三)餐廚垃圾(有機易腐垃圾),是指餐飲垃圾及廢棄食用油脂、廚餘垃圾和集貿市場有機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廢棄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以及家庭產生的花草、落葉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廚垃圾以外的混雜、難以分類的生活垃圾,包括廢棄衛生巾、一次性紙尿布、餐巾紙、菸蒂、清掃渣土等。

第十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公佈本市生活垃圾的分類方法、分類指南。

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公佈本區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實施細則等規定。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所在區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制定符合本轄區的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方案。

第二十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城市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單位爲責任人;單位自管的,自管的單位爲責任人;

(二)農村居住區和轉制社區,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爲責任人;

(三)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工廠等單位責任區,單位爲責任人;

(四)集貿市場、商場、賓館、酒店、展覽展銷、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爲責任人;

(五)機場、碼頭、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站場、軌道交通車站、文化、體育、公園、旅遊景點等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爲責任人;

(六)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爲責任人。

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責任人。

第二十一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負責以下工作: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並公告不同類別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投放地點、投放方式等;

(二)在責任範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個人做好源頭減量和垃圾分類;

(三)依據相關規定,結合生活垃圾產生量、投放模式,合理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並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使用本市規定的不同顏色的垃圾收集袋分別收集其他垃圾和餐廚垃圾;

(五)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到指定收集站(點),並交由經許可的單位收集運輸。

第二十二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公告的時間、地點、方式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投放生活垃圾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站點(企業)、個體回收人員;

(二)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有害垃圾回收點;

(三)廚餘垃圾應當瀝乾水分後投放至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三條傢俱、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垃圾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投放:

(一)傢俱、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或者收運服務單位上門收集。

(二)廢棄盆栽應當投放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收集點,由收運單位按盆、泥、花(植物)分類收集運輸。

(三)居民裝飾裝修中產生的零星建築廢棄物,應當裝袋並按照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規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單獨堆放。

(四)農資包裝廢棄物應當單獨投放至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收集點,其中的農藥包裝廢棄物應當投放至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收集點。

(五)禁止將老鼠、禽畜等動物屍體與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動物屍體應當按規定單獨投放處理。

禁止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廢棄物、醫療廢物、危險廢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網絡的佈局規劃,市供銷總社負責具體實施該規劃,按照便於交售的原則,每1500戶至2000戶居民設置1個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每個街道應當至少設置1個再生資源回收站,建築面積不得少於50平方米。沒有條件單獨設置再生資源回收站的,可以與垃圾收集站合併設置。

鼓勵物業服務小區、商場、超市、便利店等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設立便民回收點。

鼓勵採用押金、以舊換新、設置自動回收機、網購送貨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實現回收途徑多元化。

第二十五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對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見,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告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其進行勸導。

市民對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爲可以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投訴。

第四章分類收集

第二十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國土規劃、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建設規範。市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納入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建設規範中的有關內容。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應當根據規劃設置標準,並按照國家標準和本市規範要求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新建住宅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設置位置、功能等內容,並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

第二十七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及本市的相關規範,按以下規定配置收集容器:

(一)居民住宅區收集點應當配置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個住宅區或者社區至少設置1個可回收物和1個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二)商務、辦公、生產區域應當配置可回收物、餐廚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並至少設置1個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人行道路、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應當配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收集容器的設置不得妨礙消防通道。

第二十八條每個自然村應當建設1座以上的生活垃圾收集點。收集點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擋雨功能,做到無暴露,日產日清,並不得焚燒,保持收集點及周邊環境整潔;

(二)收集點應當設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和可回收物臨時收集區;

(三)垃圾桶(廂)應當帶蓋密閉,選用不易被盜的材料製作,並配套專用運輸車輛;

(四)定期清潔,定期噴灑消毒和滅蚊蠅藥物。

村民委員會應當對垃圾收集點及配套工具等進行編號標識,登記入冊。

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定期收集,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日定時收集。

分類收集後的有害垃圾應當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由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建設有害垃圾貯存點負責臨時貯存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不得在人行道、綠地、休閒區等公共區域堆放、分揀生活垃圾。

第三十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制度,督促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落實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五章分類運輸

第三十一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結合垃圾產生量及分佈狀況,因地制宜、科學配套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和壓縮轉運設施,逐步推進大型多功能生活垃圾壓縮轉運站的建設。

市供銷總社負責建設與垃圾分類收運設施相配套的資源分揀中轉站及分揀中心。

第三十二條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轉運機制,統一規範和設置生活垃圾收集站(點)標識,規範生活垃圾轉運作業的站點、路線和時間。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運網絡,監督、指導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將居民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到垃圾收集站(點)。

第三十三條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運輸有害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轉移和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相關規定。

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經許可的單位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與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運往生活垃圾處理場(廠)。

