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識都>實用文案>制度>

娛樂場所安全生產工作制度

學識都 人氣:1.13W

現如今,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娛樂場所安全生產工作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娛樂場所安全生產工作制度

娛樂場所安全生產工作制度1

第一條 爲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係指供公衆使用的下列場所: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室內遊藝、遊樂場所;

(五)其他公共娛樂場所。

第三條公共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係時,必須明確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凡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改變內部裝修的公共娛樂場所,防火設計(包括防火分區、安全疏散、防煙排煙、消防給水、裝修材料、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的規定。

建設單位應當將防火設計、裝修圖紙送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進行審覈,經審覈同意後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後,必須經消防監督機構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條公共娛樂場所建築的耐火等級不宜低於一、二級;已經覈准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築、博物館、圖書館、重要和危險物品倉庫等建築物內。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築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築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

第六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吊頂應當採用非燃材料;

(二)牆面、地面、隔斷應當採用非燃或者難燃材料;

(三)帷幕(幕布)、窗簾、傢俱包布應當採用阻燃織物或者進行阻燃處理;

(四)電氣線路的敷設,電器、空調設備的安裝,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施工安裝規程,採取防火、隔熱措施;

(五)建築內部裝修不得改變消防設施的位置,不得影響消防設施的使用。

第七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或者《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啓,不得采用捲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堵塞。

第八條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樓梯口必須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指示標誌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走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牆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誌的間距不得大於二十米。

第九條公共娛樂場所內必須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第十條公共娛樂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由具有電工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檢查維修,用電量不得超過額定負荷,不得擅自拉接臨時線路。

第十一條在地下建築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內部裝修的吊頂、牆面應當採用非燃材料;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二個,每個樓梯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米;

(四)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五)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火災警報裝置;

(六)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二條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三條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第十四條演出、放映場所的觀衆廳內禁止吸菸和明火照明。

第十五條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的人數。

第十六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用火用電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十七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十八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消防設施、設備必須完好有效。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者地方性法規、規章予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地方性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對責任人的罰款爲月工資的兩倍以下,對責任單位的罰款爲日營業額的十倍以下。

處罰後仍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執行停業決定的,處以前次罰款額的一倍的罰款,並可以強制其改正。

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娛樂場所安全生產工作制度2

第一條

爲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提高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水平,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聯人民羣衆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工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及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安全生,適用本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消防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包括依法設立的電影放映單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娛樂場所場所經營單位。

第三條

安全生管理,堅持安全第一、與防爲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

市和區、肥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行業監督;公安消防、質量技術落後監督等部門佃別對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消防用水安全、特種設備安全設備的消防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等實施專工面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政府有關部門必有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行業協會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指導會員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制定安全生產製度、規程、,提供相關服務。

第五條

文化娛樂志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文化娛樂志氣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七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人員,或孝委託珍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第八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末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全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安全生關教育和培訓的情況進行記錄。記錄至少保存2年。

第九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主可上崗作業。

第十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例會制度,定期研究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產措施,並對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對本單位容易發生事故部位、設施,明確責任人員,制定關落實防範和應急措施。

第十二條

電影放映單位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每日營爲一始前和結束後以及各場次之間,對營業區域進行全面安全檢查;其他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每日營業開始前和結束後對營業區域進行全面檢查,營業期間每2小時至少進行1次安全巡查。檢查和巡查應當做好記錄。

第十三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京戲配電室總額定容量在630千伏安以上且電壓等級爲10千伏的,應當安排專人24小時值班。值班應當做好記錄。

變電室不得存放危險物品和雜物

第十四條

變配電室應當配務用電設備和配電線路平面分佈圖等安全技術落後資料,以及必要的作業工具和勞動防護用品,並在明顯位置設置變配電系統操作模擬力板。

變配電室的門窗電纜溝應當設置防水設施和擋鼠板。

第十五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設置的電源結球萵苣路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都不得行業標準;臨時有電線路應當採取有效防護措施;電氣設置應當安裝漏電和過載保護裝置。

第十六條

文化娛樂場所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安全出口的暢通;不得封閉、霧害安全出口;安全出口處不各設置門檻。

疏散門各通道的寬度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都不得行業標準。

第十七條

營業區域內的安全出口數目、安全跳高各通道貌岸然的寬度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八條

營業區域內的安全出呂和通道及其轉動角處應當設置發光批示標誌。批示標誌應當能夠在屢電且無自然光照明時,指引方向。

指示標誌應當設置障礙在安全出的頂部和通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米經下的牆面上;設置在通道上的標誌的間距不各大於10米。

第十九條

營業區域內的安全出中通道和和點部位應當設置應急照明燈。應急照明燈的邊續照明時間不得少於20分鐘,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得低於0.5勒克斯。

第二十打

營業區域內落地式的玻璃門,窗應當設置安全獲救標誌。

安全警示標誌應當明顯,保持完好,便於公衆識別。