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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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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的具體內容是什麼?以下是本站小編蒐羅的天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供參考。

天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推動婦女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依法保障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人身、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權益。

第三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全社會應當樹立男女平等意識,尊重婦女,關心婦女,使婦女平等享有發展權利、發展機會和發展成果,創造保障婦女權益和促進婦女發展的良好社會環境。

第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和落實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和措施,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和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婦女權益保障工作,貫徹落實有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制定涉及保障婦女權益的政策和措施,決定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發展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計生、體育、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保障和維護婦女權益。

第六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婦女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婦女事業發展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各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婦女發展規劃的實施以及監測、評估工作。

第七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科學監測、評估婦女發展狀況的性別統計制度,爲相關決策提供客觀、全面、準確的依據。

第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宣傳貫徹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制定和實施婦女發展規劃,推動有關部門爲維護婦女權益和發展婦女事業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九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的規定,代表和維護婦女權益,促進婦女發展,協助同級人民政府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婦女聯合會開展維護婦女權益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支持本單位婦女組織開展維護婦女權益工作,提供經費、場地等必要條件。

第十一條 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過程中涉及婦女權益的,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必要時可以組織婦女代表、專家和相關部門,進行性別平等方面的評估。評估結果作爲制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參考。

第十二條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通過捐資助學、教育培訓、扶貧救助等方式,開展保障婦女權益的各種公益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男女平等、保障婦女權益的公益宣傳。

第十三條 婦女應當提高自身素質,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積極參與經濟社會發展,實現自我發展和進步。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保障婦女參加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政治權利,重視對婦女的培養、選拔和任用,逐步提高婦女在領導和管理崗位中的比例。

第十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時,應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比例,正式代表候選人中婦女的比例一般不低於候選人總數的百分之三十。

市和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成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婦女。

第十六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領導人員中應當有女性成員;擔任正職的女領導幹部,應當有適當的比例。

婦女比較集中單位的領導人員中,女性成員的比例應當適當提高。

第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女性成員;居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女性代表所佔比例不低於會議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討論決定涉及婦女權益事項時,應當徵求本村婦女組織的意見。

第十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中女職工代表的比例應當與本單位職工中女職工的比例相適應。

第十九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推薦女幹部。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重視其推薦意見,有計劃地培養、任用女幹部。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評選表彰各類先進時,應當重視符合條件的優秀女性。

市人民政府表彰勞動模範,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婦女;女職工較多的行業,婦女所佔比例應當相應提高。

對獲得三八紅旗手稱號的婦女,其所在單位可以給予獎勵。

第三章 經濟權益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保障婦女平等享有勞動就業、社會保障、農村集體經濟權益等方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保障婦女平等就業的政策措施,促進婦女就業,鼓勵和扶持婦女創業。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關注殘疾婦女、生活困難的單親母親等羣體的實際需求。政府設立的公益性崗位,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安置就業困難的婦女。

鼓勵用人單位爲婦女平等就業提供崗位,創造條件。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爲婦女就業提供諮詢、指導和培訓;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爲婦女就業舉辦的諮詢、指導和培訓等活動,應當給予扶持。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在招用聘用人員時,應當向婦女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職業待遇,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提高對婦女的招用聘用標準或者設置排斥婦女平等就業的條件,不得以性別或者變相以性別爲由拒絕、限制招用聘用婦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