第三十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車輛的技術規範。

運輸車輛應當標示明顯的相應運輸類別的生活垃圾標誌,並保持全密閉,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

第三十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運輸車輛和設備檢測檢查機制。運輸車輛和設備應當安裝生活垃圾運輸進場電子卡,並符合地方技術規範。

第三十六條從事生活垃圾收運、轉運、壓縮作業的服務單位,應當執行各項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類別、運輸量、作業時間等,配備相應的運輸設備和作業人員;

(二)不得混裝混運,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

(三)經過轉運站轉運的,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四)及時清理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保持生活垃圾轉運設施和周邊環境整潔;

(五)對分類運輸車輛和生活垃圾壓縮轉運站設備實行日常養護,並規範作業,確保專用功能有效。

第三十七條生活垃圾運輸服務單位應當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並每月向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生活垃圾運輸服務單位應當制定包括車輛應急調配、交通事故處理、運輸路線變更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生活垃圾運輸服務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執法協作機制,加強對生活垃圾運輸車輛的聯合執法檢查。

第六章分類處置

第四十條本市生活垃圾處置按照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採用國內外先進的、成熟的、環境友好的處置技術;對可回收物採用循環利用,對有害垃圾採用無害化處理,對餐廚垃圾採用生化處置等方式利用,對其他垃圾採用焚燒發電、填埋等方式能量利用,逐步實現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四十一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採用園區化管理模式,按照循環經濟的發展要求,不斷提高生活垃圾處理能力。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再生利用、焚燒、生化、填埋等技術綜合應用的原則,編制循環經濟產業園規劃和園區管理規範。循環經濟產業園的管理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處理項目管理規範。

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有關標準、技術規範。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所採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鼓勵生活垃圾處置服務單位採用高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先進處理技術。

第四十三條可回收物應當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進行處置。在回收、再生利用和資源化過程中,應當防止產生二次污染。

有害垃圾應當交付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進行處置。

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由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證的服務單位進行處置。

鼓勵大型農貿、果蔬市場以及農村地區產生的餐廚垃圾採用生化處理等技術就近就地處理。支持開展農貿市場果蔬廢棄物、廚餘廢棄物資源化深加工成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機肥應用。

第四十四條鼓勵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對生活垃圾中的廢塑料、廢玻璃、廢竹木、廢織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進行回收處理。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管理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生活垃圾處置服務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並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二)處置設施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運行和管理,年度檢修計劃應當報主管部門備案;

(三)建立管理臺賬,計量每日收運、進出場站和處置的生活垃圾,並將相關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主管部門;

(四)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要求制定環境監測計劃,委託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

(五)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系統和超標報警裝置,在線監測系統應當與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監管系統聯網,並及時傳輸上報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按照監管機構的要求安裝攝像頭、傳感器、LED(發光二極管)顯示屏等,便於實時在線遠程監管;

(六)做好場(廠)區道路、廠房和垃圾處置設施設備及其輔助設施設備的定期保養和維護,確保設施、設備狀況良好、外觀整潔;

(七)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並建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八)污染物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以及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要求,按規定配備污染物治理設施,並正常運行;

(九)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向社會公開月度環境報告和年度環境報告書、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監測等信息。

第四十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調度工作,對生活垃圾處置設施運營活動進行監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監管,並根據其監管報告做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第四十七條生活垃圾處置服務單位應當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監測制度,按規定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的組成、性質、產量等進行常規性調查,並定期對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進行評估。調查結果和評估報告按規定向社會公佈。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定期對循環經濟產業園的處理設施產生的水、氣、聲、渣等污染物進行監督性監測,並按規定向社會公佈。

第七章監督考覈制度

第四十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減量、分類的綜合考覈制度,並納入各職能部門、各區政府管理績效考評指標,定期公佈考覈結果。

第四十九條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統計制度。從事生活垃圾分類作業的單位應當填寫相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信息,定期上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生活垃圾分類信息進行彙總、統計,並於每年第一季度公佈上一年度的統計信息。

第五十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全流程監管制度,搭建全流程監管信息系統。全流程監管信息系統應逐步與商務行政管理部門的資源回收信息系統和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單位的信用檔案,將服務單位的違規行爲和處理結果等信息納入全流程監管信息系統和環境衛生服務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體系。

第五十一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舉報和投訴電話;設置舉報和投訴信箱。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爲,均有權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舉報、投訴。舉報或者投訴的受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和依法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舉報、投訴違反本規定的行爲,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投訴人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處理舉報、投訴的過程中,發現有違反有害垃圾、醫療廢物、危險廢物相關管理規定的行爲,接受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移交相關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十三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可以通過獎勵、積分等方式,發動居民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具體獎勵辦法由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鼓勵企業、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作爲獎品通過積分等方式發動居民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本市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不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進行生活垃圾分類公益性宣傳的,由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總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應當建設而未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不按公告的時間、地點、方式投放生活垃圾,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不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投放相應的廢棄物的,責令改正,並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不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處置居民裝飾裝修產生的零星建築廢棄物的,責令改正,並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將老鼠、禽畜等動物屍體與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依照《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進行處罰;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廢棄物、醫療廢物、危險廢物混入生活垃圾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七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並予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沒有建立日常管理制度並公告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投放地點和投放方式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不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和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四)不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使用不同顏色的垃圾收集袋分別收集其他垃圾和餐廚垃圾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將生活垃圾交由未經許可的單位收集運輸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二、三款規定,混合收集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在公共區域堆放、分揀生活垃圾的,依照《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八條生活垃圾運輸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並予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運輸車輛未標示相應標誌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對每車次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生活垃圾在轉運站沒有密閉存放,或者存放時間超過24小時,或者沒有及時清理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保持生活垃圾轉運設施和周邊環境整潔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未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相關信息並每月向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未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證處置餐廚垃圾或者其他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照《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第(八)項規定進行處罰。

生活垃圾處置服務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不遵守作業規範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轉移、處置有害垃圾違反國家有關危險廢物管理的相關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運輸有害垃圾違反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一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有關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進行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的;

(二)未按規定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劃的;

(三)未按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以及建設運轉和處理設施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監督檢查制度或者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五)未按規定建立分類信息反饋和公開機制的,或者未及時反饋、公開生活垃圾分類信息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生活垃圾處置環境信息公開有關職責的;

(七)對舉報、投訴的生活垃圾分類違法行爲未及時依法處理或者未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者的;

(八)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貪贓枉法,玩忽職守、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規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1日起施行的《廣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53號)同時廢止。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3

爲有效推進我校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營造一個生態環保、乾淨整潔的校園環境,根據《上海市生活垃圾全程分類體系建設行動計劃(20xx-20xx年)》(滬分減聯辦【20xx】5號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等七部門關於在學校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一、垃圾的分類

嚴格按照四分法分類: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溼垃圾和幹垃圾四類。

(一)可回收物: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利用的廢棄物,主要包括廢玻璃、廢金屬、廢塑料、廢紙、廢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廢電池、廢燈管、廢藥品、廢油漆及其容器等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

(三)溼垃圾:易腐的生物質廢棄物,主要包括剩菜剩飯、瓜皮果核、花卉綠植、肉類碎骨、過期食品等。

(四)幹垃圾:除有害垃圾、溼垃圾、可回收物以外的其他生活廢棄物。

二、垃圾定點設置及垃圾分類存放

(一)河西、河東各設室外垃圾庫房一處,內置四分類垃圾桶若干,暫時存放全校性產生的生活垃圾。由保潔人員負責將各投放點的垃圾彙集至此。

(二)2號教學樓、3號教學實驗樓一層樓梯處,各設置一處投放點。主要收集師生產生的幹垃圾、可回收垃圾,以及少量溼垃圾和有害垃圾。由師生在規定時間內按分類要求自行投放。

(三)男、女生宿舍一層樓梯處,各設置一處投放點。主要存放住宿學生產生的幹垃圾、可回收垃圾,以及少量溼垃圾和有害垃圾。由住宿學生在規定時間內按分類要求自行投放。

(四)食堂二樓和三樓餐廳,各設置一處投放點。主要收集就餐時產生的幹垃圾和可回收垃圾,由師生按分類要求自行投放。餐廚垃圾由食堂工作人員負責單獨收集,並交由專業公司進行清運。

(五)教師辦公室僅設置小型幹垃圾桶,臨時存放幹垃圾,由教師自行投放到底樓的指定投放點;產生的溼垃圾由教師自行投放到衛生間的溼垃圾桶中;辦公區域的衛生間設置小型乾溼垃圾桶,由保潔人員收集後投放到底樓指定投放處。

(六)室外行道,僅設置運動場入口處投放點,只投放幹垃圾、可回收垃圾,由保潔人員集中投放到垃圾庫房。

(七)除以上投放點外,不再設置其他投放點。

三、垃圾定點投放時間

(一)2號教學樓、3號教學實驗樓

中午12:00至12:45,下午17:25至18:30。

(二)男女生宿舍

早6:00至6:45。

(三)食堂餐廳

中晚餐就餐時間段。

四、監督指導

醫務室朱昊楠老師對全校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行總體監督指導;“小紅帽”志願者在規定的投放時間段內,對學生進行垃圾分類指導;保潔人員在中午投放時間段,負責投放點的具體指導和現場的清潔管理;每天的行政值班幹部,在教學區域指定的投放點處進行教育引導工作,並負責檢查、督促垃圾分類工作,確保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五、其它注意事項

(一)全校教職員工應秉承精細化辦公,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辦公及生活垃圾。

(二)全校師生應自覺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自覺履行垃圾分類的